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3)大宗交易。其中,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将延长半小时,所有散户都可参与交易。
拓展资料
一、 市场定位:强调“高”科技,对标NASDAQ。 科创板挂牌证券主要包括三类品种: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CDR)及相关衍生品种。科创板挂牌对象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CDR)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二、 协议控制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结构),指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一种投资结构。 很显然,科创板市场定位的系列关键词,包括世界前沿、国家战略、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等,据此不难判断,科创板是中国版NASDAQ,其对标市场应该是美国NASDAQ,它与深交所创业板是互补与竞合关系,创业板挂牌对象主要是普通创新企业,市值偏中小型;科创板挂牌对象则主要是高端创新企业,市值偏大中型,二者在市场定位上是互补的,但有交集、有重叠,有竞争。相比之下,创业板最大的短板是尚未推行注册制,包容性不足。
三、IPO标准:强调市值和营收,淡化盈利指标要求。 科创板首次打破现行A股IPO标准“必须盈利”的法则,强调市值与营收高成长对创新企业的重要性,允许“高”科技亏损企业上市。这既是A股市场提升IPO包容性的重大改革,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迎合新经济时代创新企业发展要求的重大变革。 根据IPO申请企业的股权结构类型,科创板挂牌标准分别设立了三类企业的IPO标准:即普通股权结构(同股同权)、特殊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
Ⅱ 科创板接纳红筹企业上市有什么意义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在近年来的资本市场改革大潮中,伴随着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红筹企业内地上市融资率先在科创板取得了突破,并推动相关创新经验复制到了创业板。
对于科创板接纳红筹企业上市,可以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是有助于科创板市场的迅速发展。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而迅速的发展是众望所归。允许红筹企业上市,既可以通过红筹企业内地上市路径探索,倒逼自身管理和制度创新,可以增加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的基数、增强科创板发展活力,可谓一举两得。
二是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程。允许红筹企业在内地上市讨论已久,最终在科创板得以实现。红筹企业中不乏众多优质企业(例如BAT等),进入内地证券市场融资渠道的打通,将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三是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步伐。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科创的持续投入,红筹企业中也涌现出一部分优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于红筹企业主要业务在我国境内,支持优质科技创新型红筹企业在内地上市融资,也是促进创新创业,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体经济的体现。
Ⅲ 红筹架构登陆科创板需要证监局审核吗
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需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这个考核难度也是非常高了!
Ⅳ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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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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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Ⅳ 红筹股回归,对股市有何影响利好哪些板块
上交所发布了《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这个通知对于股票市场肯定会造成很大影响,红筹企业的回归直接利好券商板块,利好蓝筹板块,但对各大题材板块就是利空的。
什么是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其实就是指中资企业直接控股的,而且是参股在30%以上的企业。
而红筹股一般都是指那些在香港上市,或者海外上市的大型企业的股票。
其二:科创板
科创板是去年才设立的,很多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科创板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把这些企业股票召回来,可以带动A股相关科创板股票。
当然对科创板最大利好可以促使科创板做优做强,更好地帮助科创板成熟,帮助科创板更好地发现。
总结分析
综合以上关于红筹股回归A股的分析,对于A股市场会主要带来三大影响,以及利好两大板块,其中最大利空是对于题材股,以及一些垃圾股是最大的伤害。
Ⅵ 科创板是什么意思
科创板是科技创新板的简称,是上交所新设立的股票板块,专门服务拥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认可度的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企业。
设立科创板意义
科创板的设立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注册制先行的试验田。相较于现有的股权融资市场,科创板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制度,在盈利条件、注册时间、同股不同权等科技成长龙头在A股上市障碍进行定点调整。在我国传统以信贷为核心的融资体系下,过去我国新经济企业在发展早期往往不得不更多依靠海外私募股权资金的支持,造成我国资本市场高科技龙头标的稀缺的局面,未来科创板的推出将有效补充我国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短板、助力中国经济转型深化。
科创板发行要点
1)投资者门槛: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看到这里的小伙伴是不是觉得门槛太高而无法参与呢?实际上设置投资门槛实际上是对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投资者进行保护,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2)涨跌幅设置: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对交易制度做了重大突破,涨跌幅限制扩大到20%(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炒作,在一板、二板市场上,对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一般是10%),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3)试点注册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证券发行可以采用核准制或者注册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由谁来判断发行证券的品质。
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上市前,需提交材料由证监会审核,且证监会对材料真实性、价值投资做出判断,不符合条件不允许其上市;而注册制下,证监会只负责审查发行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义务,投资价值主要由投资者做判断。
注册制使发行效率大大提升,信息更加透明。
4)允许同股不同权架构企业上市:在主板上市必须同股同权,而科创板可以同股不同权。
这里的不同权是指表决权差异,发行人可以发行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
5)允许红筹结构公司上市:允许符合标准的红筹架构公司登陆科创板,这对于科技创新企业和背后的一级市场投资者来说也是重大利好。
6)最严退市要求:对于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以及在交易所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市值均低于3亿元、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的科创板企业实行强制退市。
Ⅶ 科创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博科生物有望成河北首家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明确了科创板改革的相关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是科创板重要特点之一,泽璟制药也是科创板申报企业中首家选用第五套科创板上市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项标准是五套上市标准中唯一一套未牵涉到业绩情况的标准,也一直被业内认为是给未盈利生物 科技 类企业量身定做的标准。
除尚未盈利外,泽璟制药还是科创板申报企业中首家选用第五套科创板上市标准上市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则,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该项标准是五套上市标准中唯一一套未牵涉到业绩情况的标准。
事实上,在科创板上市标准出台之初,有分析人士曾指出,第五套标准的设立或专门面向未盈利的生物医药类企业。
2020年1月23日,泽璟制药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正式登陆科创板。是首家未盈利企业登陆科创板的上市公司。 泽璟制药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注于肿瘤、出血及血液疾病、肝胆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的创新驱动型化学及生物新药研发企业。核心产品多纳非尼是针对肝细胞癌、结直肠癌、分化型甲状腺癌等多种癌症的一类创新药,也是我国首个开展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III期临床试验的国产靶向新药。
目前,泽璟制药已经建立了两大核心技术平台:精准小分子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平台、复杂重组蛋白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平台。依托这两个技术平台,公司开发了丰富的小分子新药与重组蛋白新药的产品管线,覆盖肝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甲状腺癌、鼻咽癌、骨髓增殖性疾病等多种癌症和血液肿瘤以及出血、肝胆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专注于自身研发管线开发的同时,公司正与国内知名药企积极推进其小分子靶向新药与抗 PD-1/PD-L1 抗体对肿瘤的联合治疗研究。
公司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826.79 万元、-14646.84 万元、-44008.90 万元和-34114.84 万元。
泽璟制药也坦言,未来一段时间内, 公司预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并将持续亏损。
经过数轮融资后,泽璟制药的股东榜也是机构云集。民生人寿、北极光创投、分享投资、深创投等数十家知名PE/VC扎堆,同时还有上市公司的身影。其中,东吴证券(10.580, -0.15, -1.40%)全资子公司东吴创新持股近1.1%,中色股份(4.860, -0.03, -0.61%)、联想控股、新希望(39.690, -0.49, -1.22%)通过民生人寿持有公司2.8%股权。
科创板的推出,打破了A股市场“必须盈利”的藩篱。给需要研发投入、创新技术的生物医疗企业打开了大门。
8月31日上交所发文称,今年上半年已经有14家未盈利企业登陆科创板,这些企业发展势头向好,共计实现营业收入172.34亿元,同比增加24.75%;共计减亏11.82亿元。14家未盈利企业中,10家公司营收同比实现增长,近半数公司盈利情况改善,2家公司扭亏为盈。14家企业上半年研发投入增加6.12亿元,同比增长14%。盈利质量改善的5家公司持续加大了研发投入,如泽璟制药的研发投入由0.76亿元增加到1.29亿元,增幅达到69.73%,企业仍减亏2.12亿元。
在此,我们向投资界推荐河北博科生物“肿瘤靶向新药。有可能成为河北未盈利企业登陆科创板第一名。
附2河北博科生物“肿瘤靶向新药研发实现革命性突破
项目名称:河北博科生物“肿瘤靶向新药”
-项目亮点:
1.MCTL技术在肺癌治疗中显示出了良好的安全性和疗效。MCTL靶向药肿瘤控制率60%,是常规靶向药物和化疗药物控制率的2-4倍,且副作用小,多靶点,不易出现耐药性。相比现有的CAR-T技术针对病种更多,靶点更多,可转化多种新药产品;相比DC/CIK/CTL技术,高特异性抗原诱导。
2.“靶标库”——涵盖19种高发实体瘤, 322个靶点,系列产品。20家医院同步开展临床科研合作;19个病种,38个品种新药陆续启动。检测产品已经获得注册证和物价,细胞制品以自体免疫细胞注射液(肺癌)为第一个申报产品,在IND临床试验阶段。
3.已经获得生物医药上市公司和多家投资机构参股。
-财务预测:2020年营业收入0.3亿元,2023年2亿元左右。
-融资需求:本轮融资1亿元,2023年前预计融资10亿元,用于新药申报,研发与科研。
-估值测算:当前估值3亿元,未来估值30-50亿元。
Ⅷ 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2018_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此外,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这两项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对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