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资金占用撤材料 多久可以重新申报
目前各地证监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仍在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摸底。而在全面调查得出结论之前,相关企业的定增或受影响。
定增及挂牌或受影响“就我们这两年的感受来看,无论是全国股转系统还是地方证监局,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资金占用问题核查的次数是最多的。”一家大型券商江苏区域营业部承做新三板的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以江苏地区为例,去年底开始至今已经接到了包括自查在内的3次调查要求。其中去年12月份江苏证监局对凌志环保的处罚也是新三板历史上首次有企业因为资金占用问题被处罚。
不仅仅是江苏局,今年开始,监管层展开了各个维度的调查摸底,近期先是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向各家主办券商下发了要对挂牌企业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的通知。
随后,深圳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包括江苏证监局陆续下发了关于资金占用问题风险排查的通知。
以北京证监局为例,其下发的文件特别指出,从年报分析情况看,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情况较为严重。
一位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分公司新三板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北京证监局表示,此次排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资金使用,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挂牌公司的资金及其他资源。”
目前针对资金占用的核查仍在继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券商处了解到,目前各地证监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仍在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摸底。而在全面调查得出结论之前,相关企业的定增或受影响。
定增及挂牌或受影响“就我们这两年的感受来看,无论是全国股转系统还是地方证监局,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资金占用问题核查的次数是最多的。”一家大型券商江苏区域营业部承做新三板的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以江苏地区为例,去年底开始至今已经接到了包括自查在内的3次调查要求。其中去年12月份江苏证监局对凌志环保的处罚也是新三板历史上首次有企业因为资金占用问题被处罚。
不仅仅是江苏局,今年开始,监管层展开了各个维度的调查摸底,近期先是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向各家主办券商下发了要对挂牌企业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的通知。
随后,深圳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包括江苏证监局陆续下发了关于资金占用问题风险排查的通知。
以北京证监局为例,其下发的文件特别指出,从年报分析情况看,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情况较为严重。
一位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分公司新三板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北京证监局表示,此次排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资金使用,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挂牌公司的资金及其他资源。”
记者从券商处了解到,正因为目前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核查仍在继续,因此监管层考虑在2015年年报中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挂牌公司,在统一处理结果出来前,或不能进行定增。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何判断?
中金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上一次公司部的通知中对一些不是资金占用的情况做了特别的说明,例如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可能会存在备用金,此种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资金占用。另外,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借款以及经营性往来,和联营企业的经营性往来,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挂牌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经营性往来也不认定为资金占用。”
华南地区一家中小型券商场外市场部负责任对记者表示:“如果在处理结果出来之前有关企业不能进行定增,影响显然不小。据我了解,目前有资金占用的新三板企业数量不少,上一次公司部统计的时候,下发给券商的参与统计的企业名单就有3000多家,而目前新三板总共才有不到8000家企业。”
除了挂牌企业存在相关问题定增或受影响之外,记者还了解到,监管层或对申请挂牌的新三板企业采用同样的严厉态度。
“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如果挂牌审查期间出现大额资金占用的情况将会直接被劝退。”前述华南地区的券商人士讲道。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股东及关联方占款问题在企业挂牌之时便就是监管底线,相关问题必须处理干净才能够挂牌。我们在做企业挂牌项目的时候,能清理的一定会清理,但此次采取直接劝退的做法应该是近几年最严的表态。这也说明监管层非常不欢迎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挂牌新三板。”
资金占用问题严重“监管层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有关企业不能定增这个事情还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去年以来新三板定增市场融资规模暴涨,企业融资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资金。这样的资金占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前述华南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以此前被处罚的唐人通服为例,江西证监局便发现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实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发后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类似的情况也并不是孤例。
此前,监管层在对券商的培训中讲到,主板市场治理多年的资金占有问题在新三板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提示中介机构将在今年重点治理。
“已经远远不是死灰复燃的问题了,大多数新三板企业可能都有资金占用的问题,而从这几次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监管层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预计,在最近的核查结束之后,一些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前述中信证券人士表示。
对此,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从挂牌贯穿到年末披露的全过程,资金占用就是一条红线,是不应该发生且零容忍的事。”
2. 请问新三板挂牌公司新增大额贷款需要公告吗
新三板高度重视市场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挂牌企业全面及时披露企业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尽职尽责监督管理,以下是转载自三板富网站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1、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2、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3、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的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到有权机构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
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或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新三板企业补发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会有什么处罚吗
目前没有。
但如果偶发性关联交易涉及到资金占用,就得视金额大小、交易频率等等来判定性质严重程度,常见的会在折腾企业和持续督导券商好多次后发监管函。所以尽量不要发生资金占用类的关联交易。
4. 资金占用对于新三板企业会产生怎样的风险
监管层首次对事涉资金占用问题的新三板企业做出明确监管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发通知称,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时,如果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形的,正在核查和整改的公司,暂停备案审查。也就是说,如果挂牌公司事涉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形,且尚未解决,企业定增将无法进行。
对于此次监管安排,业内人士称影响不小。华南地区一家中小型券商场外市场部负责人表示,目前有资金占用的新三板企业数量不少,上次发给券商的参与统计的企业名单有3000多家。这占到目前新三板企业总数量的1/3还多。
除挂牌企业之外,监管层或对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采用同样严厉的态度。“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如果挂牌审查期间出现大额资金占用的情况将会直接被劝退。”前述华南地区的券商人士表示。
去年,新三板市场发展火爆,定增项目受到关注。然而,市场持续低迷、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差、股票交易不活跃等因素,制约了资本对新三板公司股票认购的积极性。如今,新三板定增产品预冷,市场骤然降温。
今年二季度,新三板定增规模持续萎缩,单季融资规模近一年以来首次跌破300亿元。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受春节因素影响,一季度新三板融资额368.5亿元,二季度融资规模进一步降至293亿元。尤其今年5月和6月,新三板定增市场不仅单月融资规模始终未能超过百亿元水平,完成发行次数也双双将至200次附近,为近年来较低水平。
至于新三板定增规模萎缩的原因,业内人士观点称,一方面因为二级市场流动性掣肘开始在定增市场显现,另一方面也与市场中不规范定增现象导致投资者谨慎情绪升温有关。
投行人士指出,融资功能是资本市场基本功能,“不规范定增”破坏市场秩序,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着力点之一。日前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新三板各参与方监管明显加强,预料未来对定增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有望进一步加码。
5. 如何严格管理资金占用现象 新三板
八、证监会立案调查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今年各地证监局纷纷开展对新三板公司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核查和采取监管措施。从4月1日起,全国已有40多家挂牌企业因为资金占用问题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出示关注函。
1、挪用了上亿公款后自首的时空客(831335)董事长。
周二,时空客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书,这是今年第三起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司展开立案调查,也是去年底以来挂牌公司大股东占款监管风暴中的证监会级别的反馈。时空客公告显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恩权2015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86亿元,扣除已经归还的1.2亿元,还有6600万元在继续占用。
5月13日,一家名为时空客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的通知。目前,大连证监局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
“监管层的处理结果没出来之前,有关企业不能定增这个事情还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去年以来新三板定增市场融资规模暴涨,企业融资相比之前容易很多,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便是定增得到的资金。这样的资金占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前述华南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负责审计时空客年报的致同会计事务所,公布的数据凸显出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在其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意见》中,王恩权累计占用挂牌公司资金高达1.86亿元,除去偿还部分,截至2015年底尚欠公司6670.7万元。
腾讯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鉴于王恩权已经自首,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因此事态发展已非公司层面所能左右。此外,大连证监局目前已经对时空客进行行政监管。“随后的事态如何发展,就看公安机关的办案进展了。”知情人士说。
腾讯财经还从时空客主办券商东兴证券负责人处了解到,早在4月份审核该公司年报时即发现异常,彼时即向监管机构做了汇报,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前往公安局自首前,王恩权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而与此事有牵连的时空客监事会主席周云波、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贺云霞,亦同时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
2、唐人通服(430595)
以此前被处罚的唐人通服(430595)为例,江西证监局便发现了公司在 2015 年度实行做市交易和首次定向增发后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类似的情况也并不是孤例。
此前,监管层在对券商的培训中讲到,主板市场治理多年的资金占有问题在新三板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因此提示中介机构将在今年重点治理。
“已经远远不是死灰复燃的问题了,大多数新三板企业可能都有资金占用的问题,而从这几次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监管层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预计,在最近的核查结束之后,一些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前述中信证券人士表示。
对此,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表示:“从挂牌贯穿到年末披露的全过程,资金占用就是一条红线,是不应该发生且零容忍的事。”
3、海格物流(430377)
海格物流(430377)也因为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受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秘和财务负责人均受到警告,公司和个人被处以罚款共计42万元。
不仅如此,5月内资本市场已有多家公司陷入“挪用资金”的丑闻之中。此前,上市公司ST华泽董事长王涛访在接受证监会稽查局谈话时承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另一家“问题户”山水水泥也在本月发布公告,前任董事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九、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解决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挂牌案例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苹果,832663)于2015年6月3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陈荣贤占用公司925.05万元资金。
反馈意见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2)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反馈回复
报告期内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应收控股股东陈荣贤925.05万元。2014年5月19日,金苹果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1,100万元减少至10,335.1208万元,减少注册资本764.8792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由公司回购股东陈荣贤出资764.879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89%。回购陈荣贤部分股份时公司已经扣除了上述925.05万元其他应收款项。
本所律师核查的事实情况与上述公司说明的情况一致。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已经解决。公司已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情形。
总结分析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一直是股转系统重点核查的内容,一般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拟挂牌企业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时,传统的做法为关联方在挂牌申报前予以归还,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但是有不少企业因为关联方占用资金金额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导致挂牌进度延后,此时不妨采用上述案例的方式,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并减资的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但公司回购股权并减资的方式会影响股权结构,从而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减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公告四十五天,历时周期较长。因此,拟挂牌企业选择上述方式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时仍需慎重。
6. 新三板企业如有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会怎么处罚
是否处罚取决于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及披露?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或会收到股转公司的问询函,回答妥当或会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清理;
如未履行必要程序则违反了相关制度或会受到谈话、出警示函等处罚措施。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 网销新三板构成哪些罪
在目前利用网络进行销售的情况很普遍,不少人会觉得什么东西都能够利用网络来销售,于是就通过网销的方式推销了新三板。其实网销新三板是不合法,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网销新三板的形式主要为中介机构通过短信、电话、电视等公开手段,对外宣传推广、兜售股票,承诺固定回报吸引社会资金,即使是真实股票、未来可能上市,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募资人将募集资金用来拆东墙补西墙或者供自己挥霍未投入项目,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无论何种方式向公众兜售原始股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多项犯罪,投资者如果遇到原始股骗局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网销新三板的处罚是比较多,建议有销售新三板的人最好是能够遵循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要知法犯法或是因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5亿罪判多少年的问题解释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8. 控股股东有刑事处罚能否上新三板
拟挂牌新三板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高管会对挂牌造成实质性影响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总的原则是: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不能违法。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可以有条件接受,前提是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发储篡肥诂堵磋瑟单鸡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必须归还,资金占用的视具体情况进行整改或提出改进措施,但应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就可以登录新三板。
9.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2)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四、企业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在此,笔者梳理九项常见税收问题及其处理规范方式,以供大家作为实务参考: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
1、 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
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问题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问题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2、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
1、 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
3、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4、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
5、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因此,拟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问题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达不到规定盈利条件,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相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问题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上市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问题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
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问题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 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 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
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因此,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上市。
问题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
1、 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
2、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
3、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
4、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上市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在拟挂牌新三板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问题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拓展内容:
一、公司注册地变更税务需要怎么处理呢?
(一)需要的材料
公司地址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3、 其他有关资料。
4、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还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
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时间为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三)税务部门受理
1、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斜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二、公司变更地址麻烦吗?
公司地址同区变更,因为同个区域的都是属于同一个税务部门和同一个工商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都是比较方便的。公司地址跨区变更,就需要先在原注册地址提档,然后到新地址所在地申请迁入,在得到同意后,两个区的工商以及税务部门都是需要跑的,比同区变更麻烦的很多。
三、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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