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们公司打算明年在新三板挂牌, 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认购公司股份,如果上市成功,怎么交易、
一、新三板股票转让采取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协议方式、做市方式。这个取决于新三板股票公司申请。不同的转让方式,投资者的操作方式也大不相同。
(1)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2)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是投资者之间进行买卖成交。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二、股票转让时间的规定:
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三、交易价格的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三、交易股数的规定: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②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1、协商发行方案
2、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3、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确定发行对象的,协议签订时间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协议签订时间在股东大会之后(含同日)
4、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方案并披露发行方案
5、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6、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7、缴款
8、出具验资报告
9、准备申报材料
10、向股转系统提交申报文件,回复反馈问题,股转系统出具股份登记函
11、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告相关文件
附相关案例八达科技
11.25、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12.1、召开董事会
12.3、披露董事会决议和股票发行方案
12.21、召开股东大会
12.25、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自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截至2016年1月5日)打款至指定账户
12.28、出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期最好与认购截止日一致,否则得补充说明验资截止日至认购截止日期间是否存在其他投资者进行缴款认购的情况
12.30、出具法律意见书
2.18、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法律意见书,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
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要点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列明现有股东人数。
未超过200人:
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超过200人的,应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核准时间约20个工作日。
三、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人数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新增自然人股东、现有股东分类列明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方案》、《关于召开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如果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董事需要回避。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需要回避。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要及时披露。
(二)本次发行的验资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约定。
六、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原则上有,看章程是否作出特殊规定。
七、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殊说明
债转股为非现金资产认购
八、公司现有股东及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完成登记,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完成备案承诺备案。但最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知券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发行以及重组审核中,私募基金备案将不再作为前提条件,只需承诺备案即可。经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资管计划、理财产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
九、本次发行对象有否存在代持情况及持股平台情况说明
十、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的情形
发行人部分股东履行回购义务。
③ 新三板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区别
1、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财务没有瓜葛,没有股权激励方式中给公司带来的成本控制的压力。
2、员工因股权激励所得被视作因努力工作而获得的薪酬,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缴纳税务;员工持股计划所得被视做员工个人出资购买股票,与公司绑定利益而获得的收益,按照现有政策,股票买卖是无需纳税的。
所以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是避税的。另外一点没有了经营绩效的限制性条款,对计划实施难度是一个极大的降低;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因为过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业绩限制没有成功。
④ 新三板股权激励有哪些手段
从今年年初至今,不少新三板公司陆续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与A股市场相比,新三板股权激励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受限制较少,只要求挂牌公司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及时披露,但暂未对公告的内容有明确规范。在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出现了一些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未被允许出现的激励对象及一些较新颖的方式。
员工持股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通过员工持股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为限制性股票。
1、公司预先设定了公司要达到的业绩目标,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则公司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
2、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抛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不能抛售。禁售期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期限。如对公司董事、经理的限制规定的禁售期限长于一般激励对象。二是解锁条件和解锁期的限制:当达到既定业绩目标后激励对象的股票可以解锁,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锁一般是分期进行的,可以是匀速也可以是变速。
(一)定向增发直接持股方式
(二)定向增发间接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给予员工完整的股东权利,但导致股权分散降低决策效率;间接持股制公司可统一管理决策权,可预留股份,还可自由选择公司制平台或有限合伙制平台持股。相比而言,有限合伙制平台的间接持股形式,更适合尚处发展期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持股方式
股票期权指获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后若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放弃购买的权利。激励对象一般没有分红权,其收益来自股票未来股价的上涨,收益实现与否取决于未来股价的波动。
案例:百华悦邦(831008.OC)
公司2014年10月9日发布《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主要业务(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共112人。
2、方案内容: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47.7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3.69%,预留52.3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1.3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2.5%。其中首次授予73.8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00万股的1.85%;预留26.1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后的18个月内授予,应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50%。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第一个行权期: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20%;公司201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期:201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40%;公司2016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2017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60%;公司2017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60%。
激励基金是基于净利润计提的属实际股权类激励工具。在满足业绩要求时,公司按净利润的特定比例或增量提取激励基金,并分次发放给激励授予对象,要求他们配比自有资金购入本公司股票,股票必须锁定一定期限方可出售。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虚拟股权分为股份增值权和分红权属虚拟股权类激励工具,两者也可结合使用。股份增值权模拟股票期权工具,激励对象获得一定期限后认购公司虚拟股权的选择权。一般以授予时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虚拟行权价格,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直接支付基于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额作为其行权收入。而分红权的激励对象则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虚拟股权,得到股权后可享受分红权,并可持续投入多次购买。目前公司多采用股份增值权+分红权结合方式,进行虚拟股权激励。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⑤ 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平台员工持股的问题
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持股平台中不需要投资2万现金,员工激励是公司内部的事,
⑥ 如何制定员工新三版股权激励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从近几年新三板股权激励企业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以直接定增和员工持股平台两种方式居多,而其具体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如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及各类资管计划。笔者以其中几个典型为例。
先说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这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激励工具,但又极其容易混淆。笔者认为,这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先获得了股权。
限制性股票,是先低价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即股票已属于激励对象,但存在禁售期和禁售条件。换而言之,你拿到这些股票,必须经过特定的时间并完成特定的目标,才能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获利。否则,前期低价购入股票的成本都是自己,也无法获得差价套利。
期权的性质与此不同。期权是一种行权的权利,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而不是股票本身。很多企业的期权采用无偿授予,激励对象在前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未来看市场行业变化。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可通过期权低价买入股票,并在下一阶段抛售套利;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就没有使用期权的必要了,部分激励对象会直接放弃购买。
股票增值权与上述两者的区别更大,其本身是一种虚拟股票,被激励对象并没有发生“实际购买”,也不具备一般股东的表决权、配股权。到了行权日时,企业将行权价与市价之差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激励人。这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奖金模式。
由于并没有真正稀释股权,股票增值权受不少企业的青睐,如2016年5月23日,合全药业实施了一份股权增值权的激励计划。该企业去年营收12.69亿,净利润3.3亿,同比增长38%,确实是激励的好时机。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差,投资者又多以A股的追涨卖跌的投资理念参与市场,导致企业股价变动偏离价值合理性,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减弱,那股权激励又有何意义呢!
除此之外,员工持股平台也是新三板企业常用的套路。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允许持股平台直接参与定增,这种激励方式受到排挤。大路走不通,小路还是有的。比如,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通过二级市场的股权转让参与,尤其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手拉手”式“一元”交易,将股权低价转入持股平台。另外,还可以采用认购金融产品的方式,如联讯证券早期为了绕开证券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各种麻烦,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信信诚资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中信信诚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开创了券商股权激励的先河。
当你理解了以上的激励工具后,接下来要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中几个关键点,这事关股权激励施行的成败,你必须要想明白!
首先,搞清楚企业目前所处的位置。如果你的企业仍处于初创期,离资本市场有几百里地的距离,那就别搞得太复杂,直接向激励对象定增或者老股转让即可,也不要把价格定得太高,本来就不值几个钱,核心员工难道不清楚现状吗?
但挂牌企业与此不同,新三板市场为他们配置了更多的金融工具和运作空间。如笔者上述的几种激励方式,只有在二级市场、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完善后,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而在一级市场,这些方式反而格格不入,甚至会把部分优质员工逼走。
其次,搞清楚要向谁进行股权激励。老板立马说,向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所谓的核心员工,是对其过去工作的业绩、当前在企业中的作用以及工作年限等多方面的考核,他们可能是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忠诚度高的老员工……同时需要通过董事会提名,监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批准等流程。
有意思的是,新三板企业的激励对象都惠及到监事了,如赛思信安,2016年1月6日以1元/股,授予监事会主席张莉15.39万股。6月28日,清软创新推出激励计划,发行股票13.70万股,每股10元,募集资金137万元,其中两个监事共认购34万元。监事是负责监督企业业务、财务情况,为中小股东提供安全保障,可有了激励后,不就是说他们是一条船上的人了吗?
7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作为激励对象。新三板虽未正式出台政策,但钻了这种空子,迟早是要挨政策的“鞭子”!到了整改阶段,又要措手不及了。
再次,搞清楚要出让多少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笔者仍以上市公司作为参考,此次证监会进一步放宽上市公司的激励空间,将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提升至20%,这样更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发展。但新三板企业可没有这么规矩,常常一口气把激励计划的股权全部出让给现有的员工,未来新进入的员工怎么办?人员流动怎么办?利益如何平衡?这又给未来发展埋下一颗炸弹。
最后,搞清楚股权激励的成本及定价策略。上市公司在发行限制性股票时,通常要参考前一交易日价格,或参考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不能低于其价格的50%。但新三板的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上市公司,据天星资本统计,约17.45%的挂牌企业授予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38%的企业授予价格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其中29家企业的授予价格比最新定增价折价50%以上,1元转让的案例多达18例。
很多新三板企业的老板对定价没有概念,反正员工还要掏钱买股份,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损失。确实看不出有现金流出,但股份支付不是成本吗?对于企业而言,股权好比命根子,事关生死。通过股份支付,对企业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每股盈余(EPS)也会跟着下降。部分企业突然做出一份很大的激励计划,全都会反映在当年的财报中,投资人难免会有意见。
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缺少成熟的价格体系,即使企业有做市商做市,其交易量也十分有限,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这给股权激励的价格参考带来一定的困难。此时需要一场中介机构的座谈会,券商、会计师、律师以及早期的投资机构针对企业的现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位,对当前足以激励,对未来足以拓展。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⑦ 新三板的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吗
大部分新三板公司都有面向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安排,大多数以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便利的途径,在2015年11月24日股转系统发布的有关新三板企业定向发行的问答中被禁止。原因据猜测是防止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这样一项规定,使得原本计划采用老办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的新三板企业犯了难,员工股权激励难道以后都不能做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员工股权激励还是要做的,但是要换一种形式。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新思路,股转系统已经给出了,那就是用原来放在有限合伙的钱来认购新发起的基金份额或资管计划,再由这些经过备案和核准的基金或资管计划认购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玩法
要说走基金通道设立持股平台认购公司发行股份需要怎么办,一般分三步走,(下文中拟进行员工激励的新三板企业称为标的企业):
第一步: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支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标的企业,双方可以在第一步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该支基金的投资方面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与标的企业员工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步: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该支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认购标的企业发行的股票。
关注点
1、新三板企业借道基金进行员工持股应采取契约型基金的方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当中规定了法人机构与合伙企业,而对当下使用频次最多的契约型基金的规模没有特别要求,因此契约型基金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增发,只要满足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业协会备案,且基金本身也完成备案,即可成为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所以今后新三板企业借道基金进行员工持股可以大量采取契约型基金的方式,便于操作。
2、契约型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限合伙OR个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作为单位而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自然人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因此如果是采取个人认购的方式,在员工个人资产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会出现代持,需要标的企业内部沟通协商清楚,找到愿意让对方代持的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终基金赎回后收益是按照认购份额不同打到认购方的账户,约定清楚代持方防止最后的利益纠纷。这一方式的优点是个人收益不用申报缴税。缺点是认购的份额在基金赎回前不能转让,也不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如果是采取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需要满足有限合伙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若标的企业内部员工认购资金未达到1000万元的标准,则只能由个人进行基金认购。这一方式的优点是有限合伙的份额可以进行转让,且便于企业统一管理。
缺点是基金收益最终归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平台对合伙人的收益有代扣代缴义务,这部分税负不能避免。
⑧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颂蚂,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禅樱首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贺数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后就会让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为比较特殊的金融产物,所以不能继续让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权一样随意在市场中转让和交易了,这样可能会让已经被严加监管的公司产生较多的风险,所以法律出于保护就作了转让的限制。
⑨ 新三板员工持股计划,子公司员工可以参与吗
可以。
如果是集团化运营,可以先用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表现突出后期还可以在总公司持股,这样员工会更加有归属感,更加愿意付出,觉得自己是公司的一份子。
⑩ 新三板挂牌企业向职工定向增发股份,值不值得购买
可以买,股价应该是比市价便宜,放眼未来应该比你放在银行里好过。也可以自己试着买些别的股票,现在股市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