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三板开通条件是什么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条件\x0d\x0a \x0d\x0a(一)对挂牌公司的要求\x0d\x0a \x0d\x0a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x0d\x0a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x0d\x0a\x0d\x0a1、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x0d\x0a\x0d\x0a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x0d\x0a\x0d\x0a3、企业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x0d\x0a\x0d\x0a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x0d\x0a\x0d\x0a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x0d\x0a\x0d\x0a6、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二)对主办券商的要求\x0d\x0a \x0d\x0a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目前,全国共有29家券商取得了主办券商业务资格。\x0d\x0a \x0d\x0a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制作挂牌转让备案文件,督促挂牌公司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等工作。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是否同意推荐该公司挂牌。\x0d\x0a \x0d\x0a(三)对备案文件的要求\x0d\x0a \x0d\x0a主办券商同意推荐公司挂牌的,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备案文件,主办券商应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x0d\x0a \x0d\x0a备案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1、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具体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其附录(《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试点资格确认函》)和《推荐报告》。\x0d\x0a \x0d\x0a2、不要求披露的文件\x0d\x0a \x0d\x0a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份报价转让的申请文件,具体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公司向主办券商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的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情况、主办券商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另一类是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内部文件、确认函及资质证明等文件,具体包括: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内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及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备案内部核查表、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主办券商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x0d\x0a \x0d\x0a(四)对信息披露的要求\x0d\x0a \x0d\x0a1、基本要求\x0d\x0a \x0d\x0a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转让后,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另外,鼓励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2、挂牌前的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其附录。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x0d\x0a \x0d\x0a3、持续信息披露\x0d\x0a \x0d\x0a(1)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x0d\x0a \x0d\x0a(2)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x0d\x0a \x0d\x0a(3)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但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x0d\x0a \x0d\x0a(4)临时报告。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此外,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的公告。\x0d\x0a\x0d\x0a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程序\x0d\x0a \x0d\x0a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x0d\x0a \x0d\x0a(一)尽职调查阶段\x0d\x0a \x0d\x0a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进驻拟挂牌企业,对企业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后,讨论、确定重大财务、法律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前的改制重组方案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确定挂牌工作时间表。\x0d\x0a \x0d\x0a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对拟挂牌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及合法合规事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规范经营情况;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x0d\x0a \x0d\x0a(二)改制重组阶段\x0d\x0a \x0d\x0a企业改制重组是挂牌上市的关键环节,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方能圆满完成。\x0d\x0a \x0d\x0a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具体而言,此阶段主要工作有:\x0d\x0a \x0d\x0a1、进行股权融资\x0d\x0a \x0d\x0a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数为规模较小,处于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亟需的资金往往较为困难,股权融资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不仅知名度和信誉得到提升,而且股权的流通性增强,这些都为企业在挂牌前引入战略投资者创造了机遇,有利于解决困扰拟挂牌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x0d\x0a \x0d\x0a2、通过股权结构调整、业务重组及组织架构整合,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x0d\x0a \x0d\x0a3、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x0d\x0a \x0d\x0a4、设立股份公司\x0d\x0a \x0d\x0a拟挂牌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了尽快实现挂牌上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时的经营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成为关键,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两年方可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折股依据是“账面净资产值”而非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而且整体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东,否则公司存续期间不能连续计算。\x0d\x0a \x0d\x0a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大致程序如下:(1)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方案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项;(2)先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做出全体董事或股东一致同意按《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及验资;(4)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选举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及首届监事会的成员,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事宜的决议;(5)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及国有资产及外商投资的,须事先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x0d\x0a \x0d\x0a(三)推荐挂牌阶段\x0d\x0a \x0d\x0a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案材料,拟挂牌企业应当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试点资格确认函。\x0d\x0a \x0d\x0a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并形成内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业协会推荐公司挂牌,决定推荐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证券业协会报送备案文件。\x0d\x0a \x0d\x0a协会收到备案文件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备;主办券商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所推荐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协会对备案材料审查无异议,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x0d\x0a \x0d\x0a(四)股份挂牌前准备阶段\x0d\x0a \x0d\x0a公司股份正式挂牌前,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x0d\x0a \x0d\x0a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试点资格确认函》),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㈡ 新三板开户条件是什么
对于新三板的开户条件,首先买新三板股票需要先开通新三板账户。开通新三板需要去有资质的正规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开户和A股开户需要携带的证件是相同的。同时新三板开户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面是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新三板董事会秘书推荐函扩展阅读:
投资者参与流程: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㈢ 新三板收大宗交易要联系董秘吗
需要联系董秘
1、新三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具体是什么?
董事会秘书是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2)负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3)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4)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5)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㈣ 新三板招聘董秘的时候要着重考虑哪些问题
新三板公司招聘董秘首现要严格满足全国股转系统的法规: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权、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是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的话,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㈤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任命
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5)新三板董事会秘书推荐函扩展阅读
依据《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㈥ 董事会秘书培训考试董事会推荐函必须是原件吗
是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后上岗接触的工作内容都与公司重大决议和机密文件相关,为败山确保从源腊派头保障文件安全需要原件的推荐。轮枯贺
推荐函可以准备复印件以供日常所需。原件可以先行存放。
㈦ 新三板聘请董事会秘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吗
必须的,需要开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㈧ 如何成为一名董事会秘书
这个就得凭你个人的关系了~ 通常董秘有自己的组织,你可以和当地的董秘协会联系,看看是否有上市公司能帮你推荐一下。搞到这样一个名额,一般来说这个资源对外人没用,对需要的人却没有渠道得到。另外 这真是个技术活,有个证不代表你就可以做的了这个工作,特别是不在上市公司任职董秘的 是个绿证,每年还有交易所组织的董秘后续培训 都是需要上市公司推荐的。最好能够建立自己的关系网,这个在董秘的行当里太重要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㈨ 董秘证书是怎么拿有什么作用
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培训班将采取结业考试的方式,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现场不能相互交流、查阅资料、使用电脑与无线通信设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对于曾参加培训但未通过的学员,均可直接参加任何一期的考试,但仍事先与会务组联系并填写回执。
督促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后续培训并将后续培训制度化是本次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9)新三板董事会秘书推荐函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1、《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3、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4、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5、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6、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㈩ 我在已上市公司给老总做助理工作,我想去考一个《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但并不一定上任,请问能报考吗
各有关拟上市公司:
为帮助董事会秘书更好地掌握资本市场知识,提高规范化运作能力与职业化水平,做好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资格认证的衔接工作,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拟于2017年9月19日–9月22日在深圳市举办第七十八期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将在本次培训班组织董秘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培训内容
资本市场主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发行审核关注要点、并购重组重点关注问题;企业改制上市操作实务;公司债与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知识。本期培训班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授课。
主要课程有:《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最新发展》、《董秘工作介绍与经验交流》、《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规则介绍》、《董秘权利义务责任》、《券商选择保荐企业的关注重点及内核流程》、《改制上市关注的法律问题——反馈意见解读》、《深市固定收益产品介绍》、《拟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企业财务报表解读》、《IPO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及审核反馈意见解读》。
二、培训对象及报名确认方式
培训对象:
仅限于拟上市公司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且未取得过本所董秘资格证的。
报名确认方式:
本培训班将用从预报名(预报名方式见相关公告)中邀请相应的合格学员参加本次培训,学员会收到相应的参加培训电子邮件邀请函或手机短信通知。
本次培训具体报名确认事宜见本通知附件一
三、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培训时间:2017年09月19日–09月21日 8:30–18:30
考试时间:2017年09月22日 9:00–11:00
结业仪式:2017年09月22日 13:30–14:00
培训地点: 深圳龙岗珠江皇冠假日酒店(深圳龙岗区龙翔大道9009号)
培训费用:2900元/人(含培训期间餐费、场地与材料等费用),住宿费用自理。发票将在培训结束之前在培训现场发放。
四、考试内容
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及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四)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上述相关文件电子版,可登陆深交所拟上市服务专区(http://www.szse.cn/main/nssqyfwzq/),也可在中小企业之家网站查看(http://www.homeforsmes.com.cn/Lawrmationspecial.do)。
五、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现场不能相互交流、查阅资料、使用电脑与无线通信设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学员考试时须出示拟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函(推荐函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三)和身份证。董事会推荐函需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如董事会暂无公章,请盖公章加董事长签名)。
六、温馨提示
1、关于培训收费、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见本通知附件二。
2.学员住宿费用自理。请有住宿需求的学员,于学员名单公布后,尽快通过以下链接填报住宿信息。(未在学员名单中的人士请勿填报)http://ali.jinnuohuizhan.com:80/mobile/jnbiaodan.asq?dataid=jnnewhyqd&tmpid=31
【关于住宿的声明】
①会务组不负责学员住宿事宜,培训所在酒店为本次培训学员住宿提供客房协议价,学员可自愿选择入住酒店。
②附近可供选择的酒店还有:深圳友和国际大酒店(距培训地点1.1公里)、深圳尚景酒店(距培训地点0.4公里),会务组未与上述酒店商定协议价,信息仅供参考。
3、培训考试及结业仪式计划于2017年09月22日下午14:00左右结束,请提前规划好返程。
七、会务组联系方式:
本次会议的咨询电话:
0755-88666812,王老师;0755-88666851,谭老师
本次培训班值班电话:1868032172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 11:00,14:00 - 17:00
会务组邮箱:[email protected]
培训中心总值班电话:18680321275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17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