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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东乡族自治县期货开户资格

发布时间:2022-09-27 21:28:38

①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东乡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东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聚居在甘肃省东乡地区的东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临夏回族自治州管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锁南镇。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自治县各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内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县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干扰婚姻家庭的活动。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有东乡族、回族、汉族公民,并应有东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东乡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或东乡族语言。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东乡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其他工作人员中尽量配备东乡族公民。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② 东乡族自治区属于哪个市

属于临夏州。

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部西南面,临夏回族自治州东面,东径103°10′~44′,北纬35°30′~36′之间。东临洮河与定西市毗邻,南与广河、和政两县接壤,西接大夏河与临夏市、临夏县为界,北隔黄河与永靖县相望。

(2)临夏东乡族自治县期货开户资格扩展阅读

临夏回族自治州位于黄河上游、甘肃省中部西南面,是全国两个回族自治州和甘肃两个民族自治州之一,成立于1956年11月,总面积8169平方公里,

辖1市7县、124个乡镇、7个街道办、1116个行政村、82个社区,户籍人口242.2万人、常住人口207.14万人。州内有回、汉、东乡、保安、撒拉等42个民族,东乡族和保安族是以临夏为主要聚居区的甘肃特有少数民族。

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第二条临夏回族自治州是聚居于临夏的回族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自治州的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战略总布局,从本州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必须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第八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族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各族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特点,依法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略高于回族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④ 甘肃东乡族的来历 东乡族是什么民族

1、东乡族因居住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地区)东乡地区而得名。该民族自称“撒尔塔”。

2、东乡族是以撒尔塔人为主,融合当地回、汉、蒙古族等逐渐形成的。撒尔塔原始意思为“商贾”,指定居于中亚一带信仰伊斯兰教的各种人,主要有突厥人、波斯人,统称为色目人。东乡族的来源和形成,一度观点颇为分歧。其中蒙古人为主说,早在明末清初,东乡族人民就积极参加了以米刺英、丁国栋为首的农民起义。

3、由于民族形成的特殊环境,所以东乡族形成时,其社会结构即为社会制度。东乡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东乡族的词汇中,汉语借词较多,也有不少突厥语、阿拉伯和波斯语借词。东乡族至今只有本民族的语言而没有文字,现在使用的是汉文,绝大部分群众懂汉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被称为“东乡回回”、“东乡蒙古”、“东乡土人”等。主要分布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境内,少数散居在甘肃兰州市和广河、和政、会宁、玉门等县市及新疆伊犁州,宁夏、青海也有少量定居。

⑤ 临夏州安信证券公司地址在哪里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文化路。安信证券公司总部设于深圳,在全国设立了29家分公司,其地址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文化路,其经营范围广阔,包括: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旨在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

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自治州内东乡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条例由东乡族自治县制定。第二条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自治州、县、市、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第六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自由。第二章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八条自治州和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的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的特点,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与巩固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亲密团结和合作;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州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组织自治州的人民武装警察;
(八)选举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和人民委员会委会;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一条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批准农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⑦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属甘肃省管辖。自治州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第四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族人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管理,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制定优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第七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自治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不动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自治机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动产和不动产实行征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有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九条自治机关必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促进宗教和睦和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自治州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二章自治州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⑧ 临夏市东乡县有多少人口

这个你可以到当地的政府网站上去查一下,都会有城镇和农村乡镇的人口数量。

⑨ 临夏回族自治州有几个区

临夏回族自治州由1县级市、5县、2民族县组成的。临夏州政府位于临夏市红园路。

1县级市、5县、2民族县分别是:

临夏县政府驻地:韩集镇 下辖乡镇街道:6镇19乡 临夏州西南部,地势东北低、西南高

永靖县 政府驻地:刘家峡镇 下辖乡镇街道:17个乡镇 临夏州北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广河县 政府驻地:城关镇 下辖乡镇街道:6镇3乡 临夏州东南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政县 政府驻地:城关镇 下辖乡镇街道:6镇7乡 临夏州南部

康乐县 政府驻地:附城镇 下辖乡镇街道:5镇10乡 临夏州东南端,以种养业为主的少数民族贫困县

东乡族自治县 政府驻地:锁南镇 下辖乡镇街道:5镇19乡 临夏州东北部,东乡族的发祥地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政府驻地:吹麻滩镇 下辖乡镇街道:17个乡镇 临夏州西部,是中国唯一的保安族聚居地

(9)临夏东乡族自治县期货开户资格扩展阅读

临夏回族自治州成立的前前后后。

一、新中国成立前党对临夏民族工作的指示

临夏州这样一个多民族的贫困地区,早在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进军甘肃临夏前,一野前委专门发出的《对临夏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在临夏能否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策略,不仅关系着临夏地方工作的开展,而且对于争取西北广大回民与瓦解青、宁两马匪军,也是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坚持团结回族人民……广泛宣传党的民族平等、民族自治、信教自由与尊重回民风俗习惯的政策。”并提出:“在纯粹回民居住的地区,成立回民临时乡自治政府,回汉杂居地区,可依其各占居民多少,分别吸收若干回汉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对一个地区的民族问题专门作出指示,实属罕见。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成立前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宣告成立,就开始实行一项重大的民族政策,这就是在少数民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把民族问题作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保证了解决民族问题在正确的道路上胜利前进,民族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1949年6月,在我们党的倡议和领导下,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讨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基本政策,作出了重大决策。《共同纲领》第六章,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建设事业。(《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290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

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新中国诞生后,甘肃是最早建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省份之一,而临夏地区的一些县市又是全省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1950年9月25日,临夏地区第一个县级区域自治地方——东乡族自治区成立。

1953年9月6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内务部批准,广通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还在临夏各县市批准设立11个相当于区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和19个相当于乡一级的民族自治区。

三、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

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表明,全国回族人口有350万人,在当时全国少数民族中排列为第三位。其中110万聚居于当时的甘肃省境内。因此,中央民委向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省一级回族自治区的报告,这一报告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从1956年5月起,中共甘肃省委和人民政府先后邀请1700多名回汉族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进行充分酝酿。

在提出的多个方案中,也提出了临夏是回族聚居地之一,应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省级回族自治区的落脚点最终定在了甘肃省东北部,这里有西海固(现宁夏固原)和河东(现宁夏吴忠)两个大的民族自治区相连。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1958年10月25日,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宣告成立。

因为在省级自治区的建立中不能包括回族聚居的临夏专区,所以,陈毅副总理在《关于成立回族自治区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建议:另将回族聚居的临夏专署改建为回族自治州。1956年9月11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7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置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决定》。

在临夏地区,实行更广泛区域的民族自治,也成为全地区干部群众的一致愿望,根据这一意愿,中共临夏地委于1956年7月10日提出了《关于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意见》,7月23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第54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方案》并上报国务院。

7月31日,地委副书记葛曼在临夏专区1000多人参加的干部大会上,作了《关于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报告》。地委宣传部根据报告精神拟定了宣传大纲,重点内容是: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第二,几年来临夏全区各方面的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打下了基础;

第三,成立回族自治州的意义;

第四,全州干部群众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实际行动迎接自治州的成立。

1956年8月23日至27日,中共临夏地委召开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会议通过并组成了自治州筹备委员会,由沈遐熙任主任,张乐山、张质生、贾书德、马歧山为副主任。

经过充分的宣传和筹备工作,自治州成立的条件已经成熟。1956年11月13日至1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临夏市隆重召开,选举产生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会议选举沈遐熙(回族)为州长,张质生、马彦良(回族)、贾书德、马歧山(东乡族)为副州长;王瑞刚等28人为委员,共青团代表337人,其中回族134人、汉族128人、东乡族57人、保安族8人、撒拉族5人、土族2人、藏族2人、维吾尔族1人,共有妇女代表60人。

在临夏回族自治州成立的同时,宣布撤销了原甘肃省临夏专区,并改广通回族自治县为广通县。对原东乡族自治县和临夏县大河家回族、保安族、撒拉族、土族联合自治区以及东乡族、保安族聚居的民族乡均予以保留。当时自治州的管辖范围是临夏、和政、康乐、永靖、广通、东乡族自治县、临夏市七个县、市和自治县。

11月20日,由4万多名各族群众参加的隆重庆祝会在临夏市东校场举行,国家民委办公厅主任甘春雷、甘肃省副省长陈成义及青海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民族事务负责人等参加了庆祝大会。

陈成义在讲话中说:“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是临夏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临夏地委书记葛曼讲话说:“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又一次光辉的胜利,也是我们临夏人民团结进步,共同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州长沈遐熙在讲话中号召:“全州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向幸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前进。”

临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已经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临夏回族自治州也成立60年了。期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不断得以完善,自治地方的设置也更为合理。1981年9月30日,又成立了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至此,临夏回族自治州辖一市七县,其中包括两个民族自治县。全州总人口219万人,有回、汉、东乡、保安、撒拉等3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9.2%。

⑩ 临夏州东乡县唐汪镇农村信用社开户行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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