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5%以上股东减持规则 )
股票锁定期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股票暂时不能转让的期限。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股票的,受到减持规则的限制。股票锁定期及锁定期后转让规则,按不同持股主体分类,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36个月,如果承诺限售期长于36个月的,按照承诺的更长限售期执行。
减持规则:
(1)每三个月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
(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科创板
上市公司且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股票上市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不得减持情形: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规则:
(1)每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协议转让不受前述(1)和(2)项限制,但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时,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1)和(2)规则;
(4)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突击入股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工商变更或首发上市后3年。
四、定向增发入股限制股票范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锁定期: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18个月;
(2)前述(1)中所列人员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发行结束后6个月。
五、收购方限制股票范围:因本次收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锁定期:收购完成后18个月。
六、创投基金持股主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锁定期:
(1)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投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但如果创投基金为控股股东的,锁定期为36个月;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12个月。
特殊减持规则:根据截至到首发上市时的持股期限不同、减持限制不同,具体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
(1)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36个月以上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的规定。
上述减持规则适用限制条件:投资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首资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股主体不符合第1项或者投资的上市企业不符合第3项的,减持股份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适用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七条规定。
七、持股不足5%的其他股东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不属于限制范围。
锁定期:首发上市后12个月。
减持限制:无。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
(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
(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法律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取得方式,均在限售范围内
);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在(1)规定的锁定期内离职的,对于首发前取得的股份,应继续遵守(1)中锁定期的规定;(3)创业板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上市后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不得减持的情形: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限制股票范围: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
锁定期:
(1)首发上市前取得的本公司股票,首发上市后12个月;如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首发上市后36个月;
(2)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注:公司法对于股票取得方式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应视为所有持有的股票不论如何、何时取得,均在限售范围内
)。
减持规定:首发上市后4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另提示: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导致股票需要从原持有人处转出的,均须遵守减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