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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三板案

发布时间:2023-01-07 14:21:30

⑴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这年头,您手里不持有点儿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

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场场异化的资本游戏曝光于公众之前。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些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担保公司给民间资金链条带来的重创还尚未恢复元气,更高级的集资陷阱已变身而来......

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比存银行多赚20倍?一夜暴富美梦成惊魂

媒体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非法集资的变种曝光于公众面前。9月1日,郑州市民王建国(化名)与其维权团队成员正在向警方陆续提交申诉材料,指控上海优索环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段某,涉嫌编造“公司上市后受让原始股”的谎言。

由于该案目前仍在警方侦查阶段,故该事件的轮廓与波及范围尚不清晰。但在坊间,同案几个“维权的人”向本报描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这些人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且“串亲友”现象非常普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郑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并于当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完成挂牌上市。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让’”。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或许正因如此,错过了发布会的多位投资人,是在两日后”追到“涉案公司总部”买股“的。而有媒体曾报道,就在该公司组织的定增活动上,共聚集了200余人,现场签约”定向增资总额约1800万元。挂牌≠上市

次月即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说,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该公司“股权投资”除了河南的维权者外,还涉及到了邻省河北等地,当地电视台也曾就此事进行了聚焦报道!

【现象】卖股像卖菜“上市公司”售卖原始股成风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随着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热,国内出现新一轮原始股发售潮,河南亦出现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月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的消息显示,“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网络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元,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还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将这一风险极高的投资,鼓吹为“低风险”。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这家公司在宣传资料上称。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业中较为集中。部分企业挂牌四板后,即开启了原始股的融资模式。

【调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让”一场异化的资本游戏

“上市公司+原始股”,这个搅动无数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来却是“自砸脚面”的逻辑。

什么是“空壳公司”?

现实中,花个几万块钱注册或购买一家“空壳公司”(通常为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并非难事。而后,对其经营业务包装为环保、农业、新能源等时尚题材。但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公司所宣称的业务内容,很可能只存在于漂亮的宣传册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环保公司为例,其宣称在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已挂牌上市。但这,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企业,是完全两个概念。

如省内一“四板”业务中介负责人透露,与到主板上市的动辄数千万元的费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一两个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费用会贵些,其他‘四板’市场多是几万块钱随便挑。”

这是因为,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而场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50万以上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借词”玩法纯属张冠李戴

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公司挂为“卖股”的噱头。

中原证券新三板业务总部经理李林立称,任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销售原始股、进行定向增发。哪怕只是个卖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资人有意做合伙生意,与合伙人谈妥投资总额与出资额,到工商部门做个注册资本金、股东信息变更即可。“相反,唯独上市公司是不能随意,任何举动都要合规、上报交易所报备。”

编造“转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虚幻预期

一些打着已登陆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

李林立告诉记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根本不存在“转板”的可能。“严格来说,‘四板’挂牌企业仍是非公众公司。要实现登陆新三板、中小板,需从原有市场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标市场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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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新三板是什么通俗的解释一下

您好!

中国证券市场有一板、二板、三板、四板之称。
一板:主板和中小板(2004年5月在深交所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二板:创业板
三板:代办股权交易系统,原指退市板、STAQ/NET系统。(新三板,就是为了和过去的三板区分,目前指允许合格的中小企业挂牌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即“北交所”,有可能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
四板: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如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简单来说新三板就是一个撮合投资者与中小企业的平台,同时为了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及潜在风险,企业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按指定的规则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个平台上你既可以定向增发融资,也可以发行中小企业债,投资者也可以互相买卖股份。同时,因为企业都进行股份制的标准化改造,也在市场上,所以公司的股份也可以进行股权质押,也的银行也会给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一些授信额度。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⑶ 新三板非法经营案件解析

法律分析:以往 “ 新三板 ” 刑事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本案不同于此前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依法逐级指定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⑷ 新三板由原来的"深圳证卷交易所"变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不是的。新三板即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发展历程如下: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⑸ 国泰君安砸盘新三板的事件违反了哪些法律

国泰君安2月1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被限制新增做市业务三个月。告知书称,经查,国泰君安场外市场部做市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等存在重大缺陷,导致2015年12月31日做市股票发生一系列报价异常事件,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

去年底,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造成上述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其中,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10%,跌幅最大的达19.93%。针对国泰君安12月31日的“砸盘”行为,股转公司公开表态称,对于市场规则和市场纪律,主办券商不可谓不知,“知法犯法”情节尤为严重。

关注度:★★★★★

点评: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股票市场的一项创新,经过多方努力培育,已成为新三板的主要交易方式,在交易定价和流动性提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成效来之不易,更需倍加珍惜。当前挂牌企业对做市的需求日益提升,为做市商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空间,也对做市商提出了新要求。越是如此,越需要做市商规范履职、勤勉尽责,为市场树立遵纪守规的榜样。如果做市商枉顾交易组织者、流动性提供者和价格稳定者的核心角色,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操纵价格、牟取私利,对市场伤害尤甚。对于做市商行为扭曲走样等异化行为,必须警惕、警醒、警示。

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5700家

九州证券成做市商黑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的新版官网显示,截至2月16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有5705家,其中做市转让企业1310家,与此同时,做市商增加到85家。引人注意的是,九州证券做市业务开展半年多以来,几乎每天都在刷新榜单,做市数量133家,已冲到第16名,成为业界黑马。

九州证券做市业务部负责人袁全周表示:“作为九州证券核心业务之一,团队配备有全国首批做市交易员,已经建设了完善的做市交易制度。”据其介绍,九州证券自去年5月份开展第一单做市业务,已经调研过600多个项目,并以每月不低于20家的速度持续推进,已经过做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超过400家。

关注度:★★★★

点评:券商的各项创新业务中总有黑马出现。在做市业务上,从最后一名冲进前20名,九州证券用了不足10个月的时间。不过,2016年九州证券管理层对做市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内冲进前三名,努力冲击第一名”,袁全周如此描述。随着中小券商的强势加入,券商做市业务竞争激烈可见一斑。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

一审上诉被驳回

2月16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光大证券被判赔偿陈巍、张晓捷2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3824元。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巍、张晓捷2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向公司送达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令光大证券赔偿陈巍、张晓捷2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3824元。光大证券就上述两起案件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向公司送达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关注度:★★★★

点评:说到底,保护企业趋利,虽是市场繁荣的重要促动因素,却不能因此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许多时候,被监管者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利益让其选择不作为或者打擦边球。对于这种倾向,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监管者都需要有极大的担当。这不仅是金融领域的监管要诀,其他领域的监管也是同理。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

阿里系有望获国内券商牌照

瑞东集团近日公告称,有关去年9月份公布设立内地证券合营之事宜,公司与鱼跃科技及史玉柱旗下巨人投资签立一份发起人协议,在上海成立合营公司,协议将于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生效。

瑞东集团是香港一家老牌证券公司,去年获马云旗下私募基金云锋基金入股。云锋控股持股73.21%的附属公司Jade Passion于去年斥资26.8亿港元,认购瑞东13.4亿股,相当于经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约56%。

关注度:★★★

点评:至今为止,官方依然没有完全放开证券业准入机制,而阿里系也早已按捺不住迫切的心情,上演了一出“弯道超车”。当然,阿里并非唯一一家这么做的公司。广东蓉胜超微上月也曾公告称,拟与香港券商尚乘、深圳创盛共同在广东合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为蓉胜超微30%,香港尚乘51%,深圳创盛19%。(以上内容由李文、吕江涛整理)

⑹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⑺ 首家新三板小IPO被立案调查,调查的原因你知道吗

12月2日晚,证监会宣布对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0815)立案调查。这是我国申报精选层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企业的企业。那么,蓝山科技是因为什么原因才会被证监会调查呢?

此次蓝山科技被立案调查,等于是在精选层内爆了一个很大的雷。据相关报道,截至今年上半年,蓝山科技的股东为1718户,比19年年底时增加了876户。这里大部分投资人都是受了准精选层概念的影响,谁都没想到会突然爆这么大的雷。目前已经有律师在开始组织相关的投资人进行索赔登记。综合现在已经披露的情况,有相关人士认为,蓝山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主要是涉及到没有及时披露企业主要的业务已经陷入停顿中、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董监高辞职等情形。如果这些情况最终都能被证实的话,蓝山科技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

⑻ 新三板诈骗警方为什么不立案

法律分析:可以带着证据去警方咨询,是否构成诈骗。要是受到诈骗,应该带着证据报警。诈骗案是刑事案,警方会调查,会甄别。诈骗案件立案标准是3千元。综上所述,不给立案具体原因应该咨询报案的公安部门。如果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可以向公安局纪检委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⑼ 谁有新三板获利的成功案例我需要详细点的

四家新三板转板公司价值暴增一览:
序号 证券简称 初始注册成本(万元) 转板前 转板后 转板市值放大倍数
代码 最后挂牌日 最后生意价(元/每股) 价值(亿元) 代码 上市首日市值(亿元)
1 粤传媒 3430万元 400003 2007.8.28 20.9 41.67 002181 61.95 1.49 2 久其软件 50万元 430007 2009.7.28 15 6.86 002279 18.92 5.01
3 北陆药业 30万元 430006 2009.9.29 5.5 2.80 300016 16.06 7.84
4 世纪瑞尔 300万元 430001 2010.12.6 3.1 2.48 300150 80.19 32.33
综合代办转让信息披露平台、证券业协会网站以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计算得出这4家公司转板前和上市首日的市值。通过对比发现,世纪瑞尔转板后的账面财富放大了32倍,是转板中最大的“暴发户”,粤传媒的财富放大了1.49倍,由于盘子大,排在了末尾。
2010年,中关村(8.25,-0.28,-3.28%)挂牌交易系统上,目前除了世纪瑞尔、北陆药业(10.520,-0.23,-2.14%)、久其软件(21.53,0.08,0.37%)成功转板以外,星昊医药、安控科技、博晖创新、紫光华宇、佳讯飞鸿、合纵科技、双杰电气、海鑫科金等公司都拟定登陆创业板。另外,大地股份、金和软件、中科软、盖特佳等公司也有了IPO意向。
2010年以来,新三板合计披露10起定向增资预案,募集资金总额5.84亿元;另有一宗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案例。深交所信息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三板定向增资平均市盈率为23.4倍,新参与定向增资的机构投资者达23家。机构对新三板公司的兴趣可用疯狂来形容。2010年3月披露定增预案的金泰得,增资价为每股5.5元,对应的摊薄市盈率达25.63倍,认购人为深圳百协投资等3名机构投资者;此外,联飞翔、建工华创的增资市盈率分别达39倍和38倍。
2011年12月29日上午,中海阳成交3.5万股,报价为30.58元/股,涉及金额107万元。这也是该股登陆新三板之后,股价首次突破30元。该股今年11月推出了定向增发计划,拟以21.2元/股募集资金2.12亿元,这一价格对应2009年市盈率达到84.8倍。
今年7月,该公司刚以9元/股的价格定向增发募集资金1.125亿元,4个月时间,定向增发价格上升了1倍多。当然,中海阳的成长性也非常突出,2009年度和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增幅分别达到829%和336%。同样受益于定向增发的还有诺思兰德,该股今年上半年业绩预亏111.7万元,今年11月发布定向增发方案,发行价高达21元/股,目前股价已经突破30元/股。
根据代办系统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年报主要数据统计表显示,本次应披露年报的公司一共81家,合计股本为26.9亿,2010年营业收入89.5亿元,比2009年的70亿元增长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9亿元,比2009年的6.4亿元增长41%。平均来看,2010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每股收益0.37元,比2009年的每股收益0.28元增加0.9元。,
81家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89.4718亿元,同比增长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0894亿元,同比增长41%。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有12家;净利润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间的有23家。上述两个数据在2009年分别为5家和21家。
2010年净利润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有36家,在百万元之内的有7家;而2009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44家和14家;2010年净利润亏损的只有19家,而2009年有28家。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要求,81家公司中已有36家财报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
作为首家登陆新三板的文化创意企业,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以注册资金520万元,9名股东,14名员工的原始身家,在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上市一年后,国学时代在2010年6月投资51万元,成立了首家子公司,在公司战略上跨出了一大步。 2010年上半年年度报告显示,国学时代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488548.11元,比上一年同比增长284.01%
据证监会规划,未来新三板覆盖面将扩展至全国所有非上市股份公司,形成全国集中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如此,国内数万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纳入到中国资本市场的版图,最终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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