① 一个职业股民想把自己的炒股经历教给别人,办一个收费的股票培训班,这样犯法吗
办理培训班需要去登记注册的
② 指导别人炒股违法吗
1.
如果你只是为某个人或某些特定的人群(比如邻居、同事、同学等)提供此类服务并收取适当的费用,那是不违法的。
2.
但如果你要在网上开办此类业务,就等于是向整个社会群体发出邀请信息,那就是违法的了。因为你这样的行为属于经营了,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行为就是违法的。
3.
经过工商注册了,也得去得证券咨询牌照,不然私自经营这种业务也是违法的,只有像股票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或证券工作室(注册的)、投资公司等名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是合法的,因为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③ 有人主动邀请股票合作的,是不是骗人的到底是怎么骗人的呢
总有人拉进股票交流群,说是带操作股票,这种情况肯定是骗局,千万不要上当受骗,要提高自身防骗意识,对自己钱财负责。
为什么可以肯定这种是股票骗局呢?答案非常简单,如果真正的合法金融机构,是不会存在这种带股票投资者实盘炒股的,这样做是违法的,相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不敢去冒这个风险。
既然不是金融机构在带大家炒股,另外一种人就是骗子了,带股票操作肯定就是为了“利益”要么就是利润分成,要么就是收取会员费,更有些骗子直接带你去操作原油或期货,自己把股民投资的钱收割了。
所以这个群带股民投资者炒股,看看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不是真大公无私带炒股,或者就是靠分红等,一句话骗子都是为少本金而来的,你跟老师非亲非故,带你炒股背后一切都是为了利益。
综合通过上面分析得知,只要是进股票交流群的,而且还主动邀请股民带操作的,这些都是骗子,而且是100%的骗人,希望所有股民投资一定要提高股市防骗意识。
④ 炒股合作交会员费是不是骗人的
不要惊慌,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找正规维权公司帮你追回。
国内平台大部分不合规,尽量规避操作,不贪暴利!其实被外汇,期权等黑平台骗了也不要害怕灰心,及时收集自己的维权材料,是可以追回的。入金记录,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维权材料,如果平台跑路或者账号被封,那就真的很难追回了。所以维权一定要趁早。
很多朋友亏损被骗后第一反应是投诉平台,甚至威胁平台,其实这样的方法是不对的。很可能导致账号被封,或者交易记录被删。再想收集维权材料,那真的是很困难了。所以和骗子平台也要斗智斗勇!
对于“非法荐股",投资者缴纳的费用是可以要回的,因为投资者与“非法荐股”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非法荐股”机构涉及侵权,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机构需要赔偿。
⑤ 交钱变成会员,这种带人炒股赚钱的机构可信吗
陈年老帖啊,可信度不大,交了一次钱真的会把你踢出群然后有个什么顾问跟你联系相关事宜,有问题旧会让你持股,什么可控范围内,把成功的案例重头吹到尾反复的吹,然后会想办法让你买更高级的套餐,16800还说打折了,我就日了狗了,老子玩玩又不考这个吃饭,让我交上万的学费,我脑子进水了吗,不要信,交个几百块无所谓,是小钱,上万的那就算了,我拿这学费去潇洒不是更好,股市这东西本来就很玄妙的东西,全都有人在操控的,
⑥ 加入股票群,被骗58000会员费,报案有用如果有该如何报案
被骗58000会员费,可以报警,有没有用,看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情况而定。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你被骗的财物也就会随之追回。
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再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炒股收会员费合法吗扩展阅读: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
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2]
上海市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