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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新三板第二版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3-06-09 12:58:28

⑴ 您好,能发个《直击新三板》的电子文档给我吗[email protected],万分感谢!

我的电脑里没有了,以前发给别人了,你加下284480369,让他给你共享吧,我的发给他了。

⑵ 什么叫新三板成功转板的企业有哪些.txt

江苏中旗,艾艾精工,三星新材,新天药业,拓斯达,光莆电子等

⑶ 最近新闻经常报道股市快出 新三板 这新三板是什么来的 它包含了什么股票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包含的股票有:
宇方工业
文旅科技
南京证券新
春宇电子新
三和能源新
琪瑜光电新

⑷ 在哪里可以查证监会出的法律法规!我要查新三板的上市条件

新三板官网:http://bjzr.gfzr.com.cn/bjzr/index.html

上市条版件:权http://bjzr.gfzr.com.cn/fina/2010-11-19/53530069.PDF

⑸ 新三板上市时间要多久,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您好,

一、新三板上市时间要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各中介与公司股东、高管就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初步拟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与公司股东、高管沟通了解公司的法律、财务及业务情况,初步拟定以××月××日为股改基准日。

(二)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企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审批时间为5日;

(三)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四)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券商、会计师、律师和企业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后,花费1~2周时间做一个初步尽职调查。律师出具简要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就发现的法律问题出具整改方案,会计师完成对公司财务方面基础性工作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简要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由律师、会计师协助公司进行整改。然后,进场开始全面尽职调查、写公开转让说明书。

(五)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六)协会备案确认

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出具备案确认函的时间为五十个工作日内。

(七)股份集中登记

(八)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九)完成股份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除此之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时间周期还依赖于企业确定相关中介机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及获得协会确认函后的后续事宜安排。

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挂牌转让的优势,从券商进场改制算起,公司股份进入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流通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而股票进入主板或者中小板一般需要2至3年。如果条件成熟,挂牌后即可进行定向增资,募集资金。

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包括公司申请挂牌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股份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的确认,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工商变更、独立性,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股本及其演变过程,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主要财产、债权债务、税务情况等内容。

新三板律师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申请挂牌的授权和批准:该部分内容是对公司申请挂牌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性的确认。2013年2月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不再要求申请挂牌企业需要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函》,因此目前在这部分中只需要就公司内部形成的关于推荐挂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即可。

(二)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新的《业务规则》发布之后,申请挂牌企业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只需要对申请挂牌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及其存续时间进行核查。

(三)股份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这里的实质条件指满足《业务规则》第2.1条所列明的几项要求,即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三会运作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作规范。

5、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6、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工商变更:在这部分中主要就公司的发起程序、条件、方式,改制前后的历史沿革(如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等信息进行说明。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律师需要围绕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自主经营能力等方面来核查公司的独立性。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情况主要是从资格、出资情况、人数、住所、占总股本比例等方面进行核查。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律师需要核查公司设立初起时的出资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部分或整体的变更以及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信息,但如果其中涉及的某些部分与(四)中的某些部分有重合的话,则可以适当简化。

(八)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股份公司设有分支机构,则在该部分中应对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改制前后的名称变化等予以说明。

(九)股份公司的业务:主要描述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的前后变更、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律师需要对公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十)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关联交易往来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

(十一)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这里的主要财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等。另外,针对财产的权属状况,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是否有受限制情况等,律师也需要在进行核查后予以说明。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主要是指公司正在履行和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借款和担保,重大侵权之诉,重大应收、应付款等事项,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会对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造成重大法律障碍,以及是否存有重大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

(十三)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律师需要核查公司自设立后至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间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兼并、增减注册资本、资产转换、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十四)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这部分中需要说明原始章程的主要内容以及历次变更的相关内容,同时律师需要核查变更后章程内容的合规性。

(十五)股份公司治理情况:公司三会的议事规则及所作的相关决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律师同时应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作整体说明。

(十六)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人员变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十七)股份公司的税务:主要包括股份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目前公司缴纳的税种及执行的税率,目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政府补助,律师同时应核查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十八)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律师应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有违反环保法规或受过行政处罚,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及社会保障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

(十九)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该部分应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东、股份公司董监高三类主体发生过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进行核查。

(二十)推荐机构:律师应核查本次股权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与股份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是否存有影响其公正履行推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二十一)律师对股份公司本次推荐挂牌报价转让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⑹ 什么是直击新三板

“新三板”通过四年试点后,已渐成熟,在全国范围逐批扩容已成定局。本书作为第一本全面介绍“新三板”的实务书籍,兼顾了实务性和前瞻性两大特点,不仅从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角度和国内外场外市场对比角度详细解读了“新三板”,并深度介绍了“新三板”规则和操作实务,还对中关村现挂牌企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推出了经典案例,同时,还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扩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转板通道等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开放性探讨,即有助于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了解“新三板”,具有实务操作上的借鉴意义。也为有关部门改革、发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贵的建议,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本书的出版填补了场外交易市场专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关方面读者关注、阅读和参考。

⑺ 新三板是什么和三板有什么联系跪求答案

二、新三板的由来
三板市场对主板退市公司的接纳,可以看作是证券业协会对三板扩容的一次尝试。证券业协会的初衷,是利用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带动三板市场的投资热情,从而把三板市场建设成为与主板市场配套的场外交易市场。然而,退市后的公司在落入三板后交易非常清淡,不但没有达到拉动三板市场交易量的目的,反而使得三板被业界称作资本市场的“垃圾桶”。
2006年,我国进入“十一五”时代,科技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明确将“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纳入重要政策和措施。紧接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在证券业协会对三板市场的扩容探索和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将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具备规定资质的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当中,实现了三板市场的一次扩容。
2006年1月23日,两家中关村科技企业——世纪瑞尔和北京中科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成为三板市场首次出现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也是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的非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除这两家正式挂牌的公司以外,中关村园区其他高新技术型企业也开始关注三板市场,积极响应。自此,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即正式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为了与原先的三板市场相区分,被业界称为“新三板”。

三、新三板和三板的联系和区别
从前述的介绍不难发现,新三板实际上是从三板市场当中孕育出来的,正是因为新三板在参与主体和交易制度上与三板有着许多本质的不同,又与三板系统有相似之处,才被冠以“新”字招牌以示区分。
新三板与三板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都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流通服务,得以发展的基础均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搭建,只是在进入系统的主体资格和具体交易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位和作用
如前文所述,三板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继而在2002年开始成为主板退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平台,被认为是装载退市企业的“垃圾桶”,缺乏融资功能。进入三板的公司,或是有难于转让的法人股,或是达不到主板上市条件需要重组整顿,投资价值并不显著。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法人股的流通问题逐渐得以解决,而退市公司在股权结构稳定或重组后也不具有股份转让的需求,三板的作用日渐式微。
而新三板从开办之初就坚持“为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提供投融资平台”,试图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它不仅仅是搭建一个供非上市股份公司实现股份流通的平台,而且是加强挂牌公司信誉度、优化挂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挂牌公司私募融资的平台。新三板运行的这几年,挂牌公司数量稳步增长,其中不乏久其软件、北陆药业等登陆主板、创业板的优质企业。可以说新三板正在逐渐成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基础和前台,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参与主体
在三板挂牌的公司是公众公司,均经过合法的公开发行程序,需要符合我国关于证券发行的资质规定——原“两网”系统的挂牌公司因为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退市公司则当然是经过公开发行程序的。相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则是非公众公司,无需经过公开发行程序。园区公司申请挂牌,只需要获得北京市政府的高科技企业认证,并在经营资质上符合新三板规则确定的挂牌条件即可。
在投资主体方面二者也存在区别。三板自2002年起就未区分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类似于主板,向所有投资者开放;新三板开办初期与三板一样不限制投资者资格,但是在2009年改革时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投资主体排除在外。

(三)交易制度
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主板,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配对成交。同时,三板还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根据挂牌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分别实行每周1次、3次和5次的转让方式,涨、跌停板限制为5%。
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更接近于场外交易市场,实行证券公司的委托报价和配对成交。在新三板系统实现交易的投资者,通常在线下完成价格磋商,然后在新三板系统完成成交确认。另外,新三板交易以三万股为最低额度,并规定对于超过30%公司股份的交易,双方需公开买卖信息。

(四)信息披露
三板的挂牌公司是经过公开发行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则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这主要体现在:(1)财务信息方面,只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主要项目附注,鼓励其披露更为充分的财务信息;(2)年度财务报告只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其聘任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只须披露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4)只须披露首次挂牌的报价转让报告、后续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鼓励其披露季度报告;(5)只须在发生对股份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披露临时报告,而无须比照上市公司,在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交易就须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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