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原始股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㈡ 锛2020骞寸湡棰橈級涓浜哄彇寰椾笅鍒楄储浜ц浆璁╂墍寰楋紝鑷 2019 骞 4 鏈 3 鏃ヨ捣涓夊勾鍐呮殏鍏嶄釜浜烘墍寰楃◣鐨勬槸锛 锛夈
銆愮瓟妗堛戯細C
鏈棰樿冩煡涓浜烘墍寰楃◣绋庢敹浼樻儬锛堝垱鏂颁紒涓氬冨唴鍙戣屽瓨鎵樺嚟璇佽瘯鐐归樁娈电殑绋庢敹浼樻儬锛夈傞夐」 A锛岄欐腐甯傚満涓浜烘姇璧勮呴氳繃娌娓閫氭姇璧勪笂浜ゆ墍涓婂競 A 鑲″彇寰楃殑杞璁╁樊浠锋墍寰楋紝鏆傚厤寰佹敹涓浜烘墍寰楃◣锛涢夐」 B锛屽唴鍦颁釜浜烘姇璧勮呴氳繃娌娓閫氭姇璧勯欐腐鑱斾氦鎵涓婂競鑲$エ鍙栧緱鐨勮浆璁╁樊浠锋墍寰楋紝鑷 2019 骞 12 鏈 5 鏃ヨ捣鑷 2022骞 12 鏈 31 鏃ユ锛屾殏鍏嶅緛鏀朵釜浜烘墍寰楃◣锛涢夐」 D锛屼釜浜鸿浆璁╂柊涓夋澘鎸傜墝鍏鍙稿師濮嬭偂鍙栧緱鐨勬墍寰楋紝鎸夌収鈥滆储浜ц浆璁╂墍寰椻濆緛鏀朵釜浜烘墍寰楃◣銆
㈢ 新三板企业IPO后 个人出售股票要交税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纳税的七种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在新三板参与公开转让购买的股票以及参与新三板公司定增获得股票,按现行规定,在新三板市场出售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些股票是限售股,是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㈣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份可以随意买卖吗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企业如专果在新三板上市属后进行定增,定价会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资者不仅能够通过在新三板的投资赚钱,如果新三板转板, 利润则更为丰厚。购买了新三板股权,就相当于是原始股东,哪怕公司没上市,也是有分红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红,亏肯定是不好亏的。而且投资新三板,买的都是优先股,即使公司倒闭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会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种亏损!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 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专业的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㈤ 个人转让(买卖)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㈥ 转让新三板定增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的,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㈦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首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规定,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于涉及到公众公司及股份限售等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限售股解禁后出售的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挂牌公司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挂牌公司的股份时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限售股出售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如何缴税呢,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售的是非限售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股份包括自始未被限售或者限售解禁后已经转让过的股份。
三、何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