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任命
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1)新三板会议记录扩展阅读
依据《新三板董秘管理办法》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B.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一般多久开一次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条的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流程: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1)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C. 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几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几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D. 新三板 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要不要公告
需要公告:复(设定董制事会召开日期为T日)
一、T-10个转让日之前,发布董事会通知。
二、T日召开董事会,对XX高管离职进行表决。期间的会议记录与会议决议,都要有列席董事签字。会议决议要有列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三、T+2个转让日之内,向督导券商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告,由券商在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无论董事会决议通过与否都要披露)。
E. 新三板上市前合同审计如果部分销售合同不是原件能审计通过吗
问题太笼统。看你审计的什么合同,经济合同、施工合同还是检测合同等。内不同的合同需提容供的资料不同,原则是:首先合同单位的产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材料,比如单位内部规定、之后是单位的确定过程性资料(会议记录、招投标文件等)。其次看合同内容确定需提供的材料,例如方案、报价等。
F. SA-VP-D-ED-MD是什么职位
1、MD(董事总经理 Managing Director)。董事总经理(Managing Director,缩写MD),一般是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一个层级,多见于投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2、ED(执行总经理 Executive Director)。执行总经理是和非执行总经理是相对的,所谓执行总经理,他本身也是一个总经理,主要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总经理它本身是在公司里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业务相对的独立总经理。
3、D(总监 Director)。总监,一般为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项目工程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在企业中也是高层管理人员。
4、VP(副总经理 Vice President)。公司行政班子的组成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是总经理的助手,是董事会授权的企业某个领域的负责人。
5、AVP(助理副总经理 Assistant Vice President)。总经理助理处于“总管家”与“部管部长”的双重位置,围绕着中心工作,上协调领导,下联系群众,事务、政务都要过问。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一起并称公司高层人员。
6、A(经理Associate)。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
7、SA指制度审计(System Audit):制度审计首先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评价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6)新三板会议记录扩展阅读:
助理副总经理工作内容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做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真做到全方位服务。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请集团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5、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决策。
6、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发布。
7、做好企业内外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8、负责保管使用企业图章和介绍信。
9、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10、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G. 从《人民的名义》中看懂股东的名义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近期热播,引发了全民大讨论。许多网友都中了达康书记的毒,就连达康书记的水杯都成了网红爆款。
不仅如此,这部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当代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查办贪腐案件的故事,其尺度在国内可以说很大了。
当分红股现已施行或不太合适公司开展阶段时,没有让核心人才变成真实的股东,有时很难到达股权鼓励的预期作用。但有限公司股东50人的约束,一些大中型公司,以及一些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就得思考迂回作战,树立持股渠道是一个选择。为何说是挑选之一的,由于他们还能够思考由原股东代持,或许推举一位股权鼓励目标代持。
可是,股权代持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股权架构师张飞从前讨论过:一个是依然没法体现在公司章程里,仅仅一个隐名股东;另一个是隐名股东权力行使遭到极大约束,很难走到台前;还有别的一些问题,上市是不允许存在股权代持现象的。
即便公司恰好50名股东,股东会人数太多对公司运营带来的坏处影响,都在让公司思考挑选一条非常好的解决方法。由于股东人数太多,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及很多人对规则的漠视,必然致使股东会的矛盾产生,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开展。
在中小微公司,特别是小微公司中,一个强有力的决议计划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而现阶段的中国公司,控股股东的存在能够暂时弥补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一家小公司,要有清晰的带头人,要有能够力排众议及时决定的人,但担任的风险也是最大的!
那么有限公司跟有限合伙公司对比,谁有优势呢?
两者的股东人数上限都是50人,这一点是相同的,重点是两者的性质不相同。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股东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一般合伙人(GP),LP只出钱,以出资为限承当有限责任;GP能够以劳务出资,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可是,有限合伙公司的详细决议计划权,是归于GP的,LP有知情权、主张权、监督权。也即是说,能够让股权鼓励目标变成LP,原控股股东变成GP。
或许,能够在有限合伙公司中建立有限公司方式的议事组织,如理事会(相当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股权鼓励目标推举出理事长,由理事长代表有限合伙公司、代表股权鼓励目标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这也是能够的。这样一来,工商局有股东备案(有名)、年度决算有赢利分红(有利)、能够参加到公司的决议计划中(有权),实现股权鼓励的最大作用。
还有一点,选用有限合伙公司比选用有限公司的交税率要低,有限合伙公司中股权鼓励目标股权分红、股权转让交税与自己直接持股公司的交税份额基本相同,但如果选用有限公司,还会多出别的的一些公司税费。
以上即是现代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渠道)的用法,关于股权处理和股东会流程下面一同说。
股权会的职权之一即是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等作出决议,必须同时通过股东会。假如不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假造股东会决议(电视剧中是这么做的),那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的事例也有很多,近来聊城这个城市十分火,我们就说件聊城的事情。先说枣庄的丰源股份,这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该公司收购了聊城惠辉公司60%左右的股权,投入资本金1000余万元,而且还借给惠辉公司300余万元。可是,惠辉公司一名持股20%的股东将大股东告上法庭,由于他的股权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大股东假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并在工商局做了改变,后来又被卖给了丰源股份。这样一来,这个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而丰源股份从基本上是被骗了1000多万!
也就是说股东手里的股权假如想转让,需要形成股东会决议。
那么,股权质押呢?其实也是需求的。比方你手里有A公司10%股权,你跟B公司借了钱,以A公司的10%股权质押,钱没还上,股权就是B公司的了(规范程序是需求评价、拍卖、判决)。从中可以看出,质押的本质即是转让,所以也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形成股东会决议。
而股东会的会议流程是:
1、提早告诉股东会议的地址、时间和主题(要留有章程中规定通知记录存档);
2、会议报到(委托参会需要相关授权书,与签到记录一并存档);
3、董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4、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并存档)。
通过合法流程构成的文件才是有用的,假如碰到假造的文件,该怎么办呢?那就在有关协议里约定其有用性,并商讨有关补偿事宜!
实际中,许多公司老板居然不知道规章的存在,不知道自个公司规章的内容,就更不要谈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事宜了,这是很可悲的一件事。
可是,这个不是哪一个公司的错,借用《公民的名义》中的一句话:必须改造有病的社会土壤!
引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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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听说过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的相关内容么有谁知道的吗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