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进行分立涉及土地过户,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
『贰』 房地产企业分立真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房地产企业分立真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叁』 开发商分立分割土地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细节上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肆』 新三板上市财务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七个财务问题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解决。
一、会计政策适用问题
新三板IPO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譬如收入确认方法模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长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方法不合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滞后;借款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限;合并会计报表中特殊事项处理不当等。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譬如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等等。对于第一类问题务必纠正和调整,第二类问题则要注重选择和坚持。
二、会计基础重视问题
运行规范,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也包括财务规范。新三板IPO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有“规”不依,记录、凭证、报表的处理不够规范,甚至错误,内容上无法衔接或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是“内外”不一,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帐情况。这不仅让企业的运行质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还势必影响好企业挂牌,当然更会影响企业今后的IPO。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充分认识到规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养成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的意识和习惯。
三、内部控制提升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和内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证券业协会等主管备案审查的机构评价的核心。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的类型分为约束型控制(或集权型控制)和激励型控制(或分权型控制)。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以前者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后者。另外,内部控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有执行和监督,并且有记录和反馈,否则仍然会流于形式,影响挂牌。
四、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盈利规划主要包含盈利规模、盈利能力、盈利增长速度三个方面,必须考虑与资产负债、资金周转等各项财务比率和指标形成联动和统一。从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挂牌备案的角度来看,盈利规划切忌人为“包装”,而是要注重其内在合理性和后续发展潜力的保持。
五、资本负债结构问题
资本负债的结构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负债比例控制与期限的选择;负债风险与负债收益的控制等。以最为典型的资产负债率为例,过高将被视为企业偿债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很难满足挂牌条件,但过低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挂牌审核,因为审批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融资需求不大,挂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企业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也更有利于企业挂牌或IPO融资。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挂牌前进行合理重组就显得格外重要。
六、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新三板IPO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能够通过税务处罚和调帐的处理解决,还算未构成实质性障碍,更多的情况是,一方面因为修补历史的处理导致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却因为调整幅度过大被认定为企业内控不力、持续盈利无保障、公司经营缺诚信等,可谓“得不偿失”。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避免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
七、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三是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伍』 帮助新三板上市税务应做什么
新三板挂牌是一项复杂的上市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满足新三板上市的规范要求,据(犀牛之星)实际经验,财务规范占整个新三板上市工作量超过70%,因此,可以说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最终能否成功挂牌。
新三板财务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币资金
比如公司外部账面体现银行账户和内部账面体现银行账户数量不符,内账多开具的银行账户为企业处理账外收入支出及无正规票据业务的银行账户。建议向银行索取企业开户情况表(贷款卡记录),核对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由会计牵头与出纳员对公司近年开具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逐项核对,调整账务处理错误及账务处理不及时的业务,确保银行存款做到账表、账实、账目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二、其他应收账款
外部账面和内部账面其他应收款不符。一般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以公司外部账目为基础进行调整,还原公司真实的其他应收款。对于个人借款部分,需要在正式审计之前全部处理完毕。对于民间借贷资金利息部分,索取正规发票,进行销账处理。对于财政补贴收入符合规定的部分结转至营业外收入。对于企业银行贷款倒账部分,由财务人员与各往来单位逐笔核算,调整还原至真实的往来余额。
三、应收帐款
公司外部账面和内部账面应收账款不符。比如公司应收账款部分存在坏账并未计提减值准备,同时部分应收账款实际已经回款,而公司账面没有进行销账处理。建议由公司财务人员对应收账款明细进行逐项梳理,对已回款部分进行销账处理,对已确认的坏账进行核销或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要求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制定相关会计政策,合理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四、预付账款
公司外部账面预付账款余额和内部账面体现预付账款余额不符。预付账款账面未进行明细项目核算,无相关合同等补充资料,无法明确款项明细,无法分析账龄及确认各项预付账款债务人的真实性。建议对年预付账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调整以前年度的预付账款。同时要求企业确认是否存在银行贷款套现业务。
五、存货
涉及的问题一般包括公司无存货定期盘点制度,实物管理与账面是否吻合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财务核算未制定存货减值的计提方面的规定,部分已存在减值的情况但未计提跌价准备;存在体外循环的存货。建议对公司的存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已经盘点情况调整账目存货,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制定存货减值的核算办法,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体外循环的存货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健全存货收、发计价;存货实物流转制度,完善存货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
公司外部账目固定资产余额与内部账目固定资产余额不符。公司无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实物管理与账面不吻合,存在盘亏资产未处理的情况;公司财务核算未制定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的规定,部分存在已存在减值的情况但未计提减值准备;存在白条购入体外循环的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账,导致资产实物无法与财务账面对应。建议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制定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办法,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体外循环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入账内处理;要求公司减值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账,便于企业进行实物管理。
七、待处理财产损益
对形成的原因及形成的时间无法落实清楚的,建议将该部分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处理。
八、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内外账不符;企业外部账面短期借款余额中不包含企业民间借贷的款项。建议要求企业到银行打印企业贷款卡记录,按照企业贷款卡的实际情况,以外部账面数为基础,将企业的短期借款调整为实际的短期借款;将企业民间借贷的款项,已经实际调整纳入账内核算。
九、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
一般有如下几方面问题,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入核算,而是以企业实际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实现;公司内外账收入、成本确认形成差额的原因为部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成本未纳入账内核算,同时外、内账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内外账收入、成本确认形成的差额主要原因为企业出租资质,为其他公司走账行成。建议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对实际已完工,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调整计入当期;对于已实现未开票的账外收入,纳入账内核算同时补交相关税金。
十、会计政策适用问题
拟挂牌企业在适用会计政策方面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错误和不当适用,另一方面是适用会计政策没有保持一贯性。对于第一类问题务必纠正和调整,第二类问题则要注重选择和坚持。
十一、会计基础重视问题
运行规范,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一项基本要求,当然也包括财务规范。拟挂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会计基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有“规”不依;另一方面是“内外”不一。这不仅让企业的运行质量和外在形象大打折扣,还势必影响好企业挂牌,当然更会影响企业今后的IPO。挖贝新三板研究院建议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充分认识到规范不是成本,而是收益,养成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的意识和习惯。
十二、内部控制提升问题
企业内部控制是尽职调查和内核时关注的重点,也是上市主管备案审查的机构评价的核心。从内部控制的范围来看,包括融资控制、投资控制、费用控制、盈利控制、资金控制、分配控制、风险控制等;从内部控制的途径来看,包括公司治理机制、职责授权控制、预算控制制度、业务程序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的类型分为约束型控制(或集权型控制)和激励型控制(或分权型控制)。通常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以前者为主,规模型企业可采取后者。
十三、企业盈利规划问题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对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来说,企业盈利的持续性、合理性和成长性都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对企业盈利提前规划,并从政策适用、市场配套、费用分配、成本核算各方面提供系统保障。
十四、资本负债结构问题
以最为典型的资产负债率为例,过高将被视为企业偿债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很难满足挂牌条件,但过低也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挂牌审核,因为审批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融资需求不大,挂牌的必要性不足。因此,适度负债有利于约束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减少代理成本,债权人可对当前企业所有者保持适度控制权,也更有利于企业挂牌或IPO融资。
十五、税收方案筹划问题
税收问题是困扰拟挂牌企业的一个大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则需要面对税务处罚和调账的影响。主要涉及的有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购置税、营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因此,税收规划一定要提前考虑,并且要与盈利规划结合起来。另外,在筹划中还要考虑地方性税收政策和政府补贴对企业赢利能力的影响问题。
十六、关联交易处理问题
『陆』 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不征
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不征?
房地产公司分立,土地增值税征是不征?
问:我公司计划实施分立,以实现资产(主要是土地)剥离,请问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税的前提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企业分立导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且“取得收入”呢?分立是《公司法》上的组织变更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分立除涉及转移营业部门财产的物权与债权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组织设立行为。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各地对分立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执行口径出现较大的差异。例如:
青岛地税局在青地税函[2009]47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海南地税局在琼地税函[2010]265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以上两个地方明确分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新疆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号则规定:“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新疆地税将分立不征土地增值税限定为投资主体相同且分立后的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中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同时明确,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各地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属地政策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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