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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科创板

发布时间:2023-02-24 06:25:5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
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
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
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
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 2 —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
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
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
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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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
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九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4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
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 5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
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 6 —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
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
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
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
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
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 7 —
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
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
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
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
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
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以
及相关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
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 8 —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
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
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
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
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
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
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
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
在内。
— 9 —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
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
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
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
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
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
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
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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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
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
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
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
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
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
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
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
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11 —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
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
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
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
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
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发行
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
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
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
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
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
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
期 3 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
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制
度,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具体制度
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
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以及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
— 13 —
享,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
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
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
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
则、编报规则,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格式、编
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
披露细则或者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
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
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
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
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
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
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 15 —
第四十一条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
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
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
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
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16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
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
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
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
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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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以备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与承
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
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
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
分别申报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
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新股申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
本办法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
— 18 —
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
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
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
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
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
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
止发行。
第六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业务,适
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

❷ ##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强制退市

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ST紫晶分别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两家公司未来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泽达易盛和*ST紫晶将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复牌,其中泽达易盛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泽达易盛”变更为“*ST 泽达”,*ST紫晶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对两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强制退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上市仅2年被退市警告,募集10.23亿,股民被掏空了

科创板退市警告第二股,688086ST紫晶2020年2月上市,如今仅仅过去2年时间公司被退市警告,股票名称从紫晶存储变成ST紫晶。股民:罪魁祸首是中信建投,为了1.19亿保荐费,什么都干的出来!

这种股票你如果说不是为了圈钱,我真的找不出其他理由,从上市之日起,一路下挫,一路亏损,一路爆雷。原始股东至少两大阴谋:1、用于大股东自己个人利益方面投入;2、到点减持走人。

股民们一致认为这紫晶存储就是来圈钱退市的,只是节奏有点儿快了!是不是下一家公司等不及了,也要上市圈钱了?

您觉得紫晶存储上市就暴雷,中信建投有连带责任吗?如何避免这种上市圈钱伤害投资者呢?欢迎您下方留言评论。

监管“零容忍”!泽达易盛和*ST紫晶或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点蓝字关注,不迷路~

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688555)、*ST紫晶(688086)分别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两家公司未来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泽达易盛和*ST紫晶将在11月21日停牌一天,11月22日复牌,其中泽达易盛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泽达易盛”变更为“*ST 泽达”,*ST紫晶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分析人士表示,证监会对两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主要责任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告内容,泽达易盛《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3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在上市后,泽达易盛继续通过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虚增利润1.09亿元。该公司同时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公告内容,*ST紫晶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显示,*ST紫晶长期通过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等单位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7年—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7.66亿元,虚增利润3.76亿元。此外,公司同时存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上交所将立即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流程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泽达易盛、*ST紫晶《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揭示的违法违规事项,上交所将立即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流程。后续,上交所将持续关注行政处罚进展,并将根据处罚结果和退市规则,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流程。

11月18日晚,泽达易盛和*ST紫晶均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记者梳理发现,泽达易盛和*ST紫晶上市以来,已多次收到上交所发出的监管函件。其中,上交所先后对泽达易盛发出4份监管函件,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予以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在*ST紫晶上市首年即2020年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后,上交所高度关注“非标”审计意见事项,就重要会计科目、业务模式变化、预付款项变化等进一步问询,分别就公司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2020年年报及2021年半年报3次发出问询函。2021年4月以来,对*ST紫晶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发出问询函及监管工作函10余份,持续紧盯公司风险事项,挖掘信息披露疑点。自2022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划扣、投资者诉讼等风险接连爆发,上交所均在第一时间发函问询,督促公司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明确监管要求。

此外,针对与泽达易盛进行相关交易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已发出《规范运作建议书》,督促公司严肃自查,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

*ST紫晶、泽达易盛分别于2020年2月、2020年6月上市,上市均未满三年,即因涉嫌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未来还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市场人士指出,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决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发行人不能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闯关”。对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监管必然会重拳出击,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市,这对于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上交所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注册制改革“三原则”,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责编:万健祎

校对:祝甜婷

版权声明

王锦程

END

❸ 科创板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安排具体是怎样的

针对科创板企业的特点,《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体现了交易机制设计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市场化、更具价格发现功能的股票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理念。
一是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二是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采用盘中停牌冷却措施,可以在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冷静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过热的投机炒作氛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停牌阈值和缩短单次停牌时间,可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有助于尽快形成合理价格。
三是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❹ 200家检测机构造假会影响医药股票吗

最近,兰州核酸作假事件、全网寻找张珊珊等舆论沸腾将背后大boss张核子、深圳核子基因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与此同时,核酸检测做成全国连锁式加盟生意、核酸公司冲刺IPO等信息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新华社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卫健委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国家卫健委也表示将持续加大对核酸检测机构监管力度。

核酸检测到底有多暴利?

此次舆论的导火索在于11月25日,核子华曦兰州实验室因录入异常被通报。天眼查显示,张姗姗担任“监事”的30多家广泛分于在全国多个省市核子基因、核酸检测关联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这三年内设立。

股权穿透可知,这些公司皆由核子基因全资控股。

据悉,从2020年2月开始,核子基因陆续出现在济南、深圳等各地卫健委公布的中标名单中。而在这几年中,核子基因多次被曝检测违规。突然刷屏的核子基因引发了全民对核酸检测生意的探讨。那么,核酸检测生意到底有多暴利?“核酸检测技术壁垒并不高,即使是非医护人员简单培训下就可以上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护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检测需求太大了,医院承担不了,就让第三方医检机构做。”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等疑问,这位医护人员委婉表示:“按照规定,只要是在当地取得对应资质、有自己的医学检测实验室的都可以做核酸检查。当然,和相关部门关系好的话也更容易拿到单子。”记者获悉,在整个核酸业务中,上游的检测试剂生产商毛利最高,基本都在80%以上。而处于下游的核酸检测服务商盈利目前主要靠走量。“在生产商这块,做出口的最赚钱,比如九安医疗,合同金额都是以亿美元为单位,国内很多公司都很羡慕。”另一位人士表示:“做国内的也不错,据我所知毛利基本都会在80%以上。下游的核酸检测服务商目前靠走量,前两年核酸自费价格高时特别赚钱,先进入的那一拨企业赚惨了。现在政府采集压价,就只能靠走量。比如哪怕每管只赚一毛钱,但如果是百万人千万人做核酸检测呢?”相关上市公司财报亦可窥见一斑。达安基因半年报显示,来自核酸检测试剂的营业收入为46.3亿元,营业成本5.46亿元,毛利率高达88.2%;明德生物2022年上半年核酸检测试剂营业收入30.4亿元,营业成本4.38亿元,毛利率85.6%。硕世生物,上半年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相关收入为20.9亿元,去年其核酸检测的业务毛利率约为81%。

核子基因的加盟生意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舆论中心的核子基因总部位于深圳,成立于2012年,创始人为张核子,其持股达64.73%,为第一大股东。天眼查显示,自2021年开始,核子基因对外投资的速度加快,2021年核子基因新开设了8家公司,2022年截至目前为止,一共新开设了15家公司,其中14家都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包括深圳、海口、厦门、兰州、大连等城市

核酸检测机构造假怎么办?监管最新回应来了!张核子们的暴富神话或将终止
在业内人士看来,核子基因旗下的实验室在短短时间里快速增加并分布各地,并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行业逻辑。而让核子基因“不合常理”地快速扩张并占据市场的杀手锏是——加盟模式。

据核子基因官网显示,2015年其就启动招商模式,在全国19个城市开展项目推介会600多场,累计签约合作伙伴约1500家。目前拥有40所标准实验室,62家全资子公司。在可加盟项目中,包括“健康检测代理”、“抗原试剂代理”、“提取试剂代理”三类,其中“提取试剂”正是核酸检测的重要工具,工作人员吸取样本加注到提取试剂中进而提取核酸。

核酸检测机构造假怎么办?监管最新回应来了!张核子们的暴富神话或将终止
据核子基因官网

天眼查显示,这62家全资子公司披露出来的与核酸检测相关的招投标就有60余条,其中每条招投标信息涉及的金额不同,数额最大的达到了1350万元。可以说,张核子旗下的核酸检测业务,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全国性网络。核子基因官网显示的其已累计核酸检测超7亿人次也正是由其庞大的加盟模式所致。有媒体称报料称,核子基因盟资料显示,仅在半年内,核子基因通过核酸检测业务获得了4.5亿元的营业额。金融投资报记者在核子基因集团官方微信上发现,其宣称代理加盟模式共有三种,0基础的代理商也可以合作,模式之一为基因小屋。有消息显示,加盟基因小屋的费用至少30万,如果是区域独家代理模式,则费用更高。当记者具体咨询加盟情况时,客服极为谨慎,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将有专人联系提供加盟方式、投资费用、盈利分析等信息。但截止发稿,一直没有回应。

核酸检测企业好日子结束了?

在通过加盟形成产业化的同时,核子基因也在寻求资本化。据《科创板日报》,核子基因“是目前国内基因检测行业实验室规模和牌照最多的企业”、“核子基因集团总投资3亿元,IPO上市计划正式启动”。而在上周,即11月23日,上交所官网披露,鉴于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翌圣生物”)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对翌圣生物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议。翌圣生物也成了“从严审核”核酸检测企业上市后,首家被取消上市申请审议的公司。记者查询发现,目前沪深北交所涉及新冠核酸检测业务的IPO公司共计13家。今年先后有菲鹏生物、康为世纪、达科为、致善生物、瑞博奥等5家涉及核酸检测业务企业过会。具体看,康为世纪在一个月前成功上市科创板,发行价格48.98元每股,过半时间皆处于破发状态,11月29日报收47.62元;达科为、菲鹏生物则均已提交注册,上市在即。 其中,达科为数据显示,上半年实现营收4.74亿元,应收账款为2.41亿元,占比达50.8%。 无论是股价表现还是各个核酸检测公司应收账款高企现象皆透露一个事实:此前赶上风头躺赚的核酸检测企业们,随着核酸暴利秘密浮出水面、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出台,已然走向尽头。不少核酸检测企业扎堆上市融资,或是意在红利结束前,赶上资本市场暴富的那趟列车。不过,核酸检测公司的资本化算盘显然已经落空。11月21日晚间,深交所、上交所先后发文表示,高度关注涉核酸检测企业的上市申请,坚持从严审核,尤其是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11月29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介绍,重点加强对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样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家卫健委也表示,对于常规核酸检测,我们严格检测资质准入和质量控制,不断优化技术规范,重点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管。过去躺赚的核酸检测企业,暴富神话终成过去。


爱投顾提醒您,本文涉及以下个股:
达安基因(002030) 17.39 -0.57%+加入自选
九安医疗(002432) 59.12 +1.62%+加入自选
明德生物(002932) 66.56 +1.53%+加入自选
硕世生物(688399) 104.65 +0.37%+加入自选
康为世纪(688426) 42.90 -1.56%+加入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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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银河证券“弃购”科创板 交易员“手滑”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并降级

“弃购”科创板天准科技后,中国银河证券立刻成为市场焦点。中国银河证券昨天表示,给予交易主管、团队负责人撤职并降级处分,调离投资岗位等等处理措施。

事件:弃购640万股

7月4日,根据天准科技此前公告,其网下申购共有13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197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仅有银河证券自营账户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应申购数量为640万股,实际申购数量却为0股。

发行公告显示,银河证券此前询价时报价为25.90元/股,与天准科技25.5元/股的发行价相比略高。根据天准科技网下投资者配售情况来看,银河证券应申购的640万股应可获得25775股初步配售,获配金额65.73万元。

中国银河证券因成为首个弃购机构,备受市场关注,弃购原因也被各方热议。

原因:未按时进行网下申购操作

为何有效报价之后未进行申购?此前业界猜测,中国银河证券可能认为天准科技“发行价过高”。

据天准科技发行公告显示,其所在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26倍(截至6月27日),而其同类所对比的四家同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在49.68倍。而天准科技发行后市盈率为52.26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其市盈率为57.48倍。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银河证券此次放弃申购天准科技有可能是工作失误所致。据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各家机构对科创板发行的参与度较高,多家券商内部也对科创板工作进行了重点布局,不太可能在这个时点放弃申购。而从目前放弃的申购金额来看,所占申购金额并不大,其失误可能性更高。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华兴源创的网下配售中,银河证券也参与了申购报价,初步获配数量为2.07万股,获配金额为50万元左右,但并未中签。

中国银河证券认为弃购事件的原因是,负责交易人员7月2日未按指定时间进行网下申购操作,致使交易失败。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操作事故,已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业内对上述条例会否落实到银河证券身上仍然有争议。若银河证券此次弃购行为能够证明是处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免除自身机构申购责任的,则可能不需要受到限制。但如果无法证明,那这个限制措施仍然会从严执行。

7月5日,银河证券股票全天走弱明显,截至收盘跌幅为2.49%。全天市值损失了30多亿!

处理: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并降级

中国银河证券称,7月5日,公司党委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给予交易主管、团队负责人撤职并降级处分,调离投资岗位;给予新股信息员、交易员诫勉谈话等;同时对自营投资总部总经理、交易主管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公司党委要求公司业务条线负责人向公司党委作出检查,全面加强条线管理。

影响:可能被限制科创板打新

7月5日,中证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19年第1号)》,名单中仅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一家在列。公告称,中证协决定对在科创板“天准科技”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

市场分析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此番银河证券自营账户放弃申购科创板新股,则该账户将会面临六个月不得继续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一事。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郑重声明: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❻ 围绕贯彻落实《指引》要求,上交所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有何具体措施

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坚持从严监管,加强监管协同,稳步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做好增量项目申报。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上交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是存量项目分类处理。对在审项目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上交所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对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等问题或前期审核问询阶段已对前述问题作出说明或披露的企业,按照规定提交专项承诺后,正常推进审核程序。

三是统一问询标准。上交所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提出问询问题,同类问题的披露与核查范围将保持一致。在审核中,上交所将进一步关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区分企业情况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发出补充问询,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四是压严压实责任。结合前期发布的“常见问题自查表”和《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上交所将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上市企业入口关。拟上市企业未如实说明或披露股东信息,或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上交所将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是加强监管协同。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对企业存在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问题的,上交所将及时提请证监会启动意见征询程序。市场主体对《指引》具体适用有重大疑问的,可及时向上交所咨询反映。

❼ 科创板12个规则

如下:


1、着重设计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3、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7、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


8、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9、上交所,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


10、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套市值指标。

❽ 「IPO」狂赚230亿的打工人们再一次被政策支配了

图片:网络

作者:咖喱皇


一、“风光”的2020年

2020年,注定会在中国投行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全球新冠疫情冲击下,中国向全世界展现了惊人的防控能力,快速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力。得益于科创板注册制的良好运行经验、创业板注册制正式实施及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理念,A股IPO市场在2020年迎来了大爆发,审核和批准上市速度均实现了整体提升, 2020年A股IPO上会企业共有639家,过会605家,通过率达到97.71% 。上会的企业中创业板213家,科创板224家,中小板59家,主板124家,注册制板块贡献了约70%的上会企业。2020年A股IPO融资金额也创下10年新高, 2020年全年合计有393家企业完成A股IPO上市,募集资金总额超过了4700亿元 。在A股IPO市场发展的带动下,2020年各券商IPO保荐业务收入也实现了大幅提升,据统计,有59家券商投行在2020年合计获得了233.25亿元IPO保荐承销业务收入,创下近十年来新高。

*注:根据网络信息整理

二、“堰塞湖”又回来了?

注册制的推行、审核透明度及速度的提升了在一定程度上的激发了中小企业的上市积极性,近一年踊跃申报,据初步统计,截至3月21日,A股IPO总排队数达到了666家,A股IPO在审企业合计418家,其中创业板219家、科创板90家、主板65家、中小板44家。同时,A股IPO过会但未获批文企业合计248家,其中创业板120家、科创板77家、主板44家、中小板7家。另外,拟IPO企业的申报热情依然不减,截至3月18日,已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正接受上市辅导的企业数量也达到了2273家之多。

A股发展近10年,“堰塞湖”现象曾出现过两次,分别为2013年的近900家排队峰值及2016年的895家排队峰值。与前两次的IPO“堰塞湖”不同,目前的排队数量不断增加是在IPO审核常态化的前提下积累而成,现阶段IPO审核周期较早期已经大幅缩短,申报企业增加及批文发放速度不及审核速度是造成排队企业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


三、再遇监管难题,“全面注册制放缓”

根据注册制相关规定,交易所受理首发企业上市申请后,需在受理后的20天内进行首轮反馈。不少投行一线人员也坦言,创业板预审员异常辛苦,项目积压严重,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交易所已经开始对排队企业的审核进度进行一定自主调控,释放一些审核压力。

面对IPO排队数量增加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总体成效明显,市场各方反映积极正面,企业踊跃申报上市,IPO排队数量增长较快。 同时,排队现象也反映出,实施注册制后市场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有关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对注册制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全面、对注册制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注册制与交易所正常审核存在模糊认识,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2019年首次提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到2020年提出“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再到2021年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注册制”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初此,市场也曾对全面注册制存乐观预期,普遍传言全面注册制或将在今年两会后即可落地。不过,在推行注册制问题上,监管部门显然没和市场预期站在一起,他们认为可能市场还没做好准备。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称,当前注册制仍以试点为主,待评估后将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3月5日晚,证监会印发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也并未提及主板注册制或全面注册制。可见,在排队企业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 全面注册制在今年落地已经不太可能


四、重拳出击,主动调控措施逐步出台

历史 上,为解决“IPO堰塞湖”难题,证监会曾采取过启动财务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快发审节奏、提高审核标准、主动劝退等多种方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掀起的财务核查风暴以及2017年大发审从严审核在众多投行从业者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阴影。

(一)现场检查重出江湖

2021年初,监管已表露出从严审核的迹象。1月29日,证监会下发《首发企业现场规定》,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了制度方面的规定。1月31日,制度刚刚公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在排队上市企业中抽中了20家,准备开展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10天内,被抽中20家企业中有16家选择了撤材料的方式回避检查,一次性撤回的企业占比高达80%。 现场检查手段的实施,对已申报的企业形成了一定威慑力,截至3月21日,报过被抽中撤材料的企业, 已累计有84家企业终止审核 ,其中创业板48家,科创板28家,主板中小板合计8家。另外,交易所督导也是注册制实施以来的实施的一项常态化措施,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已经合计对40家科创板项目的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其中32家项目也已分别在督导前后撤回。 其中,某家死活不撤回的企业,据传也刚刚在上周四被否。

同时,审核方面已有一定收紧的趋势, 截至3月21日,2021年已有6家企业IPO被否 甚至出现了上会入场不放发言,直接否项目的情形 ,而2020年全年的被否企业数量才仅有9家。3月19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 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对此,我们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总的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据投行人士透露, 目前已有被抽查后撤材料的企业被要求上交券商工作底稿至所属证监局接受检查,“一撤了之”已经成为 历史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现场检查及交易所督导及审核趋严将保持常态化,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泄洪”作用。

(二)辅导验收收紧

排队企业可能面临着“检查”或“被否”,“入湖闸门”外的拟申报企业同样面对着监管收紧的情况。据传,各地证监局已开始频繁约谈保荐机构,虽然尚无正式文件出台,但已“实质”提高了辅导工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后续将对不满意的项目“不验收、不申报”,对中介机构也将加强监管力度,预计在近期, 监管可能会针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出具正式的制度文件进行完善

据最前线编辑部 不完全且不负责任的统计 ,辅导验收标准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辅导过程不可流于形式,重视辅导留痕,增加对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警示教育

3、强调外围流水核查程序,验收时需验证外围流水核查账户完整性,不全则不推进不验收

4、验收前先行提交相关问题回复,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分析,以及辅导机构立项、内核等文件至少需要在辅导验收申请前1个月回复证监局,证监局确认无问题再推进验收程序

5、证监局提出问题要认真回复,很快就回复(如第二天就提交)将被视为中介不尽职

6、抽中不可撤材料,在遇到交易所现场检查后主动撒材料,或者现场检查时被发现问题,证监局要对该保荐机构区别对待,同时撤材料重新申报的,后续也将区别对待
7、对于被要求整改的、撤回项目的,屡次出现各种小问题的保荐机构,部分证监局会延长该保荐机构所有项目的辅导时间

……(未完 待续)


(三)上市标准提高

除了辅导工作流程监管趋严外,注册制版块上市条件也有了收紧的风向。据不可靠消息源透露,证监会将于近期修订发布科创板调整修订后的细则,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将更强调“硬 科技 ”,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更严格详细的审查,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并保护投资者。 在科创属性方面,传言监管将针对标准中的研发人员数量比例及研发支出比例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认定标准

可见,在经历了看似“放水”的2020年后,IPO市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全方位监管趋严的洗礼。

五、IPO搬砖狗何去何从

直面这些政策变动的当属投行从业人群,2021年初推出的股东穿透核查以及地位逐渐被提高的银行流水核查对搬砖狗进行了一次物理攻击,基本上这几个月大多数投行从业者都在忙着做这两项核查程序,工作量的提高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态度也让搬砖狗承受着一定压力,毕竟在会企业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自己参与的项目,项目能否应对核查,是选择继续坚守or主动撤退也是必须要和发行人讨论做出的一项抉择。

伴随着监管收紧,各大券商的质控内核标准也在悄悄提高,多位投行一线人士表示 其内部规模小的、主要核查程序不充分的项目均被劝“延期申报”,内部立项、内核标准均在不断提高,甚至有券商在去年三四季度就开始不断向各项目组提示后续审核过程中现场检查风险

政策趋严其实也不用过度解读,究其本质,不过是注册推行了近2年来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自我系统更新而已,不过是到了必须要修正市场对中国注册制的认知的时间了而已,调整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 借用投行前辈王骥跃先生的一句话:“改革只有在改革中才能不断完善” ,无论政策如何调整, 我们要做的、能做的都非常简单,就是做好手中的工作 ,说的高尚一点,也叫为资本市场 健康 发展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最后,最前线要对各位小伙伴说, 风物长宜放眼量,不可彷徨,也无需骂娘。望诸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2021年3月22日凌晨

于某项目加班后的项目现场

❾ 科创板退市制度包含哪些方面科创板退市规则有哪些

错误来选项A,投资者可以阅读上市公自司公告。(私信 手机超低佣金 开通科创板流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12.7.1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12.7.2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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