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区别
关联担保就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非关联担保则相反
【拓展资料】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这些形态的发展还呈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简单地说,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分界线,由于该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这一规则的硬约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始从最初的为大股东频频担保,即"母子担保"到更多地表现为无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乃至上市公司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具体来看:
为大股东担保
在证监会《通知》公布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规范行为。由于我国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缺陷,控股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权,在资金募集和运用、信贷担保中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东即母公司猴王集团让上市公司为自己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兴业房产为关联方即其原大股东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担保近4.8亿元,最终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棱光实业的原大股东恒通集团入主棱光实业后,恒通集团让上市公司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总额达1.86亿元的担保,后由于恒通集团子公司贷款逾期未还,棱光实业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粤金曼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最终使粤金曼公司成为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为子公司担保
与为自己的大股东(控股母公司)相对应,就是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担保。当前对上市公司担保重心转向子公司引起关注。如,神州股份为子公司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港集箱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东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高达111.1亿元,预计下半年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150亿元。这表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最为活跃的形式之一。
间接互保以及连环担保
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担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担保链。从关联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关联担保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非关联公司间接互保或连环担保
由于证监会《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参与为其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相互担保甚至连环担保,以规避上述限制来实现资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发布公告,为中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度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同日,中华企业公司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通过中华企业这个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东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 至于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与H公司签署《互为担保协议》。但资料显示,Y公司潜在股东与H公司实际控制方存在关联关系。Y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将其所持股份转让并托管给J公司,届时后者将成为Y公司第二大股东,而J公司的控股方与H公司的实质控股方为同一家公司。这样,Y公司实质上是在为潜在大股东的控股公司作担保,而又似乎与证监会相关规定不尽相符。
直接控股担保公司
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只要担保链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担保链上的其他企业就会受到"连坐"的惩罚。上市公司开始寻求自我保护,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在此情况下催生了诸多担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华晨集团、金杯汽车就宣布各出 4.4亿元巨资,参与设立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鸟天桥、双鹤药业、清华同方、大恒科技、北京公共汽车、北新建材、用友软件等公司,均参股了中投信用担保公司。2002年10月,思达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资4500万元和2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担保公司不仅为公司的融资带来新的希望,而且为关联企业的担保及其他问题提供方便之门。
『贰』 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答:您好,非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一般担保;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特殊担保。区别主要为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
一、关联担保与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是否就是关联交易呢?通说认为,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商业交易行为。如果对关联交易采广义理解,或者说对关联方采取宽松的解释,则关联担保无疑属于关联交易;但从狭义角度看,关联担保并不等同于关联交易的属概念,有的关联担保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例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表面上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等。如果说,关联交易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关联方关系)使得交易可能失去公允性,那么,关联担保区别于一般关联交易的关键在于该项交易中包含了特定的担保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正是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使得二者立法规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果说立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侧重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关联担保由于涉及到公司股东、关联方的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对关联担保的规制更注重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担保原因及风险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乱象丛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各界自认为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戴着“上市公司”这个光环,似乎实力和信用就一定很强。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担保较为看重,一些银行甚至暗示借贷者寻找上市公司担保,贷款审批才容易过关。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也甘愿担保,从担保中按照贷款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或者官员“协调”,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和官员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供债务担保,即是上市公司的非自愿行为。
此外,监管上也存在严重漏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之一就是监管好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经营活动的变动变化,安全性和重大风险预警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甚至整个经营安全问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对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已经超过其资产的100%以上甚至超过25倍了,监管部门显然不能失语。
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一旦暴露不但造成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敞口,更重要的是给已经投资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
『叁』 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互保金额不得超过多少有什么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前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上市公碰悔禅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另外看这个: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笑尘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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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新三板详细的规则
新三板详细的规则如下:
个人投资者需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并且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不少投资者对此规则抱怨道,上述规则门槛太高,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参与,这一门槛甚至比股指期货还要高。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门槛高固然有其弊端,比如说参与的投资者数量少,吸引的资金量也会减少;不过,开放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有助于活跃新三板市场,提高门槛更多的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上述试行的业务规则,除了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做市商制度也被明确提出,竞价交易方式也有可能引入。规则显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并且“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伍』 什么是非关联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非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一般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关联性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称特殊担保。
拓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事项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国内上市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内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也是必须披露的内容。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尚未实施;一方面,国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要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而且要公开披露。
2.债权人仅根据披露的信息与境内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也认定担保有效,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即使国内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债权人未根据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境内上市公司不生效,此时,公司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3.在非关联担保中,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章程未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都是适格的决议。但如果公司章程约定非关联担保中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对公司章程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认可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决议,则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该公司担保不发生担保法上法律效力。
『陆』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在最小申报数量、结算方式、定价委托处理方式、单笔申报上限、接受申报时间、 行情信息和收盘价计算方式等发生变化。
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主要有什么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 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 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柒』 新三板开户条件是什么
对于新三板的开户条件,首先买新三板股票需要先开通新三板账户。开通新三板需要去有资质的正规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开户和A股开户需要携带的证件是相同的。同时新三板开户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面是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7)新三板非关联方担保扩展阅读:
投资者参与流程: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捌』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