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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股份划转

发布时间:2021-09-10 05:10:36

⑴ 转让新三板定增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专转让系统(即属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⑵ 新三板定向增发怎么退出

随着新三板利好政策不断推出,新三板的交易量、企业数量、融资规模不断壮大,新三板定增吸引了越来越多资本的关注。随着新三板定增市场的火爆,如此庞大的资金如何退出也成了需要思考的问题。目前,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主要退出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二级市场交易退出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退出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做市,由于做市商能为新三板提供流动性,故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两者具体模式如下:
在做市制度下,券商要为企业做市,必须要获取其一部分股权,而正是券商获取做市筹码这个过程即为机构提供了新的退出方式。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同时,做市商通常能够给企业带来公允的市场价格,在定增股份退出时也较为接近市场价格。
协议转让即买卖双方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向系统申报,最终达成交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协议转让上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简单概述为以下几种方式: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通过股转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定价申报,通俗些说就是投资者通过主办券商向市场申报买单或卖单,在此报送中,无须填写约定号,系统接收后自动分配约定号;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通俗理解为在市场上寻找买单或卖单,并对有意向的买单或卖单进行确认,正式买入或者是卖出,在向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有意向的买单或是卖单的约定号。
(二)并购退出
新三板市场覆盖的企业及业务类型越来越丰富,为并购方,特别是相关上市公司提供了可选择的标的范围,同时经过新三板的要求,三板公司的管理规范及财务状况也要好于其他普通企业,这就大大减少了并购成本。在去年6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更为新三板企业参与并购重组创造了软环境。
如《收购办法》明确,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同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
在2014年,新三板市场因并购重组而终止挂牌的企业就达到了53家。而在今年,仅在3月,新三板公司天翔昌运(430757)发布收购报告书,海文投资拟以现金认购公司发行的539万股股份。交易完成后,海文投资将持有公司25.04%股份,此次收购将导致天翔昌运控制权发生变化,海文投资将成为天翔昌运的控股股东。2月初,中钰资本也宣布以1.01元/股的价格认购新三板公司华欣远达(430118)670万股股份,收购完成后其持股比例达到67.08%,成为华欣远达的控股股东。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还有东江环保收购新三板企业新冠亿碳,通鼎光电收购新三板企业瑞翼信息51%控股权,东方国信收购新三板企业屹通信息100%股份等案例。
(三)转板退出
2014年10月,证监会《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将推动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截至目前,相继有9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包括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久其软件、博晖创新、华宇软件、佳讯飞鸿、东土科技、粤传媒,他们通过IPO合计募集资金超过40亿元人民币。2014年1月23日,登陆创业板的安控股份成为了新三板历史上第9家成功转板的公司,也是新三板实现全国扩容后的首家通过IPO上市的挂牌公司。新三板企业转板的成功,表面国务院文件提及的多层次市场有机联系正在有效推进。

⑶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是怎样的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地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挂牌公司可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的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简单概括其特点,小额、快速、分批、按需融资。
既然知道了新三板定向增发是干什么的,那也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
(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
(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
(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那么问题来了,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
首先,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显然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今年一季度月均成交额仅1亿多元。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随着新三板的急剧扩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规模将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未来以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会是新三板公司的最佳选择。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第二,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
第三,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
第四,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增发融资服务平台,据我所知的有新三板资本圈,这个网站做得挺好的,实力也不错。

⑷ 新三板定增董事会决议后股权登记日前可以转让股份吗

啦咯啦咯啦咯

⑸ 新三板定向增发和公开转让对投资者门槛一样吗

新三板定向增发和公开转让对投资者门槛一样;门槛都是要开通新三板权限,即证券账户里能够打出500万的金融资产证明。定向增发每个项目都不一样,几十万到几百万一次不等,而场内转让则是1000股一手。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定向增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⑹ 三板定增大股东代持的股票怎么划转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
2.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其应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持股人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实际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损向名义持股人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因此,虽然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说,仍存在风险。
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如下: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
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
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
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任;
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
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1新三板机构开户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认购合同提示:由于本人暂时没有取得新三板证卷交易账户,说以通过xxx代为认购股份,并以代持,在本人取得新三板证卷交易账户后,再交易过户本人。如果自己没资格开户新三板,这样非常麻烦。

⑺ 股转公司新规出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不让定增了,怎么办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以来的案例经验,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说的股转公司新法规,是指: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其主要内容为: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内容上面看,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可以这样做:
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⑻ 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是否必须要由主办券商操作

当然需要经过来主办券商“自操作”,具体规范依据如下: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时需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后由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3条:“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有根据《管理办法》第42条,申请文件应包括证券公司推荐文件。
3、《业务规则》第4.3.4条:“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此处明确要求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大成律师 曾铭

⑼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你好,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地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挂牌公司可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定增流程解析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
(四)发行股份数量;
(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
(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
(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定向增发对股价影响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选择的增发方式是公开增发还是非公开增发(又叫定向增发),如果是公开增发,那么对二级市场的股价是有压力的,对资金的压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场不好时增发,就绝对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发,那么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影响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参与增发的机构很有实力,表明市场对其相当认可,可以看做利多。
二:增发价格,如果是公开增发,价格如果折让较多,就会引起市场追逐,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价格折让较少,可能会被市场抛弃。如果是定向增发,折让就不能太高,否则就会打压二级市场的股价。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⑽ 新三板定增完到股转系统登记日需要多久

股票数量复:制10+3+3=16,即10股变成了16股. 除息:10股分息3元,即每股股价将变为11-0.3=10.7. 股票现价:10.7*10/16=6.69 一般除权过后的股票价格都会相应下跌,只是手里股票数目变多了,而实际价值是没变的。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XR),XR是EXCLUDE(除去)RIGHT(权利)的简写。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XD),XD是EXCLUDE(除去)DIVIDEND(利息)的简写。 除权除息日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则不可以享有本次分红派息或配股。 (对于新三板企业,股转登记日买入的享有权益,卖出的不享有权益。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正式实施后,交割模式由“T+1全额非担保交收”变为了“T+1全额担保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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