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共享硅胶娃娃算不算高危行为
深圳龙华的富士康厂区附近,有一家硅胶娃娃体验馆。老板李博说,体验馆服务的主要人群是附近工作的厂兄厂弟,费用是188元一小时,希望为他们解除些生理烦恼,也准备在更多有需要的地方开店。2018年开业至今,来“放松”的顾客达上千人。
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有人建议“让子弹飞一会儿”。有专家认为,硅胶娃娃体验馆是一种新尝试,肯定有不足的地方,但是它不违反法理跟道德,前提是经营要规范,要安全卫生,且有人指导。监督局民治所工作人员表示,“仅仅体验产品这种(行为),没有什么问题。”在体验过程中,如果有涉黄或其他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
笔者认为,对“共享”硅胶娃娃,不能就事论事。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应该被正视,但是,卫生安全同样需要重视。有需求的人可以买个硅胶娃娃带回家,专人专用可以避免安全风险,但是“共享”硅胶娃娃,风险难以控制。尽管店家在墙壁上贴有警告标语,“试用必须使用安全套”,但店家根本无法控制。尽管监管部门说有涉黄或其他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但涉事其中的人谁会去反映,或者只有暗访的记者才反映。
其次,188元一小时,这是为厂兄厂弟着想,还是要榨干他们的血汗?这一小时倒是爽了,两天的工资也就没了。虽然说这是愿打愿挨的事,但这关系到打工族的生活,甚至关系到这些打工族的家庭和谐。
再次,记者暗访发现,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大量“成人体验馆”,利用硅胶娃娃提供经营性服务,卫生情况触目惊心。其中不排除硅胶娃娃只是噱头,性交易是真正目的。当然可以事后打击处罚,但一旦传染病患,又怎样去控制?事实上,早在2017年9月14日,新三板挂牌的情趣电商和两性交流社区他趣宣布推出“共享女友”服务——即共享充气娃娃。北京三里屯派出所便以“低俗活动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该项目地推人员进行罚款。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常被理解为保护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事实上,这里的这个“法”并非狭义的法律条文,而是广义的社会共同认可的规矩,比如公序良俗。“共享”硅胶娃娃,有人觉得很正常,有人看了就反感,有人则担心影响学生,尽管这些店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但是看看网吧、酒吧,未成年人不见踪影吗?
所以,对于难以风控的商业项目,不能各部门单从部门的角度出发来看待,而要站在共享共治的角度要从综合利弊来观察。然后由政府召开市民听证会,由各部门和各界社会代表来投票决定“共享”硅胶娃娃以及类似的项目该不该在本城市落户。
Ⅱ 苏宁收购天天快递!你怎么看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根据苏宁云商的晚间公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苏宁将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9.75亿元(含股权转让税)收购转让方持有天天快递70%股份。在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苏宁将以12.75亿元(含股权转让税)购买剩余30%的股权,至此天天快递100%股权将由江苏苏宁物流及其运营公司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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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物流的融合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不仅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催生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激烈的竞争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但也会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存活的压力。面对这种状况,中小企业要想生存,还有赖于积极转变发展模式,顺应潮流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电商物流的顺利发展也依赖于各方面的积极推动和法律方面做有效的保障。
张明君律师(id:mingjunzhang),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及艺人提供法律服务。
Ⅲ 跨境电商独立站 有哪些
跨境电商独立站的搭建平台有很多,从系统上区分有SaaS系统和开源系统,其实,搭建类似Ueeshop、shoptago这样的SaaS模式的独立站对跨境电商卖家来说是大势所趋。Ⅳ 电商行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为手段从事的商业商务活动都是电子商务。这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 而大家通常所指的电子商务,是狭义的网络销售和网络购物的概念,即通过网络完成支付和下单的商业过程。
电子商务的营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营销的价值也逐渐得到广大企业主的认可和重视。在互联网web1.0时代,常用的网络营销有: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即时通讯营销、BBS营销、病毒式营销;但随着互联网发展web2.0时代,网络应用服务不断增多,网络营销方式也越来越丰富起来。
然而网络营销是从运营管理角度来定义,侧重的是如何把产品或者服务卖出去?电子商务是从商业模式来定义,关注的是项目全供应链的系统问题。两者所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也不同。概括的说,电子商务是一种服务,网络营销是一种渠道。
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讯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
第二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Internet的主要应用。中小企业如何把握好从“粗放型”到“精准型”营销时代的电子商务。
第三阶段
EC (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 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 EC 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是因为 Internet 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 Internet 传递。Internet 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1997 年底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第五次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首脑会议(APEC)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敦促各国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议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脑的关注,IBM、HP 和 Sun 等国际著名的信息技术厂商已经宣布 1998 年为电子商务年。
第四阶段
全程电子商务阶段。随着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软件纷纷登陆互联网,延长了电子商务链条,形成了当下最新的“全程电子商务”概念模式。
第五阶段
智慧阶段。2011年,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愈发成熟,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顺势而出,电子商务摆脱传统销售模式生搬上互联网的现状,以主动、互动、用户关怀等多角度与用户进行深层次沟通。其中以 IZP 科技集团提出的 ICE 最具有代表性。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Ⅳ 有没有专业一点的金融律师呢
律师业也是个专业性极高的行业,专业知识是行业的立足根本。所以,业内对于律师个人或团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队的业务能力评判标准也主要集中在从专业度上进行考量。
一个出色的金融行业律师,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面对问题善于独立思考冷静分析
2、要有法律和经济结合的思维模式
3、要有法律和会计交叉的知识储备
Ⅵ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是比较重要的,当然也有监管部门和人员!
监管职责明确
有业内人士提出,《指导意见》的分业管理也让市场身份多元化,监管人的出现,能够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一些乱象进行整治和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告诉《法人》记者,《指导意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义及其本质的明确,明确了监管的原则、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规定了由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对于互联网支付,《指导意见》指出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而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而作为行业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金托管问题,《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并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目前行业内能够做到资金银行托管与独立审计并公开的少之又少”,于东升说道,“除了意识上的问题之外,这确实涉及到一些技术上的对接障碍,在监管的强力推动下,对于互联网企业、银行来说,一套全新机制的建立还需要时间以及各方共同的努力。”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让行业风险累积。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让行业发展有矩可循,但是目前能看到的还只是一个纲要性的方向,具体的细则出台恐怕还要等待一段时间。而且具体的细则应该是不断的出台,不断完善的过程。
直面持续创新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对“网络借贷”进行分类和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要依法创新(回归法治的轨道)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公开数据显示,从2011年的51万人到2014年91万人,中国可投资资产超100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在最近几年内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14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约为106.2万亿元,与2011年相比,三年间增加了33.1万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3%。市场如此增速,传统的理财机构无法跟上脚步。
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整合能力意味着创新的动力源源不绝,弥补传统金融的缺陷只是其中一项,而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也意味着对监管有着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群、跨地、跨业和跨境四个机会点。
“我们希望提供的服务绝不仅仅是局限于最简单的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客户在融资、理财需求的基础上,我们希望能够让客户得到更多的体验。我们正在开发配套的餐饮、娱乐体验项目,一切提升客户体验的,都在我们的整合创新的思路之内。”于东升介绍说。
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协同发展,尤其提出了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这意味着未来将从制度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特点来消解创新中的风险。与保险合作和与担保机构合作不同,保险是消解风险,担保是转移风险。
当然这所涉及的跨界整合监管范围还很狭窄,如何有效的调整更加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对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整体架构的更高要求。
当然,传统金融巨头并不会就此错过下一个发展的良机,在其正式进军互联网金融市场之后,其雄厚的资金背景与丰富的优势资源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种冲击。
我们希望国家在政策上可以一视同仁,至少不要对国有企业有所偏袒,而从金融市场化的角度考虑,适当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也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