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客操盘赔了算谁的
Ⅱ 委托他人炒股亏损可以要求赔偿吗
没有相关的法例,只有具备相关金融牌照的法人机构才可以代客理财,委托个人炒股本身并不合法,没有法律保障。
Ⅲ 华讯投资:浙商证券代客理财为什么巨亏3000万
华讯投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散户与纪念日大佬的投资纷争。部分情节曲折离奇,颇具反转意味。
这事还要从2015年说起。
据华讯投资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邻居李某路的陪同下开通了期货账户,结果不到3个月,账户里的3000万爆仓亏损只剩下45万元,事后发现账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则是时任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按照周某茹的说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绍兴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她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基于李某路在浙商证券的高管身份,以及双方的朋友兼邻居关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周某茹对华讯投资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周某茹称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电话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
周某茹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周某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某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茹开户;李某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损失,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沪指冲高后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审中,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华讯投资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也就是说,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在本案的纠纷产生后,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此外,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
华讯投资查询到,根据浙江证监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存在公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查实,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总结:华讯投资提醒,高收益诱惑下代客理财不可取
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财的规定本是券业的铁律,但仍不时有人“铤而走险”触碰行业红线。
代客理财的特征包括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汇款合作,或抛出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的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
对投资者而言,委托理财也要慎重,提高风险意识。
编辑:华讯投资
Ⅳ 个人代客炒股犯法吗
违法的,从业人员是不允许代客理财的
一般来说,合法的代客理财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为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违规代客理财则往往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违规“代客理财”风险巨大。对投资者而言,目前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风险揭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所产生的亏损,证券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法律责任。
对证券公司而言,随着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员工违规代理客户操作账户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隐患会逐步显现。一旦因员工操作的客户账户亏损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将引发客户投诉并认为营业部对经纪人管理工作不到位,还有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
资金量小没事。主要还是看有没有人告你,有人告那就OVER了,有人告一般情况也不会是刑法无非是民事诉讼要你赔偿损失,严重点给你罚单,要是资金量过大的话那倒会算非法集资了,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Ⅳ 个人代客炒股怎样量刑
法律分析:
代客炒股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炒股不违法,因此谈不上量刑。但是利用代客炒股进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挪用客户账户资产;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账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将账户管理业务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客户账户收益或亏损为目的,在客户账户与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客户账户之间进行买卖;违规承诺或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投资收益等都是违法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衍生问题:
个人代客炒股犯法吗?
一般来说,合法的代客理财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为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违规代客理财则往往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违规“代客理财”风险巨大。对投资者而言,目前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风险揭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所产生的亏损,证券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法律责任。
Ⅵ 代客理财,亏损很大,要判刑吗
摘要 依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代客炒股理财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发的理财产品操作。
Ⅶ 证券经纪人违规代客操作股票赔了怎么处理
这个是违规的,可以给证券公司或证监会反映,但是损失要自己承担
Ⅷ 给钱别人帮忙操作炒股有什么风险么
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他是绝对不能直接跳过银行卡,把股票卖了拿走你的钱的,
其它的你基本上都可以不用担心,你唯一所要担心的是,
他会不会使你的资金帐户发生亏损的问题,
建议不要把自己的帐户交给别人来操作,
除非是你可以信任的人,
Ⅸ 经纪人代客理财亏损了几百万,要全部赔给客户吗
你好,这主要得看具体情况。
依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代客炒股理财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发的理财产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代客炒股(无从业资质),虽然可能(或可以)签订合同,但这种合同不是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规范的信托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因此,虽然不能说这种私自代客理财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双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资损失,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个人感觉你以个人形式代客理财造成了客户账户浮亏出现,还要具体看你们当初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地约定(亏损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担),那你就要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事先书面或口头约定,那此损失就要有对方自我承受。
如果你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说明损失的弥补问题,那只有对方自己承担,即使诉讼法律,对方也很难得到赔偿的(但不一定你就会心安理得的。
代客理财亏损了是否要赔钱要依情况而定。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华律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你还有这方面的疑问即待解决,可以去咨询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