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战略配售可出借是什么意思
1、 战略配售股票的主要对象
首先,“战略配售”是“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简称。战略配售对象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或其子公司、大型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国家投资基金等资金实力较强的投资者。其次,战略配售的对象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能力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并且能够代表广大群众者的利益。同时战略配售的对象要与长期合作的愿景,愿意长期持股投资。
2、 战略配售股票要求
①根据我国规定,发行人需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以上,才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同时,发行人需要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分配给战略投资者的股份总额、拟发行股份的比例以及持股的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可以参与线下询价,并应承诺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并且,在战略配售股票中,个人投资者不可以之间参与配售。战略配售对于投资者的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量为4亿以上时,战略投资者不可以超过30人;1亿以上不到4亿的人数不能超过20人;不足1亿的人数不可以超过10人。可见战略配售股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Ⅱ 上交所:每日开市前公布科创板两融标的名单
根据《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对科创板股票的证券简称及扩位证券简称、未盈利及表决权差异发行人股票的特别标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事项作出规范。
通知称,除现有证券简称外,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应同时提供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不少于4个汉字(6个字符),且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现有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官方网站相关内容中展示,会员单位、行情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展示。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仍以现有证券简称为准。
上交所要求,对于在科创板上市 时尚 未盈利的发行人股票或存托凭证,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对于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股票或存托凭证,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U”“W”特别标识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上交所官方网站展示。
通知显示,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上交所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科创板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相关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科创板存托凭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安排参照科创板股票有关规定执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在承诺持有期内可以按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此外,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上交所将公布科创板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战略配售股票及存托凭证可出借数量和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数量。
Ⅲ 科创板操作规则有哪些
科创板操作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理财操作进行了新规定,包括市价申报、涨跌幅限制、申报类型、科创板市价委托保护限价等内容。那么,科创板操作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1、 着重设计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
2、 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3、 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 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 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7、 上交所,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
8、 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找到关于科创板操作规则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Ⅳ 科创板基金有哪些可买战略配售基金
小伙伴们都知道,科创板的投资门槛高达50万,资产不够的就只能通过科创板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了,那么,科创板基金有哪些呢?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Ⅳ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发布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以下简称做市借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第三条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
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证金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做市借券业务的出借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向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
响。第五条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第六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应具备开展做市借券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借券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做市借券和申请做市借券授信额度的决议文件;
(四)业务实施方案;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表;
(六)中证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中证金融与借入人签订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九条中证金融结合借入人资信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及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第十条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金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务:
(一)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二)申请暂停或者终止参与做市借券的;
(三)违反业务规则或者业务合同,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证金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申请开立用于做市借券的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其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第十二条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
的,应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第十三条借入人在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前,应将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及交易单元等相关信息向中证金融报备,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借入人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借入人向中证金融申请注销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事先了结其全部做市借券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科创板做市借券标的股票范围与科创板转融通标的股票范围一致。
中证金融根据市场状况,可采取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股票做市借券交易等必要措施。第十六条借入人可以约定申报方式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
在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费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符合1至182天期限范围且借入人申报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费率差等要求。费率差按中证金融公布的标准执行,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费率差。
在非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档次、费率与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档次、费率一致。第十七条做市借券采取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实时撮合成交,生成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采取非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盘后与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一并撮合成交。第十八条上交所接收中证金融发送的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证金融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证金融反馈调整结果。
中证金融接收上交所发送的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第十九条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向中证金融申请做市借券约定申报交易展期、提前了结,经同意后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中证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归还日前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第二十条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在业务开展及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利益输送。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Ⅵ 科创板上市首日能否融资融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从上市首日起,科创板上的股票可作为融资买卖标的证券,也将纳入担保证券的范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虽然没有有效地解决证券不足的问题,但至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这为融资融券提供了新的盈利机会,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方式。融资是指向证券公司借款,在约定期限内购买证券并偿还本息;证券借贷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出售。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相同数量、相同品种的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相应费用。
一旦进行调整,投资者将适应制度,流动性抑价将继续加强,股价调整空间将打开,融资融券的空头利润将逐渐出现,一旦出现调整趋势,息票来源、卖空保证金和空间将出现大量盈余,看涨回退,短线涨价,股价调整幅度会更大,现在科技板块短期内越强,股价上涨越多,泡沫越明显。证券借贷卖空的机会也在增加,利润空间也在增加。
Ⅶ 创业板股票交易新规则有哪些
1、 涨跌幅限制。
规则条文: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解读:所有创业板的股票,以后每天的涨跌幅由原来的10%变为20%。意味着该规则实行后,创业板的股票风险会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动幅度则变成40%,如果在涨停板买入,很多可能亏损40%以上。而有些投资者习惯运用的“涨停战法”,也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规则条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作出相应标识。
解读:创业板新股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上市定价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内得到检验,如果该股票估值过高,市场可以马上修正。这也意味着,新股上市破发的机会增加,炒作新股的风气有可能得到压制。
3、熔断临停机制。
规则条文: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解读:没有涨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涨或下跌到30%的时候,会熔断临时停盘交易,停盘时间为10分钟,这是第一档位;在遇到上涨或下跌到60%的时候,会再次熔断临时停盘交易,停盘时间也为10分钟,这是第二档位;10分钟后可以继续交易。
停盘时间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复牌。在停盘期间申报的交易,先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4、盘后定价交易机制。
规则条文: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解读:这一条文源于上海科创板的规则,但一般投资者并不容易理解这一规则。其大概意思是:没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这两个时段内,投资者可以像买卖普通股票一样,在交易软件上以盘后固定价格申报的方式发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竞价阶段并不会成交,而是在15:05-15:30这25分钟里,根据时间优先的顺序按照收盘价撮合成交。
这一规则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有两个作用:一,可以避免当天买入股票后,承受亏损的局面;二,可以根据收盘后情况,再作出投资决策,给予投资者更多理性选择的机会和时间。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条文以外,还有以下几个规则需要注意,但不详细去写了。
第一, 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第二,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纳入可出借范围。
第三, 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Ⅷ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