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严格管理资金占用现象 新三板
八、证监会立案调查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今年各地证监局纷纷开展对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核查和采取监管措施。从4月1日起,全国已有40多家挂牌企业因为资金占用问题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出示关注函。
1、挪用了上亿公款后自首的时空客(831335)董事长。
周二,时空客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书,这是今年第三起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司展开立案调查,也是去年底以来挂牌公司大股东占款监管风暴中的证监会级别的反馈。时空客公告显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恩权2015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6亿元,扣除已经归还的1.2亿元,还有6600万元在继续占用。
5月13日,一家名为时空客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的通知。目前,大连证监局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
“监管层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有关企业不能定增这个事情还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去年以来新三板定增市场融资规模暴涨,企业融资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资金。这样的资金占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前述华南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负责审计时空客年报的致同会计事务所,公布的数据凸显出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在其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意见》中,王恩权累计占用挂牌公司资金高达1.86亿元,除去偿还部分,截至2015年底尚欠公司6670.7万元。
腾讯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鉴于王恩权已经自首,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因此事态发展已非公司层面所能左右。此外,大连证监局目前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随后的事态如何发展,就看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了。”知情人士说。
腾讯财经还从时空客主办券商东兴证券负责人处了解到,早在4月份审核该公司年报时即发现异常,彼时即向监管机构做了汇报,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前往公安局自首前,王恩权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而与此事有牵连的时空客监事会主席周云波、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贺云霞,亦同时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
2、唐人通服(430595)
以此前被处罚的唐人通服(430595)为例,江西证监局便发现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实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发后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类似的情况也并不是孤例。
此前,监管层在对券商的培训中讲到,主板市场治理多年的资金占有问题在新三板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提示中介机构将在今年重点治理。
“已经远远不是死灰复燃的问题了,大多数新三板企业可能都有资金占用的问题,而从这几次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监管层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预计,在最近的核查结束之后,一些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前述中信证券人士表示。
对此,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从挂牌贯穿到年末披露的全过程,资金占用就是一条红线,是不应该发生且零容忍的事。”
3、海格物流(430377)
海格物流(430377)也因为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受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秘和财务负责人均受到警告,公司和个人被处以罚款共计42万元。
不仅如此,5月内资本市场已有多家公司陷入“挪用资金”的丑闻之中。此前,上市公司ST华泽董事长王涛访在接受证监会稽查局谈话时承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另一家“问题户”山水水泥也在本月发布公告,前任董事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九、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解决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挂牌案例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苹果,832663)于2015年6月3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陈荣贤占用公司925.05万元资金。
反馈意见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2)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反馈回复
报告期内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应收控股股东陈荣贤925.05万元。2014年5月19日,金苹果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1,100万元减少至10,335.1208万元,减少注册资本764.8792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由公司回购股东陈荣贤出资764.879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89%。回购陈荣贤部分股份时公司已经扣除了上述925.05万元其他应收款项。
本所律师核查的事实情况与上述公司说明的情况一致。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已经解决。公司已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情形。
总结分析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一直是股转系统重点核查的内容,一般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拟挂牌企业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时,传统的做法为关联方在挂牌申报前予以归还,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但是有不少企业因为关联方占用资金金额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导致挂牌进度延后,此时不妨采用上述案例的方式,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并减资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但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的方式会影响股权结构,从而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减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公告四十五天,历时周期较长。因此,拟挂牌企业选择上述方式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时仍需慎重。
2. 证监会发布有关新三板市场的七项配套规则,有哪些内容
七项配套规则主要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在这些配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始终坚持以“简便、透明、快捷、高效”为原则,力求制度设计适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这些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2月16日证监会已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历史上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的处理建议、公众公司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等,其中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在7项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据此,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公开转让、登记托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行政许可时限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表述,并相应调整修改了有关条款。
二是明确审核要求,解决历史遗留事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明确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要求,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安排:一是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审核会议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等。在实际工作中,证监会将简化“事前”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按照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要求,强调客观信息的披露,尽可能降低公司纳入监管的成本,并设置一些自愿性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3. 怎样对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监管
法律分析:一、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的监管必须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二、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行政监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监管的措施一般来说有制定规章制度、敦促、禁止、限制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5. 新三板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
《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
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全国股转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体系,完善
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处理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明确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内容与边界,两者不得相互替代;
2、能够通过自律、市场、公司自治解决的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
6. 新三板再分层怎么分
你好,新三板来的分层级市场:
全国股自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精选层为公众化水平较高的优质企业,创新层为初具规模尚处于高速成长的企业,基础层为基本满足挂牌条件的中小企业。随着层级的上升,市场交易功能增强,同时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变高,监管标准也更为严格。
新三板还设置了“定期+临时”的分层调整机制。定期退出方面为每年4月30日启动定期分层调整工作,降层主要情形是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财务方面的原因;临时退出方面主要由公众化水平不够或公司未能规范运作时触发,当触发相应层级即时退出情形时,会在5个交易日内启动即时层级调整工作。
7.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如果违规会怎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会对违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例如: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或者其董事(会)、监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 商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聘中介机构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服务机构或其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的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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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不行吗
大量新三板企业冲击IPO,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新三板挂牌期间和IPO申报材料的信息披露有差异。我们对这个问题简单的捋一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三板挂牌文件与IPO材料有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信息披露的差异允不允许有?
允许有差异。否则,信息披露差异就直接构成了上市发行障碍。新三板企业在申报IPO时很多都换了中介机构,由于执业水平和专业判断的差异,要求两者完全没有差异,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允许有条件的差异。关键是要看导致差异的原因和产生的后果。
IPO关于信息披露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规定是怎样的?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是什么性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共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2002年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依据《通知》,证监会系统实行的“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和记入诚信档案。”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对于本例,应该如何看待?
(一)新三板还是一个新兴市场,新三板公司多处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阶段,囿于专业人才匮乏、对公众公司属性认知不足、督导机构不力、专业机构判断差异等客观原因,历史上或多或少有不足够规范的地方,审核部门应该理性客观的看待,不宜一刀切。否则导致的后果就是拟上市企业不敢调整信息披露,将错就错,反而误导了投资者。
(二)在新三板挂牌阶段信息披露违规,股转公司该追究的就追究。这次给的是“监管措施”,不是行政行罚,不直接构成发行障碍。可见也没有一棒子打死的意思。
(三)至于对IPO有什么影响,无疑这是一个减分项,但是还应该根据项目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
披露有差异,应该如何把握?
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差异应该按“重要性原则”具体判断。
是不是有主观恶意?有没有涉及到管理层的诚信问题,导致对信息质量产生全面置疑。
是不是“重大差异”?有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误判。
是不是有严重后果?有没有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实际利益。
新三板做市企业、频繁融资和交易的企业,重大的信息披露差异可能会构成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障碍。因为,重大信息披露差异很可能已经实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操纵了股价。
应该如何避免信息披露的差异?
端正初心。没有做好规范治理的准备,就不要来挂三板,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保持敬畏之心。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挂牌和上市(转板)做为一个整体规划,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丢三落四,到处埋雷。
聘请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或顾问机构。正如连岳先生所说“一生廉价,往往源于一次廉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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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三板分层制度分为几层,有何标准
你好,新三板分为创新层和基本层。
按照利润,股本等指标,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公司被分在创新层。
征求意见稿中原文如下:
标准一: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标准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
(1)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2)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3)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
标准三: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
(1)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
(2)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3)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10.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