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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免个税

发布时间:2023-09-03 18:53:26

① 合伙企业(个独)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是否享受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州段空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通知,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下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8号公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不难从上述两个财税文件解读出,个人从上市公司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只要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就能享受不同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通知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册瞎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以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对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先分配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可以参考下相关税务部门的答复:
1、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燃搭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2、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参考厦门及宁波税务部门的答复,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三、合伙企业合伙个人对外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按20%还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表:
而在2001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对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与红利所得,明确,确定了与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不同的税率。具体规定如下: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分别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其中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也享受同样的优惠。
问题:
1、之前不少地方存在核定征收方式,对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及股利分红进行核定,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从2022月1月1日开始执行,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核定征收这条路堵死了,大家千万不要在往枪口上闯了!
2、对于收到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没有按穿透的方式享受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未来股权架构的设置可能也会发生比较大的影响。
目前大量的企业在注销个独和合伙企业,说明政策的影响还是蛮大的,所以大家在股权架构设置的时候还是需要多点思考。

② 个人从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个税

股市是我国一个主要的投资是因为我我在老头子身上不是非常的完善,像美国有很多的投资品种,而我国一般投资者都会选择股市来做为投资市场,因为中国的可以选择地投资品种较少,所以股市是定位非常重要,在股市当中有非常多的浪费政策,而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股市中个人持股超过一年,所获得的收益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国家的免税规定

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中有明确的规定,在股市中持有股份超过一年的事,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市分为沪市深市的主板以及新三板,中小板等板块在这些板块中持有超过一年,都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鼓励个人投资者持有长期的股票而不是短期进行反复的操作短信交易而获得利润。


③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所得金额来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其使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新三板公司免个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④ 新三板转让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新三板转让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⑤ 新三板股票交易未缴个税会怎么样

不交税的处罚为处不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按照税收征管法可以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⑥ “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也明确指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适用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有两个比较具体的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应该直接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⑦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交个税

一、新三板 股权转让 是否交 个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需要交个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新三板股权转让如何交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者 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文就是关于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交个税 这个问题的介绍。新三板股权转让是需要交个税的,个人持有的股权期限在一个月之内,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三板股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平交易的方式进行计算,不能无理由的偏高偏低。根据一些判断方法,可以大致分析出计算有无偏差。

⑧ 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法人股东在上市后将股权转让给个人,个人再次转让免征个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个人转让股票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⑨ 个人从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个税个税师证书适合哪些专业的学生

您好,我是财务健身达人,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祝您一切顺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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