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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三板挂牌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8 01:00:12

A. 请问,最近出台的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这不是我个人原创,是我看到的一个比较有针对性的,分享给你

9月 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进行明确。
《解答》一出,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解答》中的亮点之一是对“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进行逐一核查。
当前,面对A股市场上市管控加强,酒类企业积极转向新三板市场。目前,已经有1919酒类直供、九华山酒业、上海金易久大等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酒仙网、华龙酒业、普瑞特、品尚红酒、东坡酒业、五州国酒行、伊珠葡萄酒、酒美网、歌德盈香、酒立方、刘伶醉、黔酒酒庄、兰泉集团、楼兰酒庄等酒类生产或流通企业在发力新三板。
业内人士认为,该《解答》的出台,将进一步封堵想借新三板登陆资本市场的投机企业,提高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有效提高挂牌企业的资质。

新三板是在发展中小微企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企业挂牌新三板门槛比在主板IPO低得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公司只要满足六项条件即可申请挂牌:(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尽管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没有硬性的财务指标和规模要求,但仍然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一直以来也是企业申请挂牌新三板时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此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解读:若企业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或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形,都将被认定不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9月1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共计3434家,相对于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长了近120%,目前已超过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量总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业内普遍预计,如果政策不发生变化,年底新三板市场规模有可能接近5000家左右。
面对大量的挂牌审查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表示将继续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工作,形成系列问题解答。
附《解答(一)》原文: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 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五)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财务不规范,不符合挂牌条件: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且未规范;
4.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
五、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的是否可申请挂牌?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B.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C. 新三板挂牌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在现实的审核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者,股转系统公司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

一、股转系统公司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关注点
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
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
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
1、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3、验资
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常见问题
(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
(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
(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
(6)没有验资。
2、解决方案
针对(1)、(2)、(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三,即第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
针对问题(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
针对问题(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针对问题(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
总之,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出资的实体问题,一般解决方法是置换或补正;如属于程序瑕疵,通常采用复核或复验之法即可解决。

D.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E. 股权代持对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影响

1、股权代持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2、公司新三板挂牌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拟挂牌企业需要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3、而股权代持在日后极易发生利益纠纷和股权纠纷,因此,目前上市规则以及新三板挂牌规则中明确要求清理股权代持。
4、法律依据:
5、《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6、“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7、《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
8、“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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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新三板的五大法律风险,新三板开户条件有哪些

一、新三板的五大法律风险
虽然新三板带来了较大的财富效应,但相应的也存在较大风险,那么新三板有哪些法律风险呢?现阶段来看,新三板的风险主要是对于投资者而言的,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如下五大风险:新三板扩容的风险、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企业破产的风险和股票交易的风险。
(一)新三板扩容的风险
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二)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
“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而且即便投资者淘到了“东土科技”这种上会公司,但由于最终上市被否决,投资者还是要承担股价大幅下跌带来的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现问题,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四)企业破产的风险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它们的命运与大海中的小船一样,破产或倒闭将是“新三板”公司不可回避的事情。加上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投资者无疑将会是“新三板”公司破产或倒闭的买单人。
(五)股票交易风险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采取的是在每周五个交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段里连续交易,因此,除了出现涨停跌停这种特殊情况外,不会出现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情况。但“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并不是连续交易,而是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很不方便。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这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风险。
二、新三板开户条件
(一)开立股份报价转让账户
1、新三板开户条件
(1)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开户费用: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
(三)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个人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在开立的当日即可使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立结算账户的资料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机构投资者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
投资者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到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中查询建设银行可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服务的营业网点。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存入结算账户中的款项次日才可用于买入股份。结算账户中的款项通常处于冻结状态,投资者在结算账户中取款和转账时,须提前一个营业日向开户的营业网点预约。
以上便是新三板的五大法律风险,新三板开户条件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G.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了目前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指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挂牌: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H. 新三板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从成立至今虽仅两年时间,但是其低门槛下蕴含的巨大财富效应已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也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参与挂牌的热情愈来愈高涨。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无论是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通过员工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员工还是其他股东,或多或少都面临着账面财富转化为实际资产的现实问题,也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规定颇受市场关注。而本文即是对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梳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I. 新三板挂牌中的法律业务有哪些

新三板挂牌中的法律业务
(一)挂牌准备阶段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律师进场,对公司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2、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律师与公司、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确定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重组方案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3、就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实施解决方案,包括股权重组、股权调整、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进行业务重组、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等;4、对公司人员进行新三板相关知识的培训;5、协助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改制,协助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做出决议。
准备阶段通常是企业挂牌进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充分审查企业从设立到挂牌前的各个环节,尤其包括企业设立、登记、股东变更、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以及企业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等。准备环节发现的问题,律师需要会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协商出解决的方案,甚至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会直接导致中介机构作出放弃挂牌的决定。
(二)改制和挂牌阶段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起草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2、协助公司召开创立大会;3、协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4、协助公司办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手续;5、协助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挂牌;6、出具公司挂牌所需的《法律意见书》;7、协助将备案材料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8、协助办理股份集中托管。
改制阶段中,律师需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协助公司出具同意赴新三板挂牌的一系列内部决议,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成功挂牌后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协助挂牌公司年报、半年报的制定;2、协助挂牌公司完成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3、协助公司进行定向融资;4、参与转板与退出。
企业完成在新三板的挂牌后,即成为了公众公司,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J. 新三板已挂牌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为挂牌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体系培训1、培训企业高管学习上市新三板的必备知识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费用、扶持政策等2、重点培训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操作实务3、就新三板挂牌的最新动态以及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解答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提供法律事务规范服务1、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可行性,起草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咨询2、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指导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3、协助企业及推荐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并出具相应的法律建议书4、建立完善法人治理、财会内控制度、涉税处理5、完成尽职调查核实工作,对照挂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三、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1、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入代股份转让系统2、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3、对企业高级管理层进行《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4、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5、对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帮助四、挂牌后定向融资及持续的信息披露1、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事宜和申报程序等提供法律咨询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3、对重点关注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环保、劳动、知识产权、税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问题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4、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5、协助解决和处理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五、新三板转板与退出1、通过培育公司转板进入其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及海外上市),进而帮助投资者进行资本增值及利益回收2、协助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及并购重组帮助客户收益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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