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交所与新三板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北交所与新三板相衔接,北交所是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
1.具体关系:
2019年以来,证监会推出了设立精选层、建立公开发行制度、引入连续竞价和转板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激发了市场活力,取得了积极成效。精选层设立一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各项制度创新初步经受住了市场考验,吸引了一批“小而美”的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交易,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设立证券交易所打下了坚实的企业基础、市场基础和制度基础。
2.主要思路:
其称,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在与新三板的关系上,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中金财富研究预计新三板后续将形成“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为主体的市场结构。
拓展资料:
1: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有何联系和区别:
与沪深交易错位发展,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 证监会的文章表示,北交所将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2.如何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北交所的制度安排:
创新型中小企业实际上就是在企业发展成熟之前,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这个状态的企业在金融方面,营收方面,现金流和各项财务指标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波动性,甚至他们不一定有正的现金流。这些企业依靠传统信贷的方式来提供金融支持,显然无法实现风险和金融相匹配。它们需要的是具有更多宽容度和更高风险容忍度的金融资源匹配机制。这种资源匹配比成熟企业前端的多,这也意味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更大。从某种意义上,北交所加上新三板实际上构成了纳斯达克的模式。
❷ 北交所是新三板吗
并不都是的,北交所是新三板精选层次的股票,基础层和创新的个股还没有到北交所上,北交所还存在以下规则:
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之后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属于异常波动。
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全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早上9:30-11:30,下午的13:00-15:00。实行T+1的交易方式。
拓展资料:
建设思路
2021年9月2日,证监会表示: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在实施过程中,将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1.坚守“一个定位”。北京证券交易所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
2.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
3.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❸ 新三板挂板中如果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会影响企业挂板吗
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具体可参阅这篇文章
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规定:
“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将暂不受理这些机构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才可受理,而审计和评估机构则不同,证监会仍然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为本次重组申报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且没有参与被立案调查的相关项目,则申报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响。
不需要怀疑,读者可查阅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国证监会关注过重组相关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实证明,这些重组项目均没有受到审计机构被立案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二、对IPO申报项目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明确:
“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
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
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
上述答复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立案调查,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响。
具体案例在资本市场中也同样屡见不鲜。
三、对公开发行债券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规定:
“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这意味着,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说明立案情况不影响证券业务资格以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本次债券发行项目无关即可,不影响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受理。
阅读至此,读者想必已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其实不会对其正常业务带来任何影响,受影响的仅仅是涉案人员直接参与的项目,而且在当前强监管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被处罚已经呈现常态化,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一些媒体宣扬的所谓“市场将一片哀嚎”,不过是危言耸听,吸引眼球罢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过为畅通,导致谣言比真话传播的更快,这要求读者必须要有一双慧眼,才能去伪存真,不被“忽悠”。
❹ 北京将设立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释放了那些信号
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作为我国的首都、重要的经济中心,北京也将迎来自己的证券交易所。
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怎么建?证监会回应
9月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将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新三板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通过不断的改革探索,已发展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2019年以来,证监会推出了设立精选层、建立公开发行制度、引入连续竞价和转板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激发了市场活力,取得了积极成效。精选层设立一年多来,总体运行平稳,各项制度创新初步经受住了市场考验,吸引了一批“小而美”的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交易,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设立证券交易所打下了坚实的企业基础、市场基础和制度基础。
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严格遵循《证券法》,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在实施过程中,将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坚守“一个定位”。北京证券交易所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
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发挥好转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现有创新层、基础层坚持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维护市场结构平衡。
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涵盖发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续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安排,补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的短板。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证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扎实细致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制度规则制订发布、技术准备等工作,推动完善配套政策,确保这项改革平稳启动、顺利实施,把大事办稳、好事办好。
据“全国股转系统”微信公众号9月2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党委召开专题会议。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党委将牢牢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紧紧围绕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基础制度安排、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纽带作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个目标,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统筹协调与制度联动、与沪深交易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以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只争朝夕的精神狠抓落实,全力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开市、平稳运行,切实发挥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
二、新华社: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又迈出关键一步
9月2日晚,新华社发表评论文章,表示: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这意味着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的新三板将站上改革新起点,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又迈出关键一步。
理解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部署,要放在深化新三板改革的大逻辑之下。近年来,新三板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证监会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以现有的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组建”,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并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北京证券交易所仍是新三板的一部分,与创新层、基础层一起组成“升级版”新三板。
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必然会全面提升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据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牢牢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这不仅意味着新三板精选层法律地位的提升,更将有效提升市场效率、激活市场活力,引导资源更多关注优质中小企业,提高品牌效应和吸引力,引领中小企业群体更好发展。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形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错位发展和互联互通的格局,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市场结构将进一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将更有活力和韧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将由创新层公司产生,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从制度设计出发,北京证券交易所未来的市场运行、投资者结构、主要基础制度安排等都有着显著的中小企业特色,与沪深交易所差异明显。
可以预期,随着改革的稳步推进,新三板将形成一个服务中小企业更加专业化的平台,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得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助力,迎来更高质量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9月份以来的两个交易日,券商行业指数涨幅达到5.40%,跃居申万二级行业涨幅榜第四名,50只券商股全部实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广发证券、第一创业、浙商证券等3只个股期间累计涨幅均在10%以上,分别为18.48%、14.38%、13.71%。
三、利好哪些股票?
经过进一步梳理发现,有45只券商股连涨天数在3天及以上,其中,海通证券连涨5天,包括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太平洋、中金公司等在内的9只个股连涨天数均达到4天。
对此,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对《证券日报》表示,券商股走强首先是因为基本面和估值的偏差。券商行业的基本面处于稳健向好态势中。半年报显示券商行业上半年经营表现整体靓丽。7月份以来A股市场交易趋于活跃,意味着券商三季报有进一步走好可能性。更长时间看,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处于推进过程中,券商也是主要的受益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