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款炒股不追究刑事责任其炒股盈利如何处理
公款炒股是一种行为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到炒股盈利,这笔钱实际上应该被追缴,不能归个人所有。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等。如果拍闭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明液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方面,具体是否追究刑袭槐裂事责任,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大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⑵ 公款炒股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⑶ 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炒股涉嫌 挪用公款罪 ,如何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数额等情形处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大早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弯敬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 违法所得 ,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 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埋仿慎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