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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管理层收购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9 07:10:56

⑴ 最神奇资本王:他如何通过新三板让2家公司起死回生

在新三板,有一种玩法叫“仁会生物”,一家公司,营收为0,市值将近70亿,这个故事大家都知道;
还有一种玩法叫“龙曦”,一个人,布局了4家新三板公司。其中重头的2家公司,眼看打水漂的投资,在他的运作下起死回生并取得不错的回报,不服不行。
读懂君今天要讲讲“龙曦”。龙曦是一个人,一个做私募股权投资的人。公开资料显示,龙曦曾在深圳北融投资公司和任招商证券投行部经理,现为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如果你还记得读懂君写的《万万没想到!狩猎新三板,十大资本王竟然布局已久》,你就有可能记得龙曦,他在十大资本王里排名第二。我们来看看,龙曦在新三板到底是怎么玩的。
1、一口气投资两笔,但都折戟IPO
龙曦布局了4家新三板公司,其中至少有3家堪称杰作:盈谷股份(830855.OC),前两天刚被朱雀举牌;羿珩科技(835560.OC),最近刚被A股公司花9亿收购;微传播(430193.OC),做互联网营销的,运作手段堪称一流,目前市值16亿,具体运作手法读懂君之前研究过,请见《创富神话又现新三板!做营销融10亿,半年估值翻30倍》。还有透平高科(831644.OC),被龙曦收购了,暂时还没动作,但未来应该会有故事。
惨淡的市况下仍能获得这样的战绩,龙曦堪称人生赢家。
故事要从2010年讲起,那一年随着全球经济的好转,一度遭受打击的光伏产业进入新一轮增长期。也许龙曦就是看准了这个机会,一举投资了两家光伏企业,盈谷股份(当时还叫宁夏日晶)和羿珩科技。
果然风吹起来了。龙曦入股的前一年,也就是2009年,宁夏日晶总资产5934万元,营收7390万元,盈利只有1552万元。但龙曦投资后的2011年,宁夏日晶营业收入达到3.08亿元,盈利7702万元,分别是2009年时的4倍和5倍。
2012年3月,宁夏日晶开始创业板IPO之路。由于骄人的业绩,IPO之路顺风顺水,眼看就要成功了,却被竞争对手实名举报,IPO夭折。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2年,因为产能过剩和欧美的反倾销调查,光伏产业遭受重创,光伏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宁夏日晶也不例外。2012年,公司营收降至1.68亿元,惨遭腰斩,盈利2329万元,不到2011年的三分之一;2013年更惨,公司营收降至5323万元,亏损865万元。
还有更悲催的事情,与宁夏日晶同时投资的羿珩科技,因为光伏产业的滑坡,IPO也搁浅了。
经过这一系列打击,一般人可能已经哭晕在厕所了,但龙曦没有。
2、在新三板上“起死回生”,靠的是什么?
龙曦改变了打法。
第一步,他和私募基金合伙人受让了宁夏日晶的部分股份,逐渐从财务投资者转变为控制人。
第二步,于2013年5月28日成功运作宁夏日晶挂牌天津股权交易所,融资4305万元。
2014年新三板开始扩容,龙曦又带领宁夏日晶转战新三板。为了登陆新三板,实施了一系列雷厉风行的动作:2014年3月6日,从天交所摘牌;3月7日,龙曦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3月16日更名为盈谷股份;6月27日取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
7月4日,盈谷股份正式挂牌新三板。从天交所摘牌到新三板挂牌,盈谷股份仅仅用了4个月。
挂牌新三板没多久,盈谷股份就完成了一次增发,融资6000万。
故事还没有讲完,2014年下半年,盈谷股份开始转型,要做黄金全产业链,包括开矿采金子、冶炼、做纯金制品和贵金属工艺品。2015年,盈谷股份又完成2次增发,共融资2.92亿元。
有了钱,又做了黄金,盈谷股份的业绩实现大逆转,2015年公司营收12.42亿,增长1168%,盈利3582万,增长914%,其中,卖黄金的收入占到了总营收的95.92%。
带着这样骄人的业绩,盈谷股份顺利进入创新层,并且被阳光私募朱雀投资举牌。至此,龙曦把盈谷股份玩出了一朵花来。
而盈谷股份的难兄难弟羿珩科技也于2016年1月18日,正式挂牌新三板,并成功进入创新层。龙曦通过自己的基金公司持有羿珩科技32.12%的股份,是第三大股东。在新三板上待了不到6个月,羿珩科技就宣布,其100%的股权将被A股公司康跃科技以9亿的价格收购。
羿珩科技被收购时,龙曦控制的基金公司持有羿珩科技的股份还8.04%。而在此之前通过二级市场龙曦转让了24.08%的股份,按照成交均价计算,至少赚了4400多万。目前,羿珩科技已经停牌,若收购完成,龙曦间接持有8.04%的股份将价值7236万。
至此,这两笔险些打水漂的投资,通过龙曦高超的运作手法,起死回生,还取得了高额回报。用长袖善舞形容龙曦一点也不为过。
2014年盈谷股份登上新三板,2016年羿珩科技来到新三板,就在中间的2015年,龙曦又随手投了微传播和透平高科两家公司。2015年8月,龙曦认购微传播375万增发股,持股8.48%;2015年末,新三板公司透平高科被龙曦收购,龙曦称将通过业务整合的方式置入互联网优质资源,推动透平高科的转型。

⑵ 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案例研究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早期发展

2001年以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开始增多,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层收购成为一大热点,被作为经理层激励、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引起各方的关注。

一方面,实施MBO是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剂良药;同时也是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模糊问题、实现企业所有权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的一条捷径。另一方面,不少人对MBO的实施动机、定价标准、融资方式等诸多问题提出种种质疑,认为在相关法规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MBO隐患太多,极有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等种种弊端。2003年3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暂停对MBO的审批。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由此,如火如荼的MBO浪潮开始走向低潮。

二、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典型模式

(一)关联股东共同收购

关联股东共同收购最典型的案例及美的(美的集团,SZ000333)的管理层收购。参与美的管理层收购的两家公司开联和美托,具有关联关系,前者的主要股东是董事长的儿子何剑锋,后者则是董事长何享健本人。由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对收购中“一致行动人”作出规定,两个公司通过分别收购美的的部分股份,顺利获得了控制权。同时,也顺利规避了“要约收购”的义务。

这种模式还可能出现一些不同情况,例如管理层分别成立两家公司共同收购,典型的如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的管理层收购,由于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比较模糊,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获得控

股权的同时回避“要约收购”义务。

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逐步完善,美的模式已不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二)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而未上市的国有资产转让相对来说则要容易一些。因此,通过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施间接收购,是管理层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比较典型的有鄂尔多斯(鄂尔多斯,SH600295)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和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东民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的第一大股东鄂尔多斯集团,间接成为鄂尔多斯的控股股东。同样的案例还有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等。

2010年以来的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并不多,包括2012年的大连国际(SZ000881)、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和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上述案例无一例外均采取了间接收购的模式。

(三)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联合收购

在管理层暂时无力实施获得绝对控股权的收购时,还可能利用一家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从而获得相对较高的控股地位,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的管理层收购就是一例。2002年6月,郑州市国资局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大股东宇通集团的89.8%的股份转让给管理层出资成立的上海宇通,10.2%的股份转让给河南建业公司。上海宇通利用对宇通集团的控股,联合河南建业成功收购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的管理层收购也属于这种模式,两个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公司宁波富邦、上海城开联合收购上市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43.7%的股份,由于这两家公司没有形式上的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可以避免要约收购。同时,这种模式的管理层收购还可以再管理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另一家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成功实施收购,其实质是管理层利用外部权益资本融资。

(四)参与发起,逐步收购

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洞庭水殖(大湖股份,SH600257)的管理层收购颇具特色,在公司上市之初,管理层就通过成立另一家“壳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由于资金较少,参股份额有限,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在以后的经营中,管理层通过“壳公司”的资本运作,增加在上市公司股份,逐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深方大1995年成立之初,董事长熊建明就通过个人持股98%,在香港成立集康公司,参与深方大的发起设立,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在2001年又个人持股85%成立邦林公司,和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成立的时利和公司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全部股份,实施了管理层收购。以权益计,熊健明个人对深方大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上,成为实际控股股东。在洞庭水殖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发起成立的泓鑫公司从一开始就参与上市公司的发起设立,并持有股份12.84%。2002年9月,泓鑫公司进一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17.07%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1%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五)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实现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管理层欲实施管理层收购,但是公司控股股东又不愿意出让股份,此时,管理层通过收购其他法人股东股份的方式,实施间接收购。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西方国家流行的“敌意收购”,但由于收购者作为目标公司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又不同于“敌意收购”。目前,佛塑股份、特变电工的管理层收购是以这种方式进行。佛塑股份(佛塑科技,SZ000973)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成立的富硕公司通过受让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特变电工(特变电工,SH600089)的管理层分别收购第一、五、八大股东4.93%、4.93%、1.59%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11.46%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早期的这种模式下的管理层收购虽然并不彻底,管理层并没有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者的身份已经发生重要改变,由纯粹的“管理者”变成了“重要股东”,从而改变了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进行间接收购在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案例,在这两个案例中,管理层均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管理层收购案例,公司董事长控制的如意科技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毛纺集团24.46%的股份,通过收购中亿集团持有的毛纺集团27.55%的股份,合计持有毛

纺集团52.01%股份,超过了东方资产持有的毛纺集团31.86%的股权比例,成为毛纺集团的控股股东并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冷机实业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贝集团9.26%的股份,通过收购洛克电气持有的东贝集团39.14%的股权,冷机实业将合计持有东贝集团48.41%的股权,并通过与持有东贝集团5.51%股份的埃博科技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合计控制东贝集团53.92%股权,超过东方资产的43.81%的持股比例,成为东贝集团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情况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特征

1、从公开披露信息看,早期管理层收购资金大部分来自管理层自筹资金 从交易情况看,早期的管理层为收购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都比较高,其中,洞庭水殖、特变电工、胜利股份、鄂尔多斯、宇通客车等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高于收购所需资金。并且,管理层在这些收购平台公司中所占权益比例高,只有洞庭水殖的受让方有20%权益属于外来机构投资者融资。由于这些收购平台公司都是新成立,注册资本较好地反应了内部现金流,据此可以判断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管理层自筹。

2、个人融资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

然而,管理层用于成立平台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个人融资。中国管理层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合理的推测是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量来源于个人借款,例如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个人资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以个人信誉向其他企业融资等,个人融资成为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佛塑股份再管理层收购的公告中,明确披露了所需资金由管理层自行通过借款、贷款解决。

3、外部权益资本较少参与管理层收购

在典型的管理层收购中,收购资金除了依靠大量的借贷以外,还可以通过吸收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等权益资本形式,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上述案例中,只有较少案例利用了外部机构投资者的权益资本,其他收购活动全部依靠管理层自筹资金入股解决。

4、股权质押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

在已经完成管理层收购后,一些注册资本低于收购资金的受让人都进行了股权质押融资,如美的集团、方大集团和最新的东贝B股案例。先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款进行管理层收购,收购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质押将上述借款还清,虽然本质上是一种“以新债还旧债”的行为,但是能够让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多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5、分期付款具有卖方融资的性质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融资技巧,被应用到管理层收购中。如佛塑股份管理层收购中,收购平台富硕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与原第二大股东协商,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首期转让款,恰好略等于富硕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承诺在股权过户时支付余款13,764万元,另外在一年内付清剩余的16,457.198万元。通过分期付款,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富硕公司得到了卖方16,457.198万元的1年期融资。

四、近年来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案例

(一)2012年大连国际MBO

1、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层收购的收购方为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投资”),是大连国际董监高为主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管理层合计持有翰博投资61.60%股权。本次收购为翰博投资受让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转让后,翰博投资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大连过18.38%股权。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结构图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控制权关系结构图为:

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协议当事人:亿达投资(出让方)和翰博投资(受让方);

协议签署日期:2012年8月21日;

转让的股权及比例: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

股权转让的价款:人民币17,000万元;

付款安排:翰博投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亿达投资支付8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3,600万元);并在股权过户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4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经大连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收购资金来源

上述收购资金来源于翰博投资的自有资金1,500万元、股东借款3,500万元及银行贷款12,000万元。根据翰博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将为翰博投资提供12,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用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翰博投资各股东承诺,如出现上述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情形,各股东将按出资比例向翰博投资提供剩余股权转让款。翰博投资声明,本次受让国合集团30%股权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大连国际,也没有与大连国际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4、本次收购的定价

本次收购中,翰博投资以17,000万元收购了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翰博投资将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了大连国际56,772,782份股权,占大连国际股本总额的18.38%。

本次收购价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元正评报字[2012]第086号)为基础确定的。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合集团30%股权的价值为18,242.62万元。根据交易双方意愿,经协商,翰博投资和亿达投资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了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17,000万元。

元正评估在对国合集团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假设及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真实反映了国合集团股权的价值,不存在明显低估情况。其中对国合集团

拥有的大连国际股权的评估值为48,881.29万元,该评估值与大连国际评估报告中上市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的18.38%一致,且略高于该部分股权按照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7月13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如以该评估值作为大连国际股票市值,则相对于大连国际2011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市盈率为17.22倍,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市盈率17.54接近,因此该评估值不存在明显低估大连国际股权价值的问题。


⑶ 我国股权投资如何退出

所谓的退出 股权投资 ,就是指投资者在所投资的企业相对成熟之后,将手中的资本投入市场销售以获得盈利的方法。那么我国股权投资如何退出?主要有IPO退出、并购退出、新三板退出、借壳上市、 股权转让 、回购以及 清算 七种方法。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2016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 上市公司 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 律师 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证监会于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2016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 要约 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 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 破产清算 , 申请破产 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总而言之,各种退出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不足。现如今,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获取利益、调整产业结构、获得流动资金的一项重要手段,投资者应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才能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⑷ 三板原始股买卖骗局,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企业如果内在新容三板上市后进行定增,定价会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资者不仅能够通过在新三板的投资赚钱,如果新三板转板, 利润则更为丰厚。购买了新三板股权,就相当于是原始股东,哪怕公司没上市,也是有分红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红,亏肯定是不好亏的。而且投资新三板,买的都是优先股,即使公司倒闭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会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种亏损!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 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专业的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⑸ 从MBO--管理层收购谈EVA与价值判定

主持人:这段时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披露办法》的出台和实施,许多上市公司暗中涌动的MBO也就是管理层收购逐渐浮出水面,走到了前台。一时间MBO吸引了业内各界关注的目光。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要关注的重点,参与演播室讨论的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马曙松。最近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完成了管理层收购,这次收购被媒体喻为阳光下的收购,为什么这样说呢?
胜利股份公司位于山东济南,是一家以生产生物制药工程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最近由于完成了管理层收购,从而成了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本栏目记者也迅速行动,赶赴胜利股份公司总部并采访了董事长隋立祖,以隋立祖为核心的管理层于今年成立胜利投资公司,并通过胜利投资公司完成了对胜利股份控股权的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隋立祖:胜利投资是由43名自然人发起成立,资金来源全部都是个人出资,基本上都是个人的积蓄。
胜利股份管理层中有六人和隋立祖一样出资350万元,其他人员金额不等,但最少的出资也在60万元之上,43个管理人员共同筹得资金9601万元。公司成立之后,按照公司今年中期报告每股净资产2.27元进行,合理的价格受到各方肯定。
实际上胜利股份的MBO,令人联想最多的就是胜利股份的多次股权之争,早在1999年胜利股份过去的两大股东广州通百惠与盛邦公司曾经发生过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之争。2000年春天,第二大股东广州通百惠又以向中小股东征集委托书的方法试图改组董事会,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产生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使胜利股份的管理层对身处旁观者的尴尬有了切肤之痛,同时更萌生了进行收购的念头。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隋立祖: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是想通过产权为纽带把管理层、员工与企业结成一种比较密切的利益共同体,从而真正实现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种状况。
主持人:从刚才的新闻片中,我们对胜利股份的管理层收购也就是大家所说的MBO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MBO究竟是怎样定义的呢?
副播:MBO的英文全称是management buy out,译成中文就是“管理层收购”,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传统并购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并购方式。它主要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其公司股东结构、资产结构和控制权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其公司目的,与此同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主持人:从2002年12月1日起国内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披露办法》就开始正式实施了。那么随着这两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MBO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巴曙松: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管理收购这么一个复杂的金融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很难产生预料的效果。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对管理层收购第一次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法,这表明管理层收购开始正式进入到监管层、管理层的注视范围之内,为他们鉴定活动制定的一个基本制度框架。
主持人:通常大家会觉得在上市公司中通过管理层的收购可以达到几个主要目的,比如说可以完成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公司的产权更加明晰,除了这些之外,我们在关注MBO的过程中还应当关注什么问题?
巴曙松:至于管理层收购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作为投资的角度来说特别值得重视的就是:第一,管理层收购里股权的定价是不是公平合理,因为涉及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由于定价的不合理,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再一个由于目前管理层收购,就是你刚才讲的它会动用大量资金借贷,管理层收购以后就面临偿还资金的压力,在目前没有转让股权渠道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分红来偿还这个压力,有可能过度的、大比例的分红,这么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是有利。
主持人:看来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不过对于一般人来说,更多关注的是MBO巨额收购资金究竟从哪里融资获得的,面对MBO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证券、基金公司早已悄悄展开了行动,参与解决MBO的融资问题,而刚刚进行过重组的中国信托业也抑制不住参与MBO的热情。位于山城重庆的新华社信托就已经打响了争夺MBO市场的第一枪。
信托业推出管理层收购信托计划的消息从山城重庆传出,11月下旬记者赶赴重庆采访推出该计划的新华信托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介绍了此次计划的具体内容。
新华信托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管理层收购信托计划实际上分三块,总规模是5个亿,第一块是国企改制的管理层收购信托,规模是2个亿;另外一块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也是2个亿;还有一个高成长企业管理层收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是一个亿。
作为信托业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新华信托公司认为,在管理层收购中有两点最为关键:第一,管理层收购的时候资金怎样解决;另外哪一个收购主体出现。
既想控制股权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成了管理层收购最大的障碍,于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等机构纷纷开辟有关管理层收购的业务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信托公司本身业务特点所具有的优势也引起了各方的注意。
新华信托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宋宏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有的是私募基金,当然也可以做管理层收购。但是从功能的角度讲,就不可能像信托公司提供一揽子的包括方案设计、股份代持,包括过桥贷款、谈判定价、策略投资、股份回购等一系列复合型的融资收购的安排。
宋宏宇还提出,他所制定的信托计划实施方式主要是过桥贷款,也就是信贷公司向管理层收购股权而临时提供的资金,在收购完之后再使该资金陆续退回,在国外过桥贷款往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规定不能提供类似用途的资金。
主持人:信托业不仅积极想参与MBO这个市场,同时也为MBO的收购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那么巴博士,在未来层出的市场环境里,不同的机构究竟会在MBO这个市场里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巴曙松:MBO的整个活动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融资关系也非常复杂,目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来源非常多,可供选择的渠道也非常多,银行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发行游行股、任股券证和金融机构的各小贷款。但是目前在中国的法制管制环境下,目前还只有信托业能够做的余地比较大,合规性比较高。
主持人:有了现在信托业的融资渠道支持,目前管理层收购正在逐渐走向实践,那么国外的管理层收购究竟是怎样的发展情况呢?
管理层收购兴起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西方各国到80年代末。800家美国大公司中,管理层无一例外都拥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达3%以上。90年代,管理层收购又被视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管理层可以通过银行、债券市场、保险公司甚至基金公司获得融资支持,多数投资者也认为由管理层直接持股的公司更值得信赖。
我国自从1999年粤美的首开管理层收购先河之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胜利股份、洞庭水殖等陆续试水管理层收购。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多的公司也在筹划进行管理层收购。
主持人: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实践始于九十年代,由于时间较短,因此具体的案例有限。从已实施的MBO公司,如粤美的、宇通客车等等,中外MBO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大的差异。
副播:主要有四点明显的差异:首先是定价模式不同。国外MBO定价模式拥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规范的中介参与公开竞价,价格较为合理,国内MBO缺乏市场定价过程,MBO收购价格大多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第二点是法律环境不同。欧美证券市场发育时间较早,证券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我国目前仅仅有刚刚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少数规定,系统的MBO方面的法规有待完善;第三点是风险资本进入程度不同。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大规模地参与MBO,目前国内的风险资本还没有深入地参与MBO;最后一点是融资方式不同。国外MBO操作过程中,管理层通常只付出收购价格当中的一部分,其它资金通过债务融资等其它方式筹措,资金可以由银行提供,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养老金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而我国目前是以管理者自筹资金或私募投资为主体的方式来完成。
主持人:就目前我们市场发展的情况而言,我们在关注MBO发展的时候应当关注哪些关键的问题?
巴曙松:我们国家的证券市场近年来取得了很快的发展,由于他首先是一个新兴市场,而且也是一个转轨中的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使得他跟你们讲的成熟市场存在有些差异,甚至是差距。比如说我们目前进行的管理层收购,主要收购的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这些股份本身就存在一个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收购过程中,交易的公平性要值得特别关注。
主持人:在明年或者以后一段时间内,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哪些公司会成为管理层收购的热点呢?
巴曙松:首先是上市的民营企业,因为不涉及到管理和收购,不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和定价问题,不涉及国有企业流失问题,无需财政审批,所以整个运作起来会比较快;第二就是对管理层的知识密集、知识依赖程度比较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新兴行业的上市公司,有足够的动力对管理团队通过股权的形式给予利益。像生物科技、信息产业,包括一些电子技术这方面的软件行业;第三就是我们刚才讲的一些竞争已经非常充分,而且是一些对技术更新、发展程度要求比较高,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管理团队,这些比如说家电行业在中国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了,而且很明显。
主持人:今天我们关注的是MBO也就是管理层收购,完成管理层收购以后,管理层将拥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这也就意味着它将直接承担经营风险,所以有人就把MBO形象比喻成是金子做的手铐,我们希望这个无形的手铐可以使企业在高负债的外部约束下,建立起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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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赚多少公司就亏多少,客户亏多少公司就赚多少。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新三板常见的对赌方式

业绩对赌

业绩对赌是投资人最看重的,也是用的最多的对赌方式,是指被投资公司在约定的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资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

企业家尤其要注意强卖权的设置,PE、VC在看不到公司前景时,很有可能通过并购退出,但是并购退出一般收购方都希望控股,所以存在公司因为PE、VC要求公司股东和其一起出卖股权,最终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一票否决权安排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管理层对赌

在公司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资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如派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大股东承诺回购股权

投资人与公司大股东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大股东在投资人投入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息要求公司大股东回购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在此种情形下,多数是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对赌

如企业未达到业绩目标,或者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进入清算程序的,投资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获得清算资产,清算资产未能弥补投资人投入成本及预期利润的,由大股东补偿。

如何应对对赌协议

企业在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时,尽量不和投资人设定对赌,如果投资人倾向于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赌,则在设定对赌条款时要坚持以下几点:

1、拟引进的投资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如果是为了控制企业、吃掉企业,那么坚决不能与其进行对赌。

2、对赌协议要有适度的弹性,在宏观大环境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的盈利在一定区间内浮动式比较合适的,融资企业在寻求资本时需要有更合理的盈利预期及更保守的协议设置。

3、对赌条款应当经专业的证券律师论证,并给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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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并购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就是对赌协议在并购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徐工集团正式成立于1989年,在地方政府的牵头之下,徐工集团整合了数家工程机械制造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国内拥有比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从2000年到2004年,随着机械制造市场的再度回暖,徐工集团机械公司的核心产品都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状态。为了保持企业旺盛的发展潜力,徐工集团在企业机制改造上,一直在寻找与国际企业合作的结合点。

2005年10月26日,徐工科技(000425)披露,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通知,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于2005年10月25日与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与《合资合同》。凯雷徐工以相当于人民币20.69125亿元的等额美元购买徐工集团所持有的82.11%徐工机械股权,同时,徐工机械在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12.53亿元的基础上,增资人民币2.42亿元,全部由凯雷徐工认购,凯雷徐工需要在交易完成的当期支付0.6亿美元;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经常性EBITDA是指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达到约定目标,凯雷徐工还将支付0.6亿美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雷徐工将拥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徐工集团仍持有徐工机械15%的股权,徐工机械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凯雷徐工对于徐工机械的并购协议包括一项对赌的内容: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达到约定目标,则凯雷徐工出资1.2亿美元增资2.42亿元;如果徐工机械一年后的经营业绩达不到投资方要求,则出资6000万美元增资2.42亿元。在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过程中,以国有资产定价作为一项赌资,这还十分罕见。

凯雷徐工并购徐工机械的对赌协议结果如何,首先要看国家有关部门能否审批通过这种形式的对赌,其次要等到2006年以后揭晓经营业绩。但是这种形式对我们启发却很大,凯雷是一家财务型投资者,如何控制并购中的风险?首先是对目标企业的估价,估价是基于未来业绩的,因而在徐工机械的并购中有6000万美元的不确定性:达到经营目标就用1.2亿美元增资2.42亿元,达不到经营目标就用6000万美元增资2.42亿元。在上述对赌协议中,可能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与经营者的关系没有披露。如果投资中的对赌协议与经营者无关,这是不正常的,但与没有对赌的并购定价相比,凯雷徐工并购徐工机械中的对赌协议已经对凯雷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⑺ 管理层收购的代理问题是什么

摘要:管理层收购是指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达到重组目的的一种收购行为。20世纪90年代末,MBO随着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脚步登陆中国。作为企业并购的新方式和制度的创新,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现状和效果进行分析,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所面临的难题;最后针对这些难点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管理层收购 政策建议
一、管理层收购的基本理论
(一)管理层收购的概念、特征
管理层收购(MBO)作为杠杆收购(LBO)的一种发展形式,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属于企业管理地位的人“收购企业”,也就是实现从经营者向所有者的转变。
从定义不难看出,MBO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MBO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由一个公众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私人公司)。一般来说,这类公司在经营了一定的时间以后,又会寻求成为一个新的公众公司并上市套现。
(二)管理层收购的经济学与管理学理论
从经济学上讲,管理层收购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代理理论是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理论基础。这种理论认为公众公司的特点在于存在一定的代理成本,产生这种成本的原因在于股东或者说公司所有者依赖代理人,也即实际上由经理管理公司,以实现自己收益最大化,但经理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函数,这种目标函数不可能与股东的目标函数完全相同,于是就出现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即代理人问题。实施MBO之后,企业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统一在管理者手中,这在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同时,也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从管理学上讲,以下的理论与管理层收购息息相关。(1)科斯的产权理论: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其能否为其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私有产权却能产生更为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换言之,私有产权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所起的激励作用是一切传统手段无法与之相比的。管理层收购(MBO)就是提供了这样一种激励机制,即充分尊重和理解人的价值,将人及附加在人身上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与企业分配的问题制度化;(2)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实施MBO,能使高管们自己为自己干得更带劲,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自觉与不自觉地、内在而长期地为小股东带来利益的最大化。只有理顺了利益关系,规范了公司的行为动机,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使其信息披露行为规范、透明,否则光靠事后加强监管和处罚及依赖公司的道德约束都是不力和短视的。

二、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分析
(一)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现状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发展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息息相关。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由浅入深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80年代后期政府明确提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张,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国有企业产权的有偿出售。MBO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随着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登陆中国。从1997年3月上市公司大众科创的管理层借助职工持股间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到今年的一些上市公司(如栖霞建设、张裕股份等)掀起的一轮多种形式的“曲线MBO”浪潮,在短短的几年间,中国MBO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从刚开始只说不做的“探索期”到2001、2002年的“火爆期”,再到2003年财政部叫停MBO,2004年中国MBO试验进入第七个年头,MBO在运用中暴露的问题充分显现出来,中国MBO之路进入“瓶颈”。2004年12月,中央高层表示允许中小企业可以探索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面临转机。从七年的MBO试验历程可以总结出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以下特征:
1.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一般都是为企业发展壮大立下汗马功劳的创业者,对公司的控制力较强,如粤美的何享健、杉杉股份郑永刚、鄂尔多斯王林祥等;也有部分管理人员最初就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如深方大的熊建明;近几年,参与主体更是多元化,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有原公司创始人、高层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骨干和公司员工;既有个人直接投资者,也有职工通过持股会或工会共同投资的。
2. 转让形式仍以壳公司为主。从已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案例看,管理层个人通常不直接出面受让上市公司股权,通过收购主体先设立有限公司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的间接控制。
3.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市的民营企业和对管理层的知识密集度、知识依赖程度比较高,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新兴行业的上市公司运用管理层收购比较成功。
4. 从国内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案例看,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出发点通常有两个:一是明晰产权,多用于民营上市公司;二是完善公司治理。
(二)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效果分析
在中国企业改革的舞台上,MBO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短短的几年间,为中国企业带来的积极效果已得到认可;同时由于MBO在中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实施MBO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消极方面的影响。下面将从理论层面上分析总结MBO为上市公司带来的积极意义和负面影响。MBO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
1.MBO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代理成本。
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本结构很不合理。集中表现为国有股所占比例过高,即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也较为复杂,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流通股等多种股权形式并存,导致国家股东存在较严重的代理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一股独大”实际上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产权基础,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通过MBO将上市公司过于集中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公司管理者,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使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产权制度的这一重新安排,获得所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业绩提高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升值的好处和参与公司剩余分配的权利,有助于公司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助于降低公司运作的委托代理成本。 [page]
2. MBO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
通过管理层收购,将上市公司过于集中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公司管理者,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使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参与到公司的剩余分配。一方面平衡了公司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优化了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
3.MBO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管理层收购作为企业并购的一种形式,其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我国管理层收购又是产权改革的一种途径,在中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核心是使资本市场的行为主体由国家或所谓的“法人”,转变为真正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自然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缩短代理链条,才能真正明晰产权,使资本市场有效运行。通过MBO不但可以厘清企业产权上遗留的历史问题,而且可以赋予企业产权具有活力的行为主体,从而从源头上解决企业的产权不清的问题,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MBO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像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等问题,这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和缺乏有效的监控有很大的关系。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注意和防范,以利于企业更好的发展。

三、 中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难点
由于MBO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点,其中主要有法律障碍、融资障碍、信息披露等。
(一)法律环境障碍
相对于欧美发育时间较长和相对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我国的证券资本市场发育仅仅有十几年的时间,各种法律法规都不完善。何况MBO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关于MBO的法律目前已经实施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但是专门针对MBO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规指引。
(二) 资金来源问题
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它需要借助于融资手段来完成这一收购过程。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情况来看,关于MBO融资的主要问题有:1.融资方式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直接融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或审批制,企图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并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MBO融资有较大行政风险。从已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案例中,国内尚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实施MBO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的。间接融资方面,商业银行对具有较大风险的MBO要有充足的资产作抵押,而法律禁止企业以股权或资产为抵押向银行担保,再把所融资金转让给个人,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为质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股权。2.管理者收购的还款渠道单一。在国内的实践中,由于企业产权转让市场还不活跃,管理者收购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但在国外,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部分资产的变卖、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企业转卖或(非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
(三)管理层“一股独大”问题
在实施MBO后,管理层变成了公司股东,问题反而可能变得复杂起来。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这种企业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上市公司MBO完成后只是相对控股,股票仍然是挂牌交易,因而不仅没有像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那样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获得减少代理成本的好处,反而有可能形成新的“一股独大”,产生新的委托代理隐患,另外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超强控制力将加剧内部人控制,可能成为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使管理层有条件做出更不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而且侵吞中小股东利益将更为便捷。
(四) 信息披露
我国正处于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多数MBO特别是“曲线”和“变形”MBO收购实质、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后续计划、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重要信息没有及时、真实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政策建议
综观上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中存在的难点,不难看出其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转让过程的监管不到位、金融体制的创新不够等几个方面。下文就此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和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尽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几部法律法规似乎涉及到对上市MBO行为的约束与管理,但是没有专门针对MBO的法律和法规,不能对上市公司的MBO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我国应首先明确这些法律条款有多少适应MBO,需要在《上市公司收购办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确定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条件,对实施收购的资金来源做出规范,对收购价格予以指导,对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一些创新做法予以前瞻性考虑等,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其次逐步完善和细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
(二)开展金融创新,拓宽收购资金来源渠道
上市公司MBO配套的宽松的金融法律制度对于管理层收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所以健全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MBO融资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工具单一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对于管理层自身出资能力显得庞大的MBO资金需要,可以由经过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分担。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尚不十分成熟,因此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可考虑多种选择。一是与本企业业务往来较多、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选择这类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因为在收购前,企业与战略投资者就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谈判过程中更易达成一致,合作容易实现。二是愿意参与企业MBO的其他企业。目前国内外许多企业都对参与其他企业的MBO计划抱有很大兴趣,可以说,这一类型的战略投资者并不难找到。由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充当MBO战略投资者,解决融资问题,能够大大加快管理者收购的步伐。其次,随着《信托法》的出台,中国信托行业已经重新解禁,信托不仅避免了MBO融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拓宽融资来源渠道,通过引入信托机制实施MBO收购计划,可以解决MBO中主体资格、主体变更和集中管理等问题,尤其是在收购资金合法性、资产定价合理性、股权管理有效性等方面,由于引入金融机构的运作,增强了管理者收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真正发挥管理者收购所具有的“杠杆收购”特性。 [page]
(三)加强制度建设来防止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者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损害国家、集体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起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行为的作用,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难题,国家还没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完全解禁,但是MBO作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虚位和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一种工具,不失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面临管理层收购这一新鲜事物,我们只有在探索中完善,在发展中规范。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我们相信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运作必将日趋规范,也必将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⑻ 有没有一种投资公司,专门收购一些效益不好的公司,然后将它们资产重组包装之后,再出售给需要公司

楼主不好意思这是我粘的 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 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
企业重组的模式
企业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 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 股权重组 人员重组 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 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 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编辑本段]企业重组的发展趋势及创新

[编辑本段]一、重组发展趋势
首先,随着WTO的加入,我们的游戏规则将发生根本的改变,随之将带来各经济体角色的转变,最主要的将体现在政府干预职能的淡化,而各中介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将得到强化。这一淡一强将使以后的重组中,政府的作用将由现在的直接干预为主转变为以协调、监督为主,力图引导有利于本国产业竞争力提高的重组,政府恰到好处地支持将使重组迎来比以往更有利的政策环境。
另外,在WTO规则下,外资并购必将使证券市场的现有格局发生深刻改变,而作为中国经济最重要并购群体的上市公司也将面临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其次,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将使资产重组迎来又一高潮。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保持一定的速度,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就是通过资产重组改变过度竞争、低水平重复的产业组织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并将我国的产业重组纳入国际重组的框架中,利用国际经济重新“洗牌”的机会使我国企业在新的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竞争格局中找到合适的定位。在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实现产业转型的案例非常多,像山大华特(原声乐股份)重组前主要从事鞋及其配套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重组后主营业务变更为山东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开发、建设与管理,通讯网络及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再次,资产重组将在资本市场的规范完善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再加上各地严重的本位主义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使得资本市场从一开始就是不完善的,深深地烙上了计划经济色彩,并且沉淀了一大堆诸如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上市公司业绩包装和捆绑上市后产生的后遗症,制约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资产重组通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整合市场、人才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质地,国有股一股独大等问题,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随着国有股停止减持的政策,原来影响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相关政策性因素已经完全消除,国有股的转让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正常渠道,尤其是国有股股权转让也可以面向非国有单位或其他战略投资者,这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管理层也充分肯定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积极作用,通过资产重组可以改进上市公司质量,并通过给证券市场引入新鲜血液而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因此,可以预期,上市公司新一轮的资产重组热潮有望形成,并将对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企业自身的内在要求使战略重组成为主流。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的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以上各因素将对资产重组的模式创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想见,不久的将来,资产重组更加注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编辑本段]二、重组创新模式
1.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是公司的股东通过与托管公司签定契约合同,委托托管公司代表股权所有者根据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对该股份行使管理监督权利,进行高效的资本运营,一方面达到有效维护股权所有者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与其他托管方式的结合,发挥托管经营的综合优势,从而使股权拥有人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股权托管的操作实践中,“先托管,再决定是否行使兼并重组”,对受托方而言是一项可进可退的策略。在托管期,受托方和委托方实际上达到了重组兼并后的效果,受托方可通过行使管理权利,了解受托资产各方面的状况,以最终决定是否实施重组兼并,从而降低重组兼并的风险。对于委托方而言,在托管期内,可考察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其重组兼并的真实意图,一旦发现受托方出现违规问题则可立即终止合同。
另一方面,股权托管还可暂时回避在重组兼并过程中某些敏感性问题和操作难点,使重组兼并过程不会因此而停滞,从而减小了此过程的成本。因此,股权托管作为一种缓冲的资产重组模式将逐渐成为新趋势。
日前,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选择地放弃控股地位,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控股。据统计,目前近30家上市公司的国家股被托管,而受托方几乎都是非国有企业。因此,有关国有股控股的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重组的难度将明显减小。一批非国有企业有望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借壳”上市,而那些因政策阻碍不得不进行曲线“托管”的非国有单位,也将从国家股的受托方转变为上市公司的真正大股东。
2.MBO(管理层收购)
MBO(Management Buyout)是在西方国家产生的,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它是在传统并购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MBO的前奏,自八十年代始,MBO成为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的最常见的方式,英国政府广泛采用了MBO形式及其派生形式EBO(员工控股收购)。1987年英国MBO交易数量已达300多起,交易额近400亿美元。
随着MBO在实践中的发展,其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另外几种MBO形式:一是由目标公司管理者与外来投资者或并购专家组成投资集团来实施收购,这样使MBO更易获得成功;二是管理者收购与员工持股计划(ESOP,即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或员工控股收购(EBO Employee Buyout)相结合,通过向目标公司员工发售股权,进行股权融资,从而免交税收,降低收购成本。
在我国已有多家管理层收购的案例,其中民营上市公司成为了先行者。目前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公司,其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比例基本没有超过30%,另一方面,这些公司的上市均比较早,这些公司基本都是当年的创业者成为目前公司的核心收购者。这些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在某种意义上将促进公司多股制衡格局的形成,同时,公司的经营层与公司控制权紧密相连,意味着其与公司的利益高度一致。但是市场对管理层收购仍有非议,如合理定价问题,有些公司的定价甚至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其公正性令人怀疑。
这些已经发生或实施的管理层收购行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所有者结构的改变,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权益问题,加快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但由于受到法律、国有资产转让难定价、管理层支付能力与融资能力,专业人才的匮乏等因素的制约,在我国MBO成功的案例还很少。相信随着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和完善治理结构的迫切要求,MBO将成为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的新模式。
3.LBO(杠杆收购)
LBO(LEVERAGED BUYOUT)盛行于80年代的美国,是并购重组的一种经典型式,将公司的很多重大思维、理念和金融技术函纳于一身,并开发出了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垃圾债券、私募、桥式融资、风险资本、商人银行等。
在美国,杠杆收购在1988年达到了顶峰。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杠杆收购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90年代,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萎缩以及80年代几宗大交易的失败,杠杆收购的步伐有所放慢。到了90年代末期,杠杆收购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
资产重组过程中最大的瓶颈就是支付中介的来源。目前,我国现行的重组融资方式有:现金、证券(股票、债券)、银行信贷等。但这些都有很大的限制,满足不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资金需求。比如企业的自有资金往往是有限的,而银行信贷的获得又取决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增发和配股仅限于少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又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显然,融资方式的单一与企业强烈的重组和融资需求将使杠杆收购在我国应运而生。就像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蔡洪平所言,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将有着非常大的发展前景和魅力。作为快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有效方式之一,外资并购将进入一个高潮期。至于并购的出资方式,仅仅以现金收购只是方式之一,外资并购将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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