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上市 关联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项提示吗
是的,必须要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3)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5)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企业在挂牌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2. 新三板挂牌必须知道的工作
2017年过了一个季度了,咸蛋兄妹将企业挂牌新三板必须知道的重点和大家分享一下:
1、公司成立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情况: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若存在,需要核查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公司的董监高情况:
1)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2)公司的董监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而无法续期的情况;
2)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5、公司业务的情况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6、公司财务处理情况:
1)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4)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报告期内或期后是否存在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说明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7)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
8)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9)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10)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1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1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关联方认定应准确,披露应全面,不得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履行;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如果占用是否已偿还;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规范;
5)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财经栏目《咸蛋说》是由咸蛋兄妹詹佳瑞与郑泳梁打造的国内首档电台财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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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 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 如何判断关联方联系,关联方及其交易应当如何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验证。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一、关联方的识别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租赁、资金借贷业务。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6. 新三板 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有时限要求吗
新三板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有时限要求,下面就是规定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7)新三板中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扩展阅读:
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在会计报表中根本不说明关联交易,或者只作简单披露,未作充分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联融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经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而没有列示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如借壳上市、买壳上市、实物配股等。
关联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
而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很少能完全披露这三个要素,尤其是对定价政策这一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笔带过,过于含糊其辞。
8. 新三板 关联交易的内控程序有哪些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租赁,投资(含共同
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等的交易行为;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披露;
(三)如果在实际执行中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应该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发生前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在审议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9. 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通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利益,将极大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方的认定是各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