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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一年以上新三板股权转让免税

发布时间:2023-06-15 09:01:12

Ⅰ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税

监管层一系列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措施正加速落实。市场也终于在“循循善诱”下,开始有所起色。沪指昨日上涨2.92%,报收3170.45点,终结了此前连续四个交易日下跌的态势。
继A股指数熔断机制征求意见稿下发后,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原来的征收5%改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目前,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除了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由此前的实际税负5%改为免征外,其余期限均未变。
“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依持股期限进行减免,对弘扬A股价值投资有着积极的意义,对平抑A股过度投机的倾向有所帮助。”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乔永远分析指出,首先,直接提高了通过股息方式投资A股资产的回报率,使得A股相对于其他大类资产长期投资价值有所提升;其次,提升了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同时提高了分红股对个人投资者的边际配置价值,从而抑制A股市场的过度投机倾向。
在乔永远看来,未来仍将有诸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等政策出台。
一周前,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中就“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不同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别,鼓励上市公司结合上述因素,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鼓励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增加分红频率,使投资者获得更及时的回报;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
其中,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显然是对“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的落实。
在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提振下,股息率较高的银行股在前一交易日杀跌后昨日午后大幅拉升,最终中信银行大涨7.01%,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涨幅也均在3%以上。2012年度至2014年,连续三年股息率在3.45%以上的个股共有31只,其中银行股占据8席。

Ⅱ 新三板公司股东分红免所得税么

法律主观:

要的。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扰纯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当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则是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棚并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链李迹);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Ⅲ 新三板原始股转让要交多少税

需要,新三板挂牌之前买入的新三板原始股卖出后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Ⅳ 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法人股东在上市后将股权转让给个人,个人再次转让免征个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个人转让股票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Ⅳ 转让新三板定增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 不需要的,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 关于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Ⅵ 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要缴纳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那么国家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促进企业的建立,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 股权转让 方面,那么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要缴纳 增值税 ?按照规定,如果转让的是有价证券,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一、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要缴纳吗? 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是判断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属于属于有价证券,若属于有价证券就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 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 合同当事人 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 股东变更 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三、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 法规 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 公司设立 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是建立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其中就包括了新三板企业,如果新三板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也一定要在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先进行协商和沟通,如果在进行转让时发生了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Ⅶ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交个税

一、新三板 股权转让 是否交 个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需要交个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新三板股权转让如何交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 抚养 或者 赡养 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文就是关于 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交个税 这个问题的介绍。新三板股权转让是需要交个税的,个人持有的股权期限在一个月之内,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三板股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平交易的方式进行计算,不能无理由的偏高偏低。根据一些判断方法,可以大致分析出计算有无偏差。

Ⅷ 新三板分红免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当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则是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讲的分红纳税是同意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分析
新三板分红分为两部分,一是股票红利,二是股息红利.不同情况下,个人投资者的个税是不一样的。股票红利,一般是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业溢价大型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有个人取得的数额,是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于此相悖的其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的个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股息红利,是现金形式发放的红利。
三、新三板分红要交税吗?
新三板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需要缴税。分红和送股都需要交税送股,是一种分红,是当期利润的一种分配。分红分为红利和红股,对于分红个人需要交纳所得税。

Ⅸ 股东分红的4种免税情形及6个法律问题

股东分红的4种免税情形及6个法律问题
引言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不同股东取得的分红其纳税义务不同,股东分红存在下文四种免税情形,同时分红时的收入如何确认?分红比例如何确定?分红是否强制?.....,请看下文: 1
情形一: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2情形二: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2情形三:从新岁尘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免税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42情形四哗雀闭: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免税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法律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乱裂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52问题一:股东分红的比例如何确定?
问:年度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答: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提醒:股东全体通过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特别提醒:按实缴比例分红1、《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认缴。2、在没有任何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想要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都需要按《公司法》34条的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62问题二:公司亏损能否给股东分红?
问:公司亏损能否给股东分红?答:公司亏损,是不能给股东分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72问题三:公司有盈利不分红是否合法?
问:公司有盈利不分红是否合法?答:有限公司盈利了,可以不向股东分红,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上市公司法律有强制性的分红规定。另外:税法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分红。提醒:强制分红例外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问题四:代持股现象中,谁是纳税义务人?
问:代持股协议中,谁是纳税义务人?答:代持股协议中,股东分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分红时,由显名股东缴纳税款。
提醒: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是受保护的,但在税法上,没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一概念,税法上的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在税务机关无法获得代持股信息时,按工商登记时的名义股东纳税,但个人所得税是按谁享有收益谁缴税的原则,如名义股东被确认为只是代领分红款,则隐名股东具有纳税义务。
92问题五:企业股东分红收入的确认时间?
问:2021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甲公司应取得利润分红1000万元,2022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即2021年12月份。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102问题六:自然人股东分红的确认时间?
问:自然人股东甲,根据2021年12月份股东会决议,应取得利润分红1000万元,2022年6月份该笔分红到账。请问个人所得税上该笔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取得分红的日期,即2022年6月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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