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资企业为什么不能登陆新三板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面临着外资股东资金结算账户无法开立、外资股份无法转让等问题 1.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口头答复,外资股东可以开立代办股份转让账户。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尚无案例,因此,是否能开立代办股份转让账户仍存在不确定性。 2.外资股东在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交收两个操作环节上与内资股东有一定区别。 新三板的资金结算账户须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 ,目前有两个操作性的问题没有解决:一是,需由有权部门对外资股东身份进行认证( 认证其为战略投资者或QFII ),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二是,外资股东转让股份后,须将人民币转换成美元。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 综上,目前,外资股东可以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无法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无法通过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Ⅱ 新三板业务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人投资新三板的条件在经济能力和投资经验上有限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Ⅲ 外资可以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吗
外资可以参加新三板定向增发。外资机构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可能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主体直接挂牌新三板,从而分享未来的估值增值,并享受做市制度及未来可能的转板制度红利带来的流动性;
第二种:外资自然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希望参与对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或已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从而分享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增值。我们将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分析其参与新三板挂牌过程的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障碍。
说起定向增发,不少初入股市的朋友听到股票定增简直一头雾水,挣钱的契机正因为这样被错过了,甚至走了不少弯路。
在此我给大家讲一下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特别实在,不仅能在这时候看懂股市,可以学习帮助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多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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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是可以先进行股票增发意思探究的,股票增发需要在股份制公司上市以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增发给少部分特定的投资者,并对其进行打折出售。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对散户是不开放的。
知道了股票定增的意思了,大家言归正传,接下来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属于利空还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都觉得股票定增是利好的形势,可是也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股票的形势。
有什么理由说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利于上市公司: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
2. 有可能会有战略投资者的到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那怎会发生利空的状况?别发急,我们跟着解析。
如果上市公司有动向要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吸引不少投资者,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是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不少消费者就会提出质疑,让股价出现下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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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说大股东们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可以给公司每股价值带来大幅增值。并非如此,如若带来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不好,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惯用伎俩,会造成重大利空。
万一在这个定向增发的过程里,有对股价进行操纵的行为,就会有短期“利好”或“利空”形成。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使持股成本在增发对象上降低,这样就出现利空;相反,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再次下跌,而且低于增发底价,并且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大股东拉升股价的现象,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综合来看,大部分的股票定增情况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应该参考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防带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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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三板有哪些优势麻烦简单说明下
一、新三板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新三板市场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目前有很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因为财务指标和市场规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创业板和中小板,融资困难。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在对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要求较低的优势下,同样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资金是一个企业存亡的根本,通过融资,企业可以用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多的资产和业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同时对中国产业转型也有重大意义,因为投资新三板企业的都是民间资本,效率相比国有资本要高很多。
二、新三板有利于企业转板
由于新三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三年以上时间消除;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
上述新三板的要求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三板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提前进行规范和整合,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盈利能力、主营业务、以及公司的工商、税务方面作了最初的规范和调整,企业可以沿着一个有序的模式不断改进,对内部控制和管理进行调整,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和流程进行规范,这降低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同时,新三板还有利于缓解场内IPO的压力,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过审核等待上市的企业较多,而新三板的推出,一些企业不用再争先恐后地涌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本市场的负担。
三、 树立企业品牌 增强影响力
“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地开拓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树立自己的品牌。挂牌本身就具有宣传的效应,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象征,企业因此可以提升其影响力。
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平台,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当然,挂牌新三板就必须消耗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Ⅳ 新三板中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唤缓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慧则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和碧模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Ⅵ 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对股改要什么特殊要求
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上,但根据各地区对政策的不同也有不同理解,例如上海的商务部门还是认为股改时外商投资比例为大于25%,但有些地区已经放开没有25%的要求了。
除此之外没有太多的要求。
Ⅶ 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新三板挂牌
根据《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新三板,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Ⅷ 新三板的上市条件
你好,新三板挂牌的前提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前提条件,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不受股东性质的限制。有国有股东背景的,和外资背景的,都可以申请;
2、已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申请;
3、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国有、外资、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5、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6、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Ⅸ 外商独资企业在新三板能上市吗
外商独资企业在新三板是可以上市的。上市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Ⅹ 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对股改要什么特殊要求
1.外资企业拟上新三板并进行股改时,需要报经省商务局进行审批。
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挂牌,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
3.进行股改必须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件进行股改。
4.注册资本3000万和连续三年盈利,目前《公司法》已经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一般股份公司不要求500万的注册资本,除特殊领域如证券、金融、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