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贰』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理办法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监管机构。
『叁』 我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了,一个行政案件的败诉对上市影响大吗主要影响上市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否对公司未来IPO构成影响,主要看该行政案件会否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
比如一个专利权的败诉,如果贵公司因为该专利的败诉而影响到了主要产品的销售,那肯定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未来IPO的时候无法让相关部门出具无重大违规证明,也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之类,则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影响大小。
其他的一般败诉没关系的。
『肆』 如何严格管理资金占用现象 新三板
八、证监会立案调查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今年各地证监局纷纷开展对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核查和采取监管措施。从4月1日起,全国已有40多家挂牌企业因为资金占用问题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出示关注函。
1、挪用了上亿公款后自首的时空客(831335)董事长。
周二,时空客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书,这是今年第三起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司展开立案调查,也是去年底以来挂牌公司大股东占款监管风暴中的证监会级别的反馈。时空客公告显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恩权2015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6亿元,扣除已经归还的1.2亿元,还有6600万元在继续占用。
5月13日,一家名为时空客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的通知。目前,大连证监局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
“监管层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有关企业不能定增这个事情还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去年以来新三板定增市场融资规模暴涨,企业融资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资金。这样的资金占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前述华南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负责审计时空客年报的致同会计事务所,公布的数据凸显出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在其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意见》中,王恩权累计占用挂牌公司资金高达1.86亿元,除去偿还部分,截至2015年底尚欠公司6670.7万元。
腾讯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鉴于王恩权已经自首,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因此事态发展已非公司层面所能左右。此外,大连证监局目前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随后的事态如何发展,就看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了。”知情人士说。
腾讯财经还从时空客主办券商东兴证券负责人处了解到,早在4月份审核该公司年报时即发现异常,彼时即向监管机构做了汇报,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前往公安局自首前,王恩权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而与此事有牵连的时空客监事会主席周云波、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贺云霞,亦同时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
2、唐人通服(430595)
以此前被处罚的唐人通服(430595)为例,江西证监局便发现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实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发后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类似的情况也并不是孤例。
此前,监管层在对券商的培训中讲到,主板市场治理多年的资金占有问题在新三板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提示中介机构将在今年重点治理。
“已经远远不是死灰复燃的问题了,大多数新三板企业可能都有资金占用的问题,而从这几次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监管层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预计,在最近的核查结束之后,一些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前述中信证券人士表示。
对此,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从挂牌贯穿到年末披露的全过程,资金占用就是一条红线,是不应该发生且零容忍的事。”
3、海格物流(430377)
海格物流(430377)也因为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受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秘和财务负责人均受到警告,公司和个人被处以罚款共计42万元。
不仅如此,5月内资本市场已有多家公司陷入“挪用资金”的丑闻之中。此前,上市公司ST华泽董事长王涛访在接受证监会稽查局谈话时承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另一家“问题户”山水水泥也在本月发布公告,前任董事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九、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解决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挂牌案例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苹果,832663)于2015年6月3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陈荣贤占用公司925.05万元资金。
反馈意见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2)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反馈回复
报告期内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应收控股股东陈荣贤925.05万元。2014年5月19日,金苹果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1,100万元减少至10,335.1208万元,减少注册资本764.8792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由公司回购股东陈荣贤出资764.879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89%。回购陈荣贤部分股份时公司已经扣除了上述925.05万元其他应收款项。
本所律师核查的事实情况与上述公司说明的情况一致。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已经解决。公司已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情形。
总结分析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一直是股转系统重点核查的内容,一般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拟挂牌企业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时,传统的做法为关联方在挂牌申报前予以归还,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但是有不少企业因为关联方占用资金金额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导致挂牌进度延后,此时不妨采用上述案例的方式,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并减资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但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的方式会影响股权结构,从而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减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公告四十五天,历时周期较长。因此,拟挂牌企业选择上述方式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时仍需慎重。
『伍』 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摘牌之后,还可以向证监局派出机构举报追究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吗
可以,前提是在摘牌前,上市公司有财务造假和信批违规的,造成股民损失的,可以举报和要求索赔。有个追寻证券诉讼网,专门帮助股民索赔的,你看看吧。
『陆』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柒』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如果违规会怎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会对违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例如: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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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首家新三板小IPO被立案调查,调查的原因你知道吗
12月2日晚,证监会宣布对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0815)立案调查。这是我国申报精选层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企业的企业。那么,蓝山科技是因为什么原因才会被证监会调查呢?
此次蓝山科技被立案调查,等于是在精选层内爆了一个很大的雷。据相关报道,截至今年上半年,蓝山科技的股东为1718户,比19年年底时增加了876户。这里大部分投资人都是受了准精选层概念的影响,谁都没想到会突然爆这么大的雷。目前已经有律师在开始组织相关的投资人进行索赔登记。综合现在已经披露的情况,有相关人士认为,蓝山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主要是涉及到没有及时披露企业主要的业务已经陷入停顿中、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董监高辞职等情形。如果这些情况最终都能被证实的话,蓝山科技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
『玖』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大量新三板企业冲击IPO,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新三板挂牌期间和IPO申报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异。我们对这个问题简单的捋一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信息披露的差异允不允许有?
允许有差异。否则,信息披露差异就直接构成了上市发行障碍。新三板企业在申报IPO时很多都换了中介机构,由于执业水平和专业判断的差异,要求两者完全没有差异,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允许有条件的差异。关键是要看导致差异的原因和产生的后果。
IPO关于信息披露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规定是怎样的?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是什么性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共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2002年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依据《通知》,证监会系统实行的“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记入诚信档案。”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对于本例,应该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还是一个新兴市场,新三板公司多处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阶段,囿于专业人才匮乏、对公众公司属性认知不足、督导机构不力、专业机构判断差异等客观原因,历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够规范的地方,审核部门应该理性客观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则导致的后果就是拟上市企业不敢调整信息披露,将错就错,反而误导了投资者。
(二)在新三板挂牌阶段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该追究的就追究。这次给的是“监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罚,不直接构成发行障碍。可见也没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于对IPO有什么影响,无疑这是一个减分项,但是还应该根据项目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
披露有差异,应该如何把握?
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差异应该按“重要性原则”具体判断。
是不是有主观恶意?有没有涉及到管理层的诚信问题,导致对信息质量产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异”?有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误判。
是不是有严重后果?有没有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实际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业、频繁融资和交易的企业,重大的信息披露差异可能会构成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障碍。因为,重大信息披露差异很可能已经实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操纵了股价。
应该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异?
端正初心。没有做好规范治理的准备,就不要来挂三板,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保持敬畏之心。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挂牌和上市(转板)做为一个整体规划,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丢三落四,到处埋雷。
聘请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或顾问机构。正如连岳先生所说“一生廉价,往往源于一次廉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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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鹏拍」“关联方”详解,史上最完整版(一文搞懂关联方,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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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关联方问题,法规和实践都非常复杂,也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很多项目因为关联方问题处理不当,最后构成了上市障碍。
一、关联方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与关联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也比较杂乱,主要的法律法规如下:
二、法规总结分析
不管是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IPO上市)还是公开转让说明书格式指引(新三板挂牌)都明确要求“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在这一点上,新三板挂牌与IPO上市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的定义过于宽泛,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公司法》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涵盖了大量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词范围模糊),所以实践中大家应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来操作。
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对比分析如下:
三、实践中执行情况
实践中,新三板、创业板、主板(含中小板)公开转让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将关联方范围进行细化和执行,关联方范围包括了持股5%的法人企业,5%的自然人、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高的企业(包括独立董事兼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企业),且由于申报期的原因均扩展到了过去2-3年而不是12个月。
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IPO上市一般均未将关联方范围扩展到5%以上法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三板如刚挂牌的钢联物流(871679),主板(中小板)如刚过会的春风动力,创业板如刚过会的中环环保、双一科技。
当然,实践中也有扩展到一致行动人的案例,比如主板(中小板)刚过会的皇马科技、创业板的赛意信息。
关于关联自然人的披露问题,一般企业均披露到了董监高、5%以上自然人股东的信息,对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则均笼统阐述。
另外,关于应否把子(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的问题,实践中均有,双一科技、永福电力披露了,中环环保未披露。
个人觉得不应该把子(孙)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挂牌上市都是披露的合并整体的概念,子公司已经在合并体内了,不应该在视同关联方进行披露。(子公司是母公司关联方,而不是合并的关联方)
最后,关于券商(公开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与会计师(审计报告)披露差异的问题。
证监会明确要求券商参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标准,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则中从严要求,还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关联方和关联关系(2012年第3期保代培训记录)。
但是,注册会计师仅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与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实践中,券商会要求会计师与其整体核查范围保持一致,但是具体披露的时候,会计师可以仅披露有交易的关联方。
四、潜在关联方核查
造假上市案例基本上都是通过潜在关联方配合完成的。所以潜在关联方是证监会核查的重点,不管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都要特别注意。
1、潜在关联方特征
(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是关联方非关联化,证监会特别关注)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
(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
(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2、如何通过已知关联方查找潜在关联方
(1)实施关联方问卷调查
获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及声明书。
(2)调阅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通过律师协助调取关联方的整套工商登记资料;不仅需关注工商登记资料的主要信息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信息,要需关注办理工商变更的人员是否是发行人的员工,工商登记资料中所留的电话号码是否和发行人的电话号码重复或相似。
(3)以实际控制人及关键人员为关键字,到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检索
(4)对于实际控制人等重要自然人或可疑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调阅户口簿或走访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查询调查等。
(5)调阅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征信报告
调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个人的征信报告。关注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关注上述自然人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借款,需关注上述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若征信报告存在其他异常信息,需以异常信息为线索进行充分尽调,以识别未发现的关联方。
(6)以董监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搜索,以查找是否存在异常投资信息
实践中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进行董监高资格核查时,发现发行人高管存在控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债被诉的情形,而该高管可能碍于情面并未在调查问卷中写明。
五、关联方非关联化核查要点
实践中,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况较多,对此,证监会重点关注如下: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
3、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4、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
5、证监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结论: 建议企业在咨询中介机构意见后再处理关联方问题;中介机构在处理关联方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反复论证,以免给挂牌上市留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