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打新的个股什么时候上市
首批新三板是统一挂票上市,官方公布是在月底,具体时间请等通知。
新三板中签后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才符合上市条件。6月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
(1)新三板上市推介会扩展阅读: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每年不到3万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可申请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可获得50万元资金支持。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可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
就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须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公司会计师须制作审计报告,公司律师须制作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时间在两个月左右。
B.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C. 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
一、新三板是什么
新三板为特殊的股票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新三板主要特性:非上市、中小微型企业、股权交易、两年
二、新三板上市条件
( 1) 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主办券商介绍并持续督导;
(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D. 最全新三板挂牌上市及转板条件是什么
1.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条件
1.依法成立并存续两年。
2.业务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经营记录,不能只有偶然的交易或事项。
(二)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研发时间长,营业收入不足1000万元;d周期,除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3)报告期末股本不低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
4.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理。
5.主办券商推荐,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条件
1.发行条件
(1)定向融资:累计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
(2)合格投资者:符合基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50人以上。
(3)净资产:上年末净资产为正。
(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健全,制度完善,设有董事会秘书。
2.市值和财务指标(满足一项)
(1)标准1(同时满足):
A.最近两年净利润1000万以上;
B.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C.总股本2000万元以上;
(2)标准2(同时满足):
A.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并以年均复合增长率50%以上保持增长;
B.总股本2000多万。
(3)标准3
最近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采用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人数不得少于6人。
三。北交所上市条件
(适合:创新创业型企业)
发行人的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收益性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增长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上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正。
3.销售研发。D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研发总投入哪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d最近两年投资占最近两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4.市场创新
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5亿元,研发总额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在本所的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公开谴责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业务稳定性、直接面对市场和持续自主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等其他情形。
四。转移板的李漏返条件
1.主体类型:在所选楼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没有转出所选楼层的情况。
2.发行条件:同科技创新板、创业板。
3.合法合规: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总股本:3000万元以上。
5.股东人数:1000人以上。
6.公众持股: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占比超过10%。
7.交易活跃度:在转板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累计交易量在1000万股以上。
8.市值和财务指标:同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
9.行业规定:遵守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的规定。
E. 什么市场允许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市场中,投资股票的投资者数量是很大的,而投资股票的渠道也有很多,那么从什么渠道可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发行?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的投资渠道。
在市场中,投资股票的投资者数量是很大的,而投资股票的渠道也有很多,那么从什么渠道可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发行?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具体的投资渠道。
从什么渠道可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
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以下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个人投资者拥有a股证券账户的,可以配股、增发方式通过证券公司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可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个人投资者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的,应符合一定的适当性要求。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参与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一定的适当性要求,个人投资者拥有新三板账户的,可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三、区域性的股权市场(也叫四板)
股权区域市场是根据国务院法规设立的证券私募发行和转让场所。个人投资者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协调监管下,可以在四板市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户买卖其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投资者参与四板市场股票交易应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人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短信、推介会、说明会、互联网及其他公开劝导等方式,未经中国证监会市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出售股票,都是非法证券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方式
1、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根据中介机构参与股票发行的程度,股票发行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发行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又称委托发行或承销,由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责任并收取股票发行的差额收益,且承担发行风险;直接发行也称为自营发行、代销或推销,股票发行的中介机构-证券运营机构只做协助工作,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发行股票的责任和风险。
2、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发行股票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是指发行公司通过证券运营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发行审核手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也可以不申请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对外出售,是指发行公司不经过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只出售给公司的员工或特定对象。
以上介绍了从什么渠道可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可以了解一下券商板块值得投资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F. 新三板如何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你好,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办理
上市条件
新三板上市条件:
( 1)满足新三板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 2)新三板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必须满足的条件。
( 3)新三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条件规范;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成长性及创新能力要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G. 什么是新三板该如何投资新三板
新三板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也是非上市公司的全国性交易平台,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第一板市场是指主板市场,第二板市场是指创业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和第二板市场相比,场外交易市场一般称为第三板市场。新三板由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发起组织,经国务院批准,是国家科技园区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代理平台。它不是非上市公司的代理股票报价转让制度。它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股票代码从430开始。随着新三板的扩张,新三板的规模发展迅速。截至2月20日,共有646家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总市值超过792亿元,总股本216亿元。182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1亿元。
目前,新三板主要有三种投资方式:个人直接投资:个人名下证券资产的市值应在500万元以上,这就要求投资门槛很高,经济实力强。券商预支资金:券商会联系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个人投资者开设预支资金账户,这样个人投资者购买新三板股票只需要缴纳1万元的手续费。不推荐使用此方法,因为它涉及违规。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例如,如果你购买的基金是新三板股票,你可以选择大量持有该基金,相当于投资新三板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