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给说说
一、股东分红避税的方法
在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时候可以改变持股的方式,然后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这样就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话,在纳税的时候直接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去纳税,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会少一些,然后合理的去避税。
因此,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时候可以直接去让自然人直接持股,然后再合理的去实现避税。
二、股东分红合理避税
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目的是降低纳税支出,然后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时就可以直接去采用正确的方法来实现避税。
间接持股的方式也能够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可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然后实现避税。
这种方式避税的效果也很好,而且是法律允许的一种避税方法,因此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时候将这个基本的方法利用起来就可以了。
三、个人股东分红避税
个人股东分红避税的时候也应该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只要在避税的时候掌握的方法足够的好,实际拿到手的分红就会增多。
这种情况下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了,然后轻松的去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
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之后将自己的股东分红放在个人独资企业当中去,此时就能够实现股东分红合理避税,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率低,因此基本的避税效果会很好。
总之,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时候一般都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使用的方法足够的正确,相关的避税效果会更加的好。
1、在运营阶段,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持股平台较低。
2、在资本运作: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交易税负成本巨大;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该架构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持股平台有成熟的扩张与避税能力。
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股权转让退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并购重组出现三级子公司后,投资退出,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持股平台反之。
当然,这种架构,其实算不上持股平台,是很多创业者最初采用的组织形态,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模式,对于安安稳稳“过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满足需要,老老实实纳税,踏踏实实做人。而持股平台明显是已经成熟了的体系。
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第一种类型并无实质差异。并且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这意味着,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交税,华税遇到很多这种案例)。
拓展资料
1、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2、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3、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Ⅲ 合伙企业(个独)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否享受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Ⅳ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合伙企业吗
新三板上市企业甲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为自然人股东 C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甲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 差别征税吗?
根据规定派发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合伙企业是透明体 穿透计算。这么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这样理解对吗?
第三只眼的理解:
(1) 差异化股息红利政策,是适用于个人的,且范围不仅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三板所谓的上市公司;
(2) 上述问题中的新三板个人股东,自然是可以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那作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我们认可穿透合伙企业层面,直接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不是就必须形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而享受差异化政策呢?即都是个人适用的个税计算政策啊,这不一样吗?
(3) 从主体计税的角度看,是通用的。但小编是这样思考的,基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在派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那对于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现在的政策下,是享受差异优惠税率的。那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合伙企业如何呢(证券投资基金现在来讲也是范围挺大的,要看是不是符合基金法的界定主体)?
小编认为,在没有规定之前,合伙企业本身享受的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一种计算税的方式,并不计入5%-35%的个体户的计算体系中,这本身是一种拆分的优惠。同时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代扣代缴,分回来按差异税率计税?那还是有困难,因此认为,仍宜按合伙企业的主体分配,来计算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直接认可了扔掉合伙企业的身份而适用个人享受差异税率的判断。
Ⅳ 新三板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新三板上市后企业所需缴纳税收有三类:
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Ⅵ 请教新三板股改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
新三板:股改时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
问: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涉及增资等,其投资人有自然人,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三类投资人分别涉那些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中有实收资本5000万,资本公积2亿,盈余公积1亿,未分配利润3亿。转为股份公司时,哪些项目转增实收资本涉税,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转增为资本公积,是否涉税?
答:《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目前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操作方式:有限公司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一般还要进行评估,净资产的评估值一般略高于账面净资产。
(1)变更环节,公司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环节,为居民企业的公司股东,有限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益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属于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变更环节,自然人股东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为资本,以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变更环节,合伙企业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资本公积转为资本的是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同上述自然人个税问题一样,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法人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请关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文件。
以下地方政策口径供参考:
《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
1.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Ⅶ 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应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师谁颁发
根据内容分段分析,
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取得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相关纳税由企业负责(如增值税),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的,属于合伙人分配企业经营所得,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即可。
Ⅷ 企业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一、企业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1、企业股东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
(1)如股东是自然人,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股东是企业法人,则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按年缴纳,分红属于企业所得收入中的一项,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分红规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股东分红规定室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公司股东的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分红的,分红的时候需要发布通知,具体如下所述: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6、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
Ⅸ 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法律分析】:企业股东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则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年缴纳,分红属于企业所得收入中的一项,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由企业在分红时扣除应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并由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每年制作纳税申报表向税务局报税,并根据税务局核定的税率、税额依法纳税。
如果股东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