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减持股份限制性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为遏制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提前离职方式,规避对其减持限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董监高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
例如:自然人F为上市公司戊的董事,任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份。2014年6月30日,F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F未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对此,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首先,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内,F不得转让其持有戊公司的股份;其次,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其原任期所剩余的时间(两年半),在此期间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减持股份的,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贰』 董监高减持规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二、分析详情
董监高减持规定是为了减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处于控股地位而借此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监督公司的行为。
三、董监高减持窗口期、持股变动申报
窗口期减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持股变动申报。董监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叁』 年后仅2天,18家公司宣布股东将减持,6家董监高辞职
作者|孔祥凯
刚刚过完春节,股市就从2月18日重新开市交易了,然而,反做空研究中心发现,一些公司的减持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才过了春节,农历正月初七和初八两个交易日,就有18家公司公告了股东即将减持或正在减持的消息,另有6家公司公布了董监高辞职的消息。
在18家股东减持的公司中,有5家属于控股股东级别的减持,有9家是持股在5%以上大股东(非控股方和非实控方)在减持,有4家公司是小股东减持。我们注意到,华夏幸福等知名企业 也在本周的减持清单内,其中华夏幸福属于被动减持,这也属于公司价值下降之后券商需要做的一项工作。
2021年已经全面来到,我们祝福跟随了我们那么多年的朋友们,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 健康 、家庭和睦、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北信源:实际控制人林皓减持约4000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北信源(SZ300352)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皓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皓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林皓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约4000万股,减持价格5.68元/股至6.57元/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为2.76%。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44982.4087万元,2012年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352。北信源总部位于北京,下设多个全资子公司及研发中心。拥有1200多名信息安全专业研发、咨询与服务人员,构建了全国七大区、近三十个省市的营销与服务网络,为用户提供业界领先的产品与服务。
恩捷股份:股东PaulXiaoming Lee减持约303万股
恩捷股份(SZ002812)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PaulXiaomingLee先生、合益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获悉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PaulXiaoming Lee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约303万股,合益投资未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PaulXiaoming Lee 先生、合益投资减持计划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时间已过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玉溪市高新区,成立于2001年7月,2011年5月完成股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旗下有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云南德新纸业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道森股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苏州科创投资咨询减持265万股
道森股份(SH603800)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苏州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告知科创投资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740%。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森股份”(SH:603800),创建于2001年10月,座落在美丽的苏州。道森股份是主要从事油气钻采井口装置、阀门及井控设备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ISO9001、APIQ1、API6A、API6D、API16A、API17D、API20B等质量体系认证。
中曼石油:红杉信远、红杉聚业减持1000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中曼石油(SH603619)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红杉信远、红杉聚业共减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2.50%。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或中曼集团,英文缩写ZPEC),总部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城工业区,注册资本肆亿零壹佰元(400,000,100RMB),是一家以创建跨国能源公司为企业愿景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华夏幸福:控股股东将被动减持不超过2%公司股份
华夏幸福(600340)2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协议约定将被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强制处置程序,上述业务相关金融机构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操作,计划减持不超过7827.44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8年,是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截至2017年9月底,拥有员工超25000名,总资产超3360亿元。为区域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实践证明,这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能够推动合作区域的经济发展、 社会 和谐、人民幸福,有效提升区域发展的综合价值。
没有大公司,9家公司大股东宣布减持
彩讯股份:股东光彩信息等减持计划到期共减持约340万股
彩讯股份(SZ300634)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股东光彩信息、明彩信息、瑞彩信息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上述股东共减持公司股份约340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85%。
彩讯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之一,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彩讯自2004年成立以来,专注互联网领域的软件开发和业务运营,秉持“创新移动互联,超越客户期望”的理念,和“一流技术、周到服务、协作共赢”的精神,为通信行业、能源行业等广大客户开发并运营互联网应用平台、企业协作和营销平台、企业级大数据应用平台。
中宠股份:股东和正投资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约137万股
中宠股份(SZ002891)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和正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2月16日,和正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和正投资于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6日减持公司股份约137万股,减持价格60.73元/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69%。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烟台,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占地40万平方米。在全球拥有11间现代化的宠物食品加工厂,14家子公司。中宠股份创始人郝忠礼先生于1998年自主创业,由外贸食品行业投身宠物食品行业,先后成立了烟台中礼工贸、烟台爱思克食品、烟台中幸食品等企业。
明阳智能:股东靖安洪大减持约1902万股占比1%
明阳智能(SH601615)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靖安洪大招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送达的《减持股份进展告知函》,靖安洪大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约1902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约528万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约137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约18.95亿股)的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中山,前身为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清洁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管理与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星湖 科技 :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拟减持公司不超1478万股股份
星湖 科技 (SH600866)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计划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78万股,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2%。
星湖 科技 (600866)广东肇庆星湖生物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64年创建的农业微生物药厂,1981年转产味精,1992年在原国有企业肇庆味精厂的基础上转制成立股份公司,是广东省首批八家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之一。
嘉泽新能:宁夏比泰减持公司股份约201万股
嘉泽新能(SH601619)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本次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已届满,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宁夏比泰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2月1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123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尚有39469700股未完成减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隶属于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绿色能源开发的民营上市发电企业。
永高股份:股东拟减持不超2%股份
永高股份2月18日公告,持公司股份104,17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43%)的股东、副董事长张炜计划在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永高股份(002641)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产业涉及塑料管道、光伏太阳能、家用电器开关插座智能装备和贸易等多个领域。系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公元集团巨大的核心子公司。
伟隆股份:股东范庆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约175万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伟隆股份(SZ002871)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2月17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范玉隆先生、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股东范庆伟、江西惠隆企业共减持公司股份约175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为1.5%。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建于1995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17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871)。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部门,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执行,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已达到欧美国家先进水平。
西藏珠峰:股东拟减持不超5.35%公司股份
西藏珠峰2月19日公告,持股5.35%的股东西藏信托拟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减持共计不超过48,951,5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5.35%公司股份。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矿山综合开发为主的资源类上市企业,主要从事铅精矿、锌精矿和铜精矿的勘探、开采和生产销售。
乐惠国际:宁波乐利、宁波乐盈减持计划完成减持股份约74万股
乐惠国际(SH60307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02月19日,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共减持公司股份约74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啤酒酿造设备制造商和整厂交钥匙服务商,拥有专业的工程设计、装备制造、项目管理和安装调试等综合服务能力。拥有从糖化间、大型发酵罐和清酒罐、冷区及无土过滤、酵母间等完整的啤酒酿造装备全产品线。
四家公司小股东宣告减持,两公司减持计划已过半
华鲁恒升:九位董监高人员减持约44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
华鲁恒升(SH60042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监高人员常怀春、董岩、高景宏、潘得胜、张新生、庄光山、于富红、张杰、高文军共减持公司股份约44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0.0269%。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多业联产的现代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2002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管理基础坚实,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能力。公司拥有60多项国家专利,部分成果获得全国、行业和山东省 科技 进步奖。
道通 科技 :股东拟减持不超2%股份
道通 科技 2月18日公告,平阳钛和、五星钛信、温州钛星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180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上述减持主体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立于2011年,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广告型智能化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停车系统服务平台,无障碍通道等一卡通管理系统的高 科技 企业,2014年深圳一道通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彩虹股份:股东如意广电减持约1065万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
彩虹股份(SH600707)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如意广电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2月3日,如意广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约10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69%,减持时间过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显示器件领域中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主要业务为液晶基板玻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液晶基板玻璃是平板显示产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材料,是液晶面板的重要组件。
桃李面包:股东吴学东、盛利合计减持816万股
桃李面包(SH60386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吴学东、盛利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共减持公司股份816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为1.20%。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3日。公司主要经营面包及糕点、月饼,是一家致力于烘焙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综合性公司。公司采用"中央工厂+批发"的经营模式,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依靠"高性价比"的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良好口碑。
过完年就辞职,这六家公司董监高怎么啦
财通证券:总经理阮琪辞职
2月19日晚间,财通证券公告称,阮琪因组织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财通证券称,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董事选举和新任总经理的聘任工作。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现为浙江省政府直属企业,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35.89亿元。
格林美:副总经理万国标因个人原因辞职
2月18日晚间,格林美(002340.SZ)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万国标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万国标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万国标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含下属企业)其他任何职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在深圳注册成立,2010年1月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代码002340,总股本41.51亿股,净资产98.78亿元,在册员工近5000人。十多年来,格林美累计投资百亿元,建成覆盖中国广东、湖北、江西、河南、天津、江苏、山西、内蒙古、浙江、湖南、福建十一省与直辖市的十六大循环产业园。
沃尔核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占君辞职
沃尔核材(SZ002130)2月1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占君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王占君先生因公司内部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高分子核辐射改性新材料及系列电子、电力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产品包括:热缩套管、热缩母排等2500多种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力、冶金、石化、 汽车 、高铁、煤矿及航天航空等领域。
广汇能源:梁逍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广汇能源(SH600256)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逍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集团内部工作调动原因,梁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4年,原名称为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2002年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2012年成功转型为专业化的能源开发上市公司,同年6月5日正式更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合力:证券事务代表胡彦军辞职
安徽合力(SH600761)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胡彦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任报告。胡彦军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胡彦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控股子公司,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7.402亿元,是我国目前规模大、产业链条完整、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车辆研发、制造与出口基地;是我国叉车行业较早的上市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也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工程机械建设(合肥)基地领军企业。
康缘药业:副总经理万延环辞职
康缘药业(SH600557)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万延环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万延环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万延环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企业(第29位),全国中药企业十强第五位,中国医药企业创新力二十强,现有员工5000余人。
『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伍』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 质押 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 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董监高减持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会使管理人员重新洗牌,相应的就是企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因此董监高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
『陆』 已离职高管减持需要发进度公告吗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柒』 董监高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董监高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高管减持股票需要审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捌』 新三板高管减持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二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第三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玖』 2021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2021减持新规全文细则如下: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需要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 9 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拾』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