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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科创板ipo暂缓审议

发布时间:2023-07-10 18:57:50

㈠ 蚂蚁集团、博纳影业IPO亮相,下周暂定这22家上会

IPO的车轮一直在轰鸣。本周,除了科创板有一家公司审议结果为“暂缓”之外,其余20家成功过会,而下周,暂定的上会公司已有22家,较本周只多不少。

本周新增受理公司中,马云实控的蚂蚁集团这家超级独角兽亮相,一下子吸引了市场的注目,光是2020年上半年725.28亿元的营业收入和212.34亿元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就令人啧啧称奇。

此外,市场熟识的博纳影业,也递交了申报稿,据披露,该公司前前后后出品超过250部影片,累计总票房超过350亿元。

新规下的创业板无疑成为上周市场焦点,一级市场这厢上周的6家公司也成功闯关,拿到了创业板的门票。

下周,9月3日将召开2020年第21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的首发,将接受考验。

9月4日同样也安排了一场上会,另3家公司:上海海融食品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也将相应登场上会。合计7家的数量较上周多出1家。

与此同时,本周,创业板网站还新增了3家受理公司: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义翘神州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方面,本周安排的6家公司却并非都那么幸运,这其中在8月28日上会的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弘集团),审议结果为“暂缓”。

资料显示,汉弘集团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此番计划融资6.83亿元。该公司是一家以数字喷墨打印技术为核心,集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数字印刷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专业为客户提供数字喷墨印刷设备、软件、墨水、配件及专业服务,产品应用涵盖广告、家装、成衣、纺织、包装、书刊、标签、印刷电路板以及3C电子等行业。汉弘集团2017年至2019年的收入分别为4.84亿元、6.09亿元、8.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07亿元、-9211.94万元、2.14亿元,有所波动。

对这家公司,科创板上市委的审议意见中,要求保荐人结合汉弘集团收入及利润在2019年度出现大幅增长而核查程序因疫情影响受限的情况,针对2018到2019年度收入增长超过100万元或毛利额增长超过50万元的客户执行有效的替代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此外,监管层还要求公司说明仅对部分客户提供、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提供安装服务或不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形的技术可行性及商业合理性,分析该等操作是否可能导致客户因产品无法达成性能预期而出现退换货。

值得注意的是,汉弘集团还被多次举报,监管层方面也要求公司结合与CET公司2019年多笔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销售回款情况、最终客户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销售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披露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分析该等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下周,科创板方面共计安排了4场上会,合计9家。

9月1日将审议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精英数智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的首发。

9月2日的主角则是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9月3日又是杭州爱科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派能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将上会。

最后9月4日再有3家: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云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将迎接大考。

科创板本周最吸引人的是新受理的公司,刷新申报稿的公司有:博众精工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 科技 股份公司、蚂蚁 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蚂蚁集团)、广州三孚新材料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蚂蚁集团在8月25日正式提交A股和港股IPO招股说明书,这意味着,马云实控的这家独角兽企业,未来不久将正式登陆沪港两地资本市场。

公开信息显示,蚂蚁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母公司,起步于2004年,后脱胎于阿里巴巴集团,从2011年起独立运营。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12个月期间,通过该公司平台完成的总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18万亿元。公司的数字支付服务收入主要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商家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在全球经济加速数字化的背景下,公司也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来满足相关需求。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12个月期间,通过公司平台完成的国际总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219亿元。目前,支付宝APP服务超过10亿用户和超过8000万商家。另基于广泛的用户覆盖,此公司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数字金融技术支持、客户触达及风险管理方案,助力其提供消费信贷、小微经营者信贷、理财及保险服务。

蚂蚁集团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06.18亿元和725.2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69.57亿元、212.34亿元。

8月27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审议通过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上海 汽车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旺新材料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的首发,再度壮大了资本市场规模。

8月28日,发审委再审议了3家公司首发:金富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这3家公司均拿到入场券,成功过会。

下周的9月3日,发审委将再度召开工作会议,审议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邦智能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 健康 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另6家公司的首发。

上周的证监会网站上,新披露了3家公司申报稿: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纳影业)、神通 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博纳影业的作品被市场所熟识。

材料显示,博纳影业成立月2003年,是国内首家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影的投资、发行、院线及影院业务。于冬直接持有博纳影业25.6%的股份,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于冬同时通过影视基地及西藏祥川持有博纳影业共计2.43%的股份,合计控制博纳影业28.03%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博纳影业经营多年,累计出品影片超过250部,其中有10部影片票房超过10亿元,67部影片票房超过1亿元,累计总票房超过350亿元,《十月围城》《龙门飞甲》《桃姐》《明月几时有》《一代宗师》《湄公河行动》《无双》及《地久天长》等影片在中外各大电影节斩获多个奖项,获奖数量在民营电影公司中位居前列。

近年来,该公司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红海行动》《中国机长》《烈火英雄》《智取威虎山》等影片成为了中国主旋律题材电影商业化运作的成功典范。

2019年博纳影业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的规模分别为31.16亿元和3.15亿元。

㈡ 本周末有哪些重大股市消息

根据周末两天消息面是非常复杂的,股市消息主要有两大热点,其一就是关于IPO暂缓;其二就是退市制度的改革;其三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下面进行详细分析本周末的消息面。

消息1:IPO暂缓

本周消息最大热点是关于IPO暂缓,但根据相关管理层人员已经表态,IPO暂缓是交易所依法依规作出的界定,不存在刻意收紧IPO的情况。

从管理层的表态已经作出了充分说明,但从市场部分人预测,IPO暂缓是在为东风集团IPO铺路,为东风集团IPO打开绿色通道。

消息5:仁东控股13个跌停后揭秘

至今仁东控股已经出现连续13个跌停板,随着仁东控股持续跌停,其中最大获利者就是庄家获利超10亿,但对于仁东控股大中小股东损失巨大,十几个交易日始终蒸发269亿,截止本周五收盘只有86亿市值,按照仁东控股1.3万股民,人均市值蒸发超200万元,欲哭无泪。

消息6:核发4家企业IPO批文

IPO批文是每周必须的,IPO已经成为常态化,这个消息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也不用去分析和评论了。

消息汇总

综合本周末的消息面主要是有6大消息,主要包括IPO暂缓、退市制度改革、以及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等等,根据这些消息对于下周的股市短期是利空居多,因为由于这些消息会导致下周部分个股遭受抛压,利好是长期的,对短期股市影响不大。

总之本周消息对下周的大盘走势没有过多的影响,大概率会继续维持本周的弱势行情为主,建议大家要理性看待当前的A股行情,遵从趋势,遵从行情。

㈢ 科创板暂缓审议多久能重新审议

不超过2个月。
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得知,科创板暂缓审议不超过2个郑睁月能重新审议,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1次。
科创板全称科技创新板,旨在为败铅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喊枯岁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服务。

㈣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 3 —
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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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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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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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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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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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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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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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㈤ 创业板注册制后现首单IPO“被否”

本周IPO创业板出现了一家公司被否、科创板出现一家公司暂缓审议的情形。

自创业板推行注册制以后,共有8家公司IPO终止审议,这其中7家公司都是以“撤回”的方式终止,只有上周这家公司是以“审核不通过”的方式离开,市场甚至还发出“门槛犹在”的感叹。

下周将是新一轮的审议大戏,等待考验的共有26家公司。

本周,创业板上市委召开了2020年第43至45次审议会议,共审议了8家公司的首发。这其中,大多都顺利拿到了路条,唯独江苏网进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网进 科技 )被拦了下来。

在网进 科技 上会之时,上市委提出了3个主要问题。

第一,需公司代表结合黄玉龙、张亚娟和潘成华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其资金往来和纳税情况等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网进 科技 的第一大股东文商旅集团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并有两名来自文商旅集团的人员担任董事,其中一名担任公司董事长,文商旅集团为昆山市国有独资企业,报告期网进 科技 90%以上销售收入来源于昆山市智慧城市建设,如此背景下,发行人代表需要说明文商旅集团被认定为对网进 科技 既无控制权,也无重大影响,仅作为财务投资人的理由是否充分。

第三,监管层要求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网进 科技 长期应收款未计提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下周,上市委这厢安排了4场上会。11月16日将审议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11月17日,亮相的将是北京挖金客信息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马遮阳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1月18日,另4家公司: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迎接大考;11月19日上会的,则是宁波方正 汽车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凯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迈普再生医学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合计13家。

在新项目动态列表上,本周创业板新受理了德州联合石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雅艺金属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再说科创板这边,本周共计安排5场上会10家公司冲关,最终9家通过,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皓元医药)的审议结果则是:暂缓审议。

材料显示,皓元医药是一家专注于小分子药物研发服务与产业化应用的平台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业务包括小分子药物发现领域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研发,以及小分子药物原料药、中间体的工艺开发和生产技术改进,为全球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从药物发现到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规模化生产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

而监管层的审核意见聚焦在皓元医药报告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上。据悉,皓元医药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部分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提示”中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监管层请公司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

另外,监管层还要求公司针对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销售予客户的情形,说明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下周,科创板方面安排了又4场审议,其中11月17日亮相的是昆山东威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恒生物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月19日的上会者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森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1月20日接受审议的则是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场审议合计有8家公司接受考验。

受理方面,本周有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创环保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受理,保荐机构分别是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海通证券。

本周证监会发审委仅安排了一场审议,最终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均获得了通过。

下周,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66次工作会议将在11月19日召开,届时,发审委将审议江苏传智播客教育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业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振华 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首发。

这其中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曾在2020年9月11日上过一次会,不过现场的审核结果为“暂缓表决”。那么,这一次,幸运女神会眷顾它吗?

㈥ 干货!医药制造业企业,IPO募投项目应如何设计

在“ 健康 中国2030”、国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人口老龄化及医保广泛覆盖等诸多利好因素的影响下,未来中国医药行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

1

募投项目投向

尚普君整理了18年以来(截止到2020年9月15日)过会的医药制造业企业,发现募投项目一般有以下几个方向: 新药研发/生产项目、补流与还贷、品牌/营销网络建设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现有生产线升级项目、收购

1、新药研发/生产项目

新药研发和生产是医药企业的迫切需求:人类 健康 不断面临着各种新疾病的威胁,医药行业必须不断拓展自身开发的领域;细菌和病毒的变异使传统药物的疗效降低,这促使医药制造企业加快药品升级换代的步伐。所以,近半数的募投项目为新药研发/生产。

2、补流与还贷

医药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流动资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过会的40家企业中,有26家的募投项目里包括了补流或还贷,且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占总募集资金的比例达到了23.02%。

3、品牌/营销网络建设升级项目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业务拓展的需要以及对企业后续维护服务的需求,要求医药制造业加强营销网络和品牌体系建设。

但是,注册制实施以来,很多医药制造业企业选择科创板,根据科创板管理办法要求,募集资金要用于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因此在项目设置的时候,重点在产品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方面,营销网点建设在募投中的投入要减少。

最近3年过会的医药制造业企业,募集资金中用于品牌/营销网络建设升级项目的数额占总募集资金的平均比例为11.47%。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创新是医药行业的命脉,除了具体新药的研发项目,40家过会企业中有15家的募投项目里含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占比达到37.5%。

5、现有生产线升级项目

现有生产线升级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相比于新建生产线,成本、风险都更加可控。

6、收购

在过会的40家企业中,只有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募投项目中包含了“收购泰州复旦张江少数股权项目”,所需资金占拟募集资金的27.69%。

2

募投项目处理细节

一、新药研发/生产项目

新药研发和生产是医药制造业企业的迫切需求,也是未来几年企业发展的根基和重点,对提高企业经营多样性、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具有重要意义,一般作为主募投项目。

如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19年5月11日过会),6个募投项目中有4个围绕新药研发/生产项目。

(一)建设时间

新药生产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而新药研发项目周期较长,一般为3-6年。

(二)项目投资结构

大多数新药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个大方向、若干个子方向组成,如北京赛科希德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10年6月1日过会):

赛科希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也有一些新药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直接由具体资金流向来划分,如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19年5月11日过会):

三生国健——抗体药物生产新建项目

二、补流与还贷

医药制造业企业在做项目流动资金估算时应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按照谨慎的原则测算所需募集的资金总额。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提及补流与偿贷的相关内容,也就是从监管层面来看,科创板IPO不再鼓励将募集资金运用于补流与偿贷,其主要考虑在于鼓励冲击科创板的企业将募集资金多用于拓展主营业务,更多投入于实体项目。

三、品牌/营销网络建设升级

(一) 项目概述

唯康药业(2020年7月23日深交所创业板过会)

(二)项目投入构成

主要包括:场地投入及装修、设备购置费、人员费用、培训费用、差旅费、运费、办公费、宣传推广费、预备费等。

前沿生物——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四、研发中心建设

(一)项目投资结构

一般按照功能模块划分,如房屋租赁费、装修费、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等,如北京赛科希德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20年6月1日过会)

(二)研发费用主要内容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材料投入、产学研投入、技术协作与研发、其他研发费用等。

五、现有生产线升级

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其他费用、铺底流动资金等。如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0年4月30日过会)

葫芦娃股份——药谷口服固体车间 GMP 扩建

3

一、经营稳定性

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65 次审议会议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二、销售模式

三、商业贿赂

四、特殊事件营销

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49 次审议会议对圣湘生物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68 次审议会议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4

总结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是医药制造业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在行业中做大做强的基本保障。

拟上市医药制造业企业在选择募投项目时要深刻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战略意图,利用专业机构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从而 减少盲目投资,降低市场风险,真正让募集资金花得有理有据。

样本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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