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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人员不独立性

发布时间:2022-09-05 04:59:27

① 新三板缴纳社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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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挂牌或拟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缴纳的不规范是个非常普遍的永恒话题。因为现实的成本压力与执法的不严,所有企业都存在不缴或少缴的天然动力与本能。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股转系统审核时对众多的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进行解决?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
一、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方面的问题
1、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尤其是公积金的缴纳,更是与在册人数相差甚远。
2、公司常常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
3、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以达到少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目的,节约成本。
4、公司的员工中有人在别的单位缴纳保险与公积金,因为个人便利原因及嫌转移手续麻烦等问题,不愿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处理
在实务中,因为此问题的普遍性,股转系统审查时对此问题不会无限制纠缠。通常对公司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径进行: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2、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求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了社保编号,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次股票公开发行日期之前任何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股票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社保与公积金存在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上述的解决思路似乎达到了挂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决方法并没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
其一,当地社保与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社保与公积金情况,公司本身已经存在诸多问题,主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执法监督与检查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相反,主管部门现在居然要来出具证明其没有违法或没有受到处罚,其起到的证明只能是,虽然其有违法行为,但我不处罚他的作用。主管部门本身就是失职的。
其二、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追究公司相关责任的时候,公司将做为被诉对象。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取代公司诉讼一方的地位。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才是法院判决所指向的对象,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也许从费用承担上减轻公司压力,但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诉风险。如果公司涉诉,对于公司的公众形象将是巨大打击。
其三、试用期内公司员工的保险问题,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为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合法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有的公司都应该逐步消除试用期员工不用上社保的错误想法。
其四、员工在别的单位上保险,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转手续到公司来进行正常社保问题。此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员工的问题,而责任不在公司。但真出问题时,所有的问题都会成了公司的责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个员工背后真实的原因或情况,公司可能陷入劳动用工诉讼,员工翻脸的时候要求公司补缴或补偿相关保险待遇时,公司难逃其疚。从公司挂牌股票发行问题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不是个别,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综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后,应当尽可能规范相关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尽可能做到规范或逐步规范。规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与瑕疵的规范,才有可能在将来真正免除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法律风险。
本文来源:

② 新三板挂牌前如何规范企业的财务工作

一、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

拟挂牌企业可能缺乏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较弱,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分割不清,随之带来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确定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财务独立性

财物独立或将面临的问题

(1)企业未设独立的会计部门,财务人员兼职操作,或聘请外部人员兼职处理。

(2)货币资产共用账号,实物资产不同公司混用,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归属不清晰,收入划分随意性较大,费用归集交叉,总之是财务核算范围模糊。

(3)控股股东个人消费或其家庭生活费用记入企业支出。

解决财物独立的有效举措:

(1)企业应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安排专职的、独立的财务人员;

(2)企业应设独立的银行账号,货币资金的进出应当独立——归属于本企业的收入、由本企业承担的借款,应当入本企业的银行账号,而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应从本企业的银行账号支出。

(3)分开使用实物资产,不能分开使用的,要分摊费用;厂房、设备、车辆等重要实物资产,若属于大股东,应租赁使用,或者由大股东承诺可以无偿使用;这些资产若属于本企业而被大股东占用,应向大股东收取租赁费,或者由大股东退还给本企业。

(4)划清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的归属,本企业与股东之间各自享有权利,分别承担责任。

(5)本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均应归于本企业,不属于本企业而应属于股东的收入和费用,不应归于本企业,而应归于股东,总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二)财务管理制度

财物管理制度或将出现的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诸多情形:历史财务资料保管不善,多有遗失,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连贯,相关的审核与签字不到位,相关的管理记录(如,出入库记录)与财务记录不能相互应证,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账实不一。

解决财物制度问题的有效办法:

(1)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营业收入归集入账的责任制,费用发生的审核、批准制度,设备、原材料采购的内部流程制度,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历史上存在的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

会计准则或将出现的问题:

从基本准则到各项具体准则,企业未能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例如,有的企业不能按照收入准则确定本企业的收入,有的企业不能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核算职工工资。

解决会计准则问题的办法:

拟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申报期内存在会计准则转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可比较会计报表。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

会计政策或将出现的问题: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比如本化政策不适当,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行资本核算;

(2)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比如:折旧年限过长,折旧计提不足,折旧或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过低;

(3)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能保持连贯。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随意变更,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利润调节等等。

解决方案:

(1)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分析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根据谨慎原则,在参考同行业可比较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重新选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对于报告期内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对于在报告期内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介机构应予合理关注,论证其合理性并充分披露。

四、基准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

问题描述: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基准日账簿记录和报表列报的资产、负债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

(1)货币资金与账面数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

(2)存货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3)固定资产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4)应收款项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5)负债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等。

解决方案:

(1)企业应在基准日扎账后,配合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点、函证,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和负债真实性、完整性。

(2)对于存在公款私存,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个人账户,将存在个人账户的公司款项即时归还至公司账户,核对分析该个人账户中属于公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水的真实性。

(3)对于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盘盈盘亏会计处理。

③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几个结论:
1、在一级市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的拟新三板公司股份持禁止态度,如及时辞去证券公司的职务并出具承诺,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2、经咨询股转相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问题,更多的是倾向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新三板的股票。
3、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新三板的股份的情形,股转系统是认可的。

④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怎么规范会计工作

一、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

拟挂牌企业可能缺乏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较弱,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分割不清,随之带来会计主体与会计核算边界确定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财务独立性

财物独立或将面临的问题

(1)企业未设独立的会计部门,财务人员兼职操作,或聘请外部人员兼职处理。

(2)货币资产共用账号,实物资产不同公司混用,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归属不清晰,收入划分随意性较大,费用归集交叉,总之是财务核算范围模糊。

(3)控股股东个人消费或其家庭生活费用记入企业支出。

解决财物独立的有效举措:

(1)企业应设独立的财务部门,安排专职的、独立的财务人员;

(2)企业应设独立的银行账号,货币资金的进出应当独立——归属于本企业的收入、由本企业承担的借款,应当入本企业的银行账号,而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应从本企业的银行账号支出。

(3)分开使用实物资产,不能分开使用的,要分摊费用;厂房、设备、车辆等重要实物资产,若属于大股东,应租赁使用,或者由大股东承诺可以无偿使用;这些资产若属于本企业而被大股东占用,应向大股东收取租赁费,或者由大股东退还给本企业。

(4)划清债权性资产与债务性资产的归属,本企业与股东之间各自享有权利,分别承担责任。

(5)本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均应归于本企业,不属于本企业而应属于股东的收入和费用,不应归于本企业,而应归于股东,总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二)财务管理制度

财物管理制度或将出现的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诸多情形:历史财务资料保管不善,多有遗失,原始凭证不完整,业务记录不连贯,相关的审核与签字不到位,相关的管理记录(如,出入库记录)与财务记录不能相互应证,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账实不一。

解决财物制度问题的有效办法:

(1)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营业收入归集入账的责任制,费用发生的审核、批准制度,设备、原材料采购的内部流程制度,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定期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历史上存在的财务核算基础薄弱,证、账、表不符情形的,应考虑重新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账务调整,或重新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准则的适用

会计准则或将出现的问题:

从基本准则到各项具体准则,企业未能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例如,有的企业不能按照收入准则确定本企业的收入,有的企业不能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核算职工工资。

解决会计准则问题的办法:

拟挂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编制并披露财务报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申报期内存在会计准则转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可比较会计报表。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用

会计政策或将出现的问题: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比如本化政策不适当,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进行资本核算;

(2)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比如:折旧年限过长,折旧计提不足,折旧或摊销方法、年限、残值率不当或经常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过低;

(3)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能保持连贯。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随意变更,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利润调节等等。

解决方案:

(1)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分析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根据谨慎原则,在参考同行业可比较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重新选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对于报告期内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对于在报告期内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介机构应予合理关注,论证其合理性并充分披露。

四、基准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考虑

问题描述: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基准日账簿记录和报表列报的资产、负债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

(1)货币资金与账面数不一致,存在公款私存,公司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的情形;

(2)存货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3)固定资产盘点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4)应收款项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

(5)负债函证数与账面数不一致等。

解决方案:

(1)企业应在基准日扎账后,配合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点、函证,清产核资,确定资产和负债真实性、完整性。

(2)对于存在公款私存,资金往来使用个人账户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个人账户,将存在个人账户的公司款项即时归还至公司账户,核对分析该个人账户中属于公司业务往来的资金流水的真实性。

(3)对于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盘盈盘亏会计处理。

⑤ 新三板董监高不能在关联企业兼任其他职位吗

出于独立性考虑,挂牌公司董监高不可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⑥ 新三板准入投资者有哪些规定条件

新三板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介绍如下所示: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得低于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另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要有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具体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以上投资经验、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满足任何一种即可。

对于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此外,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6)新三板人员不独立性扩展阅读:

对于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此外,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⑦ 新三板尽调过程中券商行业业务部分要核查哪些问题

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

(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尽职调查的依据

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

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及规范

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

(一)公司治理
(二)公司合法合规

(一)公司治理

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
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
3、公司治理
4、公司股东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
6、独立性
7、同业竞争
8、制度建立、执行情
9、管理层诚信状况

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

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

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

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等。

注意问题:一般作为一项议案,加在挂牌前的最后一次董事会中。

3、公司治理

尽调事项:“三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运行;“三会”决议执行;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等。

注意问题:

(1)有限公司阶段可能会存在“三会”召开不规范、会议材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况;
(2)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召开,建立完整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实际执行;
(3)无论有限公司阶段还是股份公司阶段,涉及重要事项(借款、担保、投资等)的,均应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4、公司股东

尽调事项:股东适格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权限、争议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合规性;股东的关联状况;专业投资机构;关联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锁定。

注意问题:

股东适格?解决方式?

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党政机关干部、职工;③处级以上领导人员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近亲属;④县级以上党和国家退(离)休领导干部;⑤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⑥现役军人;⑦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⑧银行工作人员;⑨其他。

案例:某公司多名股东为军人
股权受限及争议状况

受限(质押):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主要关注行权的可能性,即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权属的变化,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对于司法冻结,是否需要挂牌前解决的参考标准: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争议,是否会影响股权稳定性。

案例:公司股东为公司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股东持股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充分授权)、共同控制(夫妻或其他近亲属、管理层等)报告期内的变更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非货币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常见):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出资;债权(湘佳牧业831102)

价值评估(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值的合理性)权属;移交。

非专利技术出资:①是否属于职务成果获职务发明②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③是否已经到位

规范措施:货币置换(补实出资)天海科技(831261)(房产、土地)
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备案: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备案

专业投资机构及对赌
与公司的对赌应予解除;与控股股东对赌,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要点还是对赌能否马上被执行,以及执行对控股股东,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影响的具体方面详细披露。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尽调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对外投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注意问题:

职业经历不连续

任职资格: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最近24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核要点)

通过简历检查关联方“董监高任职或投资的企业”

6、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

尽调事项:

业务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

资产独立性: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账款、预收及预付账款。

人员独立性: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

财务独立性: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机构独立性: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

注意问题:

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在挂牌前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占用费 建立相关制度 规范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承诺函
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资产(房产、土地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

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任职。

案例:挂牌公司无偿使用控股股东的房产

⑧ 新三板业务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人投资新三板的条件在经济能力和投资经验上有限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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