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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须强化信披合规意识

发布时间:2023-09-02 14:27:39

㈠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求有哪些

一、新三板上市的财务要求:

1、依法存续满2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需要经过有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二、公司财务规范核心点

1、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新三板“两年一期”的会计账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找出全部不规范问题所在,并逐一规范,使公司规范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新三板挂牌的要求。

2、通过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纳税行为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清理,协调审计机构为公司制定财务与税务规范方案并指导公司实施,使公司在财务与税务行为等方面基本符合新三板挂牌的要求,为公司顺利实现IPO或并购重组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3、指导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购销存各业务环节基本流程、财务与会计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指导公司设计制定一套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公司内部控制,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1)新三板须强化信披合规意识扩展阅读: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㈡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㈢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新三板公司挂牌,需要两个会计年度,那么这两个会计年度如何计算,有哪些错误认识和理解呢?
误读: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存续时间应当满2年。对此,有人理解为满24个月即可,如2012年9月1日成立的企业,2014年9月1日就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人理解为必须要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加1期的经营记录方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解析: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股转系统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其留出2个月审核时间,因此企业申报时距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直接要求企业加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但是可以早于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取得日。比如:改制基准日是6月30日,那不能你5月31日作为最近一期上报材料,但是可以以6月30日作为最近一期上报材料,尽管营业执照可能在7月15日才能取得。】

㈣ 新证券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要求有哪些变化

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公告。其中,新《证券法》对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做了一些重要修改。

1、披露的主体。原《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对定期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践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试行)》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等进行了规定。新《证券法》将披露主体修改为“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一并纳入法定信披义务主体,进一步强化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利于增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保护。

2、披露的内容。新《证券法》关于定期报告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不再将季度报告列入法定定期报告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已经能够让投资者较为全面、完整地知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从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减少冗余信息考虑,不再将季度报告作为法定定期报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监会或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季度报告,则不能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即关于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季度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3、定期报告的编制。原《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对定期报告应记载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新《证券法》不再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需载明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编制的灵活性,增加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提升信息的“有用”。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根据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定期报告,同时,交易所的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也提供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指引和校验关系,帮助公司更加完善、准确、规范地完成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㈤ 如何理解新三板合法合规问题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1、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交钱或者罚款的方式解决,或者说有些问题不一定要在当下解决至少可以暂缓解决。
2、有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不一定付出那么多的成本,如果五块钱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不能为了保险建议企业去花六块钱解决。
3、有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方式解决,如果这个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可以自动消化,那么我们可以充分披露这个问题以及风险,然后等着问题自己解决。
4、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开具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合规性并规避中介机构的风险,开证明是一种懒惰的做法,对企业不公平,股转中心也并非一定赞成。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与市场研究服务供应商。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行业调查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IPO咨询等领域构筑了全面专业优势。中为咨询致力于为企业、投资者和政府等提供有竞争力的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目前,中为咨询的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3万多家企业,并向海外市场拓展。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或者问题以及其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判断,应该简略坚持以下思路:
对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大环境进行详细分析,这个问题的出现是个案还是当时历史原因造成的普遍现象。模拟论证这个问题或瑕疵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假定这个问题以及瑕疵最坏的结果来打算,那么这个企业是否还能正常经营是否还能够符合挂牌或者上市的条件。
企业在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这些论证的信息,让投资者知晓这个问题的性质以及影响,并告知投资者公司存在这样的不规范的地方以关注风险。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
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5、股东承诺
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㈥ 深交所抛来橄榄枝,哪些新三板企业芳心暗许

2017年,新三板不景气的市场行情以及不给力的政策预期,流动性持续萎缩、股价不断下挫,企业融资乏力,创新层配套制度迟迟没落地。好多优质企业实在熬不下去了。于是,开眼看世界,为自己的幸福寻找新的出路。于是,转板IPO成为新三板企业实现价值跃升的重要途径。

新三板优质企业纷纷IPO辅导,进入主板市场

1月6日,三星新材成功过会,拉响了2017年新三板企业冲击IPO的第一枪。截至发稿,已经有23家新三板企业顺利进入主板市场,实现了鲤鱼跳龙门的升级。

新三板和创业板加强联通,其实是抱团取暖

市场普遍反映,新三板创新层形同虚设,没有给挂牌企业带来巨大的福利。与此同时,创业板定位尴尬,市场存在“新三板才是中国真正的创业板”的声音,曾经的带头大哥――乐视网突然间崩塌了,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经典案例。山的另一头,创新层企业的财务指标表现过于亮眼。于是,一个滑稽的事情发生了:一方面,处于创业板的企业,感受到了创新层企业的威胁和压力。另一方面,处于创新层的企业,心里想着自己混得比创业板的企业好,凭什么他能占着茅坑,自己还要苦哈哈蹲在新三板?

于是,大家不小心发现了一个现象:北京的新三板和深圳的创业板,日子过得都不咋地,都是市场打酱油混日子的。不能再这样下去,于是高明的人学会了两个板块的联通。

12月16日,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在《2017亚洲产业与资本峰会》发表的主题演讲《打造创新资本形成中心推动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深交所将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一、优化市场定位和制度安排,研究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地位高、研发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提高创业板的包容性。二、积极推进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加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三、提升服务效率,强化“上市资源培育工程”,建立覆盖企业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全程服务体系,并积极拓展“科技金融信息平台”。

表面看起来,创业板向新三板跑来了橄榄枝,帮助挂牌企业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提升,让那些新三板呆不下去了的优质企业有了新的出路和活路。然而,后面的市场逻辑和资本博弈绝不是风平浪静。一方面,新三板立志成为真正的“北交所”,成为并肩沪深市场的第三个国家级证券交易所,成为国家实现金融势能平衡分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新三板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无论是推进科技创新还是创新创业,都是激发市场活力和夯实经济基础,还有实现吐故纳新以及新陈代谢的重要考量。

这种背景下,新三板亟需进行制度改革和融资能力的提升,才能留下市场里面的优质企业,防止优质生源流失到创业板,避免成为替人做嫁衣的过渡市场。因此,深交所本次抛出的橄榄枝,有一些一厢情愿和自作多情。但是,新三板必须认识到:门口的野蛮人真的来抢人了,再不挽留一下优质企业,真的来不及了。

深交所抛来橄榄枝,势必撬动优质新三板企业的转板神经,肯定有一些新三板企业春心暗许,暗送秋波了。何去何从,慎重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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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司上新三板条件是什么

1)新三板挂牌公司需满足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满足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记录的条件;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

(6)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那么是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上新三板?我们的回答是对一半,因为企业挂牌确实很容易。但是,挂牌不意味企业必然能够融资或者做大。因为这个市场的现状是有90%的挂牌企业没有交易,大量企业处在无作为状态。因此,门槛的另外一半是有效融资门槛。

这条门槛在官方手册中得到体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是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

拓展资料: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1]。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参考资料:新三板上市-网络

㈧ 新三板挂牌必须知道的工作

2017年过了一个季度了,咸蛋兄妹将企业挂牌新三板必须知道的重点和大家分享一下:

1、公司成立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情况: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若存在,需要核查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公司的董监高情况:

1)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2)公司的董监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而无法续期的情况;

2)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5、公司业务的情况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6、公司财务处理情况:

1)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4)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报告期内或期后是否存在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说明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7)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

8)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9)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10)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1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1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关联方认定应准确,披露应全面,不得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履行;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果占用是否已偿还;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规范;

5)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财经栏目《咸蛋说》是由咸蛋兄妹詹佳瑞与郑泳梁打造的国内首档电台财经秀。

栏目核心:专注不一定严肃,权威是一种态度。

㈨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七个财务问题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解决。

一、会计政策适用问题

新三板IPO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务必纠正和调整,第二类问题则要注重选择和坚持。

二、会计基础重视问题

运行规范,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也包括财务规范。新三板IPO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有“规”不依,记录、凭证、报表的处理不够规范,甚至错误,内容上无法衔接或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是“内外”不一,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帐情况。这不仅让企业的运行质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还势必影响好企业挂牌,当然更会影响企业今后的IPO。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充分认识到规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养成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的意识和习惯。

三、内部控制提升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内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证券业协会等主管备案审查的机构评价的核心。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的类型分为约束型控制(或集权型控制)和激励型控制(或分权型控制)。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以前者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后者。另外,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执行和监督,并且有记录和反馈,否则仍然会流于形式,影响挂牌。

四、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盈利规划主要包含盈利规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长速度三个方面,必须考虑与资产负债、资金周转等各项财务比率和指标形成联动和统一。从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挂牌备案的角度来看,盈利规划切忌人为“包装”,而是要注重其内在合理性和后续发展潜力的保持。

五、资本负债结构问题

资本负债的结构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以最为典型的资产负债率为例,过高将被视为企业偿债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很难满足挂牌条件,但过低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挂牌审核,因为审批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融资需求不大,挂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企业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也更有利于企业挂牌或IPO融资。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挂牌前进行合理重组就显得格外重要。

六、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新三板IPO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能够通过税务处罚和调帐的处理解决,还算未构成实质性障碍,更多的情况是,一方面因为修补历史的处理导致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却因为调整幅度过大被认定为企业内控不力、持续盈利无保障、公司经营缺诚信等,可谓“得不偿失”。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避免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

七、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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