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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需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9 15:36:56

1. 新三板上市条件

你好,新三板上市条件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涪袱帝惶郜耗佃同顶括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 法规 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挂牌前总股本不低于500万股。 6.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上市要求一:主营业务要突出 《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主营业务突出。通常情况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业务过于分散对于中小企业挂牌而言,绝对是“减分”事项。比如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广告传媒的小规模子企业,这些子企业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企业集中于主业。 新三板上市要求二:同业竞争要处理 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从事的其他业务,有无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主管机构备案审查的重点。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企业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企业。 新三板上市要求三:持续经营有保障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 新三板上市要求六,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注册设立存在瑕疵。新三板上市要求五。这也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改制时。例如,利润并未完全显现,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涉及管理、环保,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是主管机构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之一,才是万全之策、资产权属、切实规范运作才是根本,都是轻资产的中小科技企业,不广告化。

2.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落地后,精选层定位于运作规范、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突出、有大额高效融资交易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趋同;创新层定位于初具规模尚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度降低;基础层定位于满足基本挂牌条件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突出客观描述和风险揭示。

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新三板挂牌前如何规范企业的财务工作

一、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

拟挂牌企业可能缺乏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较弱,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分割不清,随之带来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确定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财务独立性

财物独立或将面临的问题

(1)企业未设独立的会计部门,财务人员兼职操作,或聘请外部人员兼职处理。

(2)货币资产共用账号,实物资产不同公司混用,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归属不清晰,收入划分随意性较大,费用归集交叉,总之是财务核算范围模糊。

(3)控股股东个人消费或其家庭生活费用记入企业支出。

解决财物独立的有效举措:

(1)企业应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安排专职的、独立的财务人员;

(2)企业应设独立的银行账号,货币资金的进出应当独立——归属于本企业的收入、由本企业承担的借款,应当入本企业的银行账号,而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应从本企业的银行账号支出。

(3)分开使用实物资产,不能分开使用的,要分摊费用;厂房、设备、车辆等重要实物资产,若属于大股东,应租赁使用,或者由大股东承诺可以无偿使用;这些资产若属于本企业而被大股东占用,应向大股东收取租赁费,或者由大股东退还给本企业。

(4)划清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的归属,本企业与股东之间各自享有权利,分别承担责任。

(5)本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均应归于本企业,不属于本企业而应属于股东的收入和费用,不应归于本企业,而应归于股东,总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二)财务管理制度

财物管理制度或将出现的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诸多情形:历史财务资料保管不善,多有遗失,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连贯,相关的审核与签字不到位,相关的管理记录(如,出入库记录)与财务记录不能相互应证,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账实不一。

解决财物制度问题的有效办法:

(1)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营业收入归集入账的责任制,费用发生的审核、批准制度,设备、原材料采购的内部流程制度,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历史上存在的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

会计准则或将出现的问题:

从基本准则到各项具体准则,企业未能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例如,有的企业不能按照收入准则确定本企业的收入,有的企业不能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核算职工工资。

解决会计准则问题的办法:

拟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申报期内存在会计准则转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可比较会计报表。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

会计政策或将出现的问题: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比如本化政策不适当,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行资本核算;

(2)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比如:折旧年限过长,折旧计提不足,折旧或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过低;

(3)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能保持连贯。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随意变更,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利润调节等等。

解决方案:

(1)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分析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根据谨慎原则,在参考同行业可比较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重新选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对于报告期内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对于在报告期内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介机构应予合理关注,论证其合理性并充分披露。

四、基准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

问题描述: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基准日账簿记录和报表列报的资产、负债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

(1)货币资金与账面数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

(2)存货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3)固定资产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4)应收款项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5)负债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等。

解决方案:

(1)企业应在基准日扎账后,配合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点、函证,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和负债真实性、完整性。

(2)对于存在公款私存,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个人账户,将存在个人账户的公司款项即时归还至公司账户,核对分析该个人账户中属于公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水的真实性。

(3)对于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盘盈盘亏会计处理。

4. 新三板挂牌公司每笔银行授信都需要公示吗

不一定,这个公司可以看情况来定

5.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求有哪些

一、新三板上市的财务要求:

1、依法存续满2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需要经过有证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二、公司财务规范核心点

1、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新三板“两年一期”的会计账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找出全部不规范问题所在,并逐一规范,使公司规范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新三板挂牌的要求。

2、通过对公司的业务运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纳税行为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清理,协调审计机构为公司制定财务与税务规范方案并指导公司实施,使公司在财务与税务行为等方面基本符合新三板挂牌的要求,为公司顺利实现IPO或并购重组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3、指导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购销存各业务环节基本流程、财务与会计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指导公司设计制定一套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强化公司内部控制,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5)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需公示扩展阅读: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6.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理办法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监管机构。

7. 新三板挂牌对公司财务有什么要求

您好!新三板对准备挂牌上市的企业,在准入条件上是不设财务门槛的,只要企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算公司还未盈利,都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8.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七个财务问题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解决。

一、会计政策适用问题

新三板IPO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务必纠正和调整,第二类问题则要注重选择和坚持。

二、会计基础重视问题

运行规范,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也包括财务规范。新三板IPO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有“规”不依,记录、凭证、报表的处理不够规范,甚至错误,内容上无法衔接或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是“内外”不一,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帐情况。这不仅让企业的运行质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还势必影响好企业挂牌,当然更会影响企业今后的IPO。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充分认识到规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养成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的意识和习惯。

三、内部控制提升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内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证券业协会等主管备案审查的机构评价的核心。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的类型分为约束型控制(或集权型控制)和激励型控制(或分权型控制)。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以前者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后者。另外,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执行和监督,并且有记录和反馈,否则仍然会流于形式,影响挂牌。

四、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盈利规划主要包含盈利规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长速度三个方面,必须考虑与资产负债、资金周转等各项财务比率和指标形成联动和统一。从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挂牌备案的角度来看,盈利规划切忌人为“包装”,而是要注重其内在合理性和后续发展潜力的保持。

五、资本负债结构问题

资本负债的结构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以最为典型的资产负债率为例,过高将被视为企业偿债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很难满足挂牌条件,但过低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挂牌审核,因为审批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融资需求不大,挂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企业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也更有利于企业挂牌或IPO融资。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挂牌前进行合理重组就显得格外重要。

六、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新三板IPO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能够通过税务处罚和调帐的处理解决,还算未构成实质性障碍,更多的情况是,一方面因为修补历史的处理导致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却因为调整幅度过大被认定为企业内控不力、持续盈利无保障、公司经营缺诚信等,可谓“得不偿失”。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避免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

七、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9. 请问新三板挂牌公司新增大额贷款需要公告吗

新三板高度重视市场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挂牌企业全面及时披露企业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尽职尽责监督管理,以下是转载自三板富网站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1、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2、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3、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到有权机构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
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或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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