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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新三板

发布时间:2021-03-12 15:28:04

㈠ 新三板收购报告书是持续督导券商做还是财务顾问做

新三板收购报告书需要收购人(收购人即收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㈡ 新三板借壳上市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新三板借壳上市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拟定收购的上市公司(壳公司)标准,初选壳对象;

2、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3、股权转让双方经洽谈就壳公司股权收购、资产置换及职工安置方案达成原则性意向并签署保密协议;

4、对壳公司及收购人的尽职调查;

5、收购方、壳公司完成财务报告审计;

6、完成对收购方拟置入资产、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评估;7、确定收购及资产置换最终方案;

8、起草《股份转让协议》;

9、起草《资产置换协议》;

10、收购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收购及资产置换方案决议;

11、出让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出让股份决议;

12、出让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拟转让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申请。

二、协议签订及报批阶段

1、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

2、收购方签署《收购报告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主管部门并摘要公告;

3、出让方签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4、壳公司刊登关于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通知召开就本次收购的临时董事会;

5、收购方签署并报送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同时准备《要约收购报告书》备用并做好融资安排,如不获豁免,则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出让方向各上级国资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股转让申请文件;

7、壳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签署《董事会报告书》,并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

8、壳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并报送证监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至发审委出具审核意见。

三、收购及重组实施阶段

1、证监会审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指定证券报纸全文刊登《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做出特别提示(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个月内);

2、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全文(审核期约为上述批文后一个月内);

3、国有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准(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到六个月内);

4、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或国资委批文后);

5、转让双方向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确认;

6、实施重大资产置换;

7、办理股权过户;

8、刊登完成资产置换、股权过户公告。

四、收购后整理阶段

1、召开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

2、按照《关于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调查的通知》,向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规范运作情况报告;

3、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通过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检查验收;

4、申请发行新股或证券。
更多新三板相关内容上第一路演。

㈢ 哪些人和机构不能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

五类机构和个人不能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15日发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业务解析明确,五类机构和自然人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为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涉及以下行为的机构和自然人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其他情形。
股转公司明确,收购指收购人为了控股挂牌公司,通过取得股份或其他途径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投资者通常通过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两种途径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此外,还有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做市转让或者协议转让)、投资关系、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其他安排方式控股挂牌公司。
对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股转公司表示,要约收购需要收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协议收购无此要求;协议收购有“过渡期”的特殊要求,而要约收购无此要求。
对于协议收购的“过渡期”,股转公司表示,挂牌公司在协议收购上有“过渡期”的特殊要求,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挂牌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挂牌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要约收购,股转公司表示,不论收购人发出的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都是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的,只是收购股份的数量不一样;另外,收购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对于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股转公司明确,挂牌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主体为收购人,收购人借助被收购挂牌公司的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主要涉及的披露方为:收购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和被收购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主要披露内容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被收购挂牌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㈣ 新三板在上市买卖吗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最新、最全)

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
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律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7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07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此外,《证券法》第195条亦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标准计算: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及时申报或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目前,对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期内减持股份每年仅可以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权益分派等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准确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对前述信息进行持续更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实现事前控制。
此外,对于B股、短线交易行为、禁止买卖窗口期的交易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赖于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本所将予以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5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17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18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22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上市规则》第1.5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本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7.2至1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
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包括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会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
第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
自然人金某于2008年5月30日买入某公司股票723.66万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6日,本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5)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

㈤ 证监会回应暂缓中概股回归 新三板会成为“捡漏王”吗

5月5日晚间有传闻称,证监会拟暂缓中概股企业国内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借壳、重组、IPO均可能受限制。
消息一出,美东时间5月5日,此前宣布私有化的中概股如:搜房网、欢聚时代、实际互联、人人、汽车之家、当当、奇虎360、聚美优品等齐齐跳水,其中以陌陌为最,最高跌幅超过16%,每股跌去2.64美元。
5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对此传言作出回应,表示已经注意到相关舆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已经有5家红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回到A股上市。
市场对此有质疑,认为这类企业回归A股有较大的特殊性,证监会也注意到境内外存在明显价差,壳资源炒作盛行。
证监会也注意到市场的这些反应,目前正针对这类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登陆A股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证监会说话颇为隐晦,但在新三板府看来,这可能是对于昨日传闻某种形式上的“默认”。翻译一下就是:“想要通过借壳回归A股的中概股,请注意了,你已经成功地引起了我的注意。”
受此传闻影响,今天大盘“壳概念股”的股价也应声下跌。那么,已经承接了如互动网络、百合网等中概股的新三板,会成为此次事件下的最大“捡漏王”吗?
且听府爷“胡说”一二。
1战新板“事变”:前路不明朗
在战新板“暂缓”确定之前,对于回归的中概股来说,有这几条道路可通“回家路”:借壳登陆A股,排队等待IPO登陆A股,期待战新板,亦或挂牌新三板。
尤其是战新板被认为是承接中概股回归的资本市场。事实也表明,过去的2015年,在注册制和战新板的美好预期下,一大批中概股加速回归。2015年有33家中概股公司发出私有化要约,达近年来的峰值。
然而继注册制暂缓后,战新板也“暂缓”,使得不少在回归途中,甚至是已经拆解VIE的中概股遭遇了“前路不通”的意外。
“十三五”规划纲要删除“设立战略新兴板”,证监会表态也直言:证监会始终重视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但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具体问题,还要做深入研究论证。
相较于低估值、流动性饱受诟病的新三板,战新板是这些中概股回归的最好选择。但现在,战新板前途未卜,这些拥抱战新板的中概股公司,若不愿被上市公司收购,只能选择排队IPO或借壳方式登陆A股、转投港股,亦或是“屈就”新三板。
2主板难:IPO太久、借壳受阻
虽然IPO已放开,但在注册制未放开的前提下,排队IPO显然是一件时间成本颇高的选择。而且还不能保证一击即中,成功率100%。更别提这些拟回归的中概股能否满足IPO的财务要求了!
既然IPO要求太高,那么通过借壳、并购重组曲线登陆主板则是不少企业着重考虑的方向了。
在证监会发布声明之前,借壳可以说是一条不错的通道。与动辄就需两三年的IPO排队相比,借壳显得更为迅速,一般仅需要一年的时间。
借壳的过程就是是挑选理想的壳公司、先收购控股,后进行资产置换,这较为便捷。最主要的环节是要约收购豁免审批、重大资产置换的审批。
不过,借壳时间虽然没那么长,操作环节也较为简单,但期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分众传媒欲借壳宏达新材,最后却遭遇宏达新材被证监会调查的风波,就是一个例子。
更为重要的是,在暂缓中概股回归事件之前,壳资源的一度被炒高,借壳费曾一度攀至4亿元,甚至有壳公司叫价10亿,使得借壳上市的成本也不低。
对于一些不缺钱的中概股来说,壳资源的高价,可能并不在话下;但是对于一些可能营收、净利都不够看的企业来说,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
而且府爷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主席确实前几周就对炒壳很反感。券商也建议让投行对现在排队的一些不好公司“主动撤下去,让位给一些好的企业”,解决新股堰塞湖问题,好让中概股也不用怕排太久。
府爷从券商小伙伴处了解到,证监会内部会议表示,保壳只能并购实业资产,并购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一概不批。“把钱往实业赶。”不过,府爷并未能就此消息真实性获得证实。
从证监会5月6日的表态来看,监管层对借壳并不看好。这条路预计也是困难重重。
3回归新三板:已有先例
尤其是对于中概股的投资者来说,登陆主板时间成本、以及政策的不可预期性,都会影响其退出以及投资收益。因此选择新三板或港股这个备选方案,则显得尤为重要。
挂牌标准相对较低的新三板确实是一大考虑路径。并且已有先例,中概股回归上新三板,大致有这几种方式:正常挂牌、并购、借壳与分拆VIE挂牌。
在分拆VIE挂牌新三板中,百姓网则是最好的例子。而最为大家津津乐道的,莫过于百姓网仅花了20天就拆除了VIE。最终,百姓网于今年3月14日起在正式在新三板挂牌。
而并购中,百合网“迎娶”世纪佳缘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2015年12月7日,世纪佳缘和百合网宣布达成合并协议,百合网全资子公司Love World将以每ADS(美国存托股)7.56美元的现金对价收购世纪佳缘。
直接挂牌中,互动网络则是国内首批分拆VIE回归国内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并成功于2016年2月挂牌新三板。
不过,至于借壳这一途径,目前并没有可借鉴的例子。毕竟新三板的挂牌成本比较低,企业借壳新三板的意义不太大。
对于中概股的投资者来说,登陆新三板也是一种较快的退出途径。可参考一手推动南孚电池借壳新三板的鼎晖投资。
再者,新三板分层渐进,新三板游戏规则的完善、制度利好的推进,都有望改善目前新三板低流动性、低估值的困境。毕竟,国外资本市场对于中概股也是低估的。
不过 ,也有观点认为,新三板尚不成熟、转板机制也尚未推出,可能并不能吸引众多中概股。

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审核的消息是真的吗

国务院发文,除“借壳上市”须继续严格审核外,上市公司其它并购重组均取消行政审核!而且,在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定价方面也更加灵活而有弹性。这些大尺度的“宽衣”,将大大降低企业并购重组成本,由此,真正市场化的并购浪潮将在中国掀起。
中国经济发展至今,很多行业需要整合并购,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这些政策的松绑很有意义,如都能执行,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将会在中国出现一轮高潮。原来的很多并购是国企间的资产划拨,真正市场化的并购成本大,并购完成后让企业也背上了包袱。非常期待市场化的并购能发展起来,它一能解决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二也能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只挤IPO一道,通过并购可以达成此目的。期望政策都能落实。
(1)缩小审批范围。
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2)简化审批程序。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点评:此前证监会曾下地方调研并购问题,PE机构与上市公司反映称,上市公司现金不多,不可能用现金来实行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希望通过定增方式实行,但定增的话,审批过多,流程太长,制约了效率,屡屡因难度大而放弃。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赦”。
(3)发展并购贷款。
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4)重用资本市场。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这显然是针对新三板公司的,换言之,新三板并购的话,会豁免要约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定向权证是个很新鲜的事物,竟然可用于并购支付手段了!而业绩承诺的取消,恐怕令资本市场无所适从,最终股价怎么走,需要更专业的投资者来判断,或者内幕者才知道股价真正价值了。这点貌似尺度太大了。不过,桌子底下的业绩对赌肯定不会因此消失。
(5)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6)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7)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上述税收等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并购重组税务成本。
(8)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9)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10)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
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11)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
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12)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难道要对民企实行负面清单)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
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1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总之,此次松绑可谓大块资本之心。
国务院大尺度放开并购重组的权限,或许是基于如下逻辑:
企业融资过度依赖发债——杠杆率提高——企业风险提高——资金的风险溢价也即利率提高——融资利率进一步提高——由企业风险加总的经济风险加大——经济危机。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看需要降低债权融资,以股权融资替代之。但是股权的投资者必然要求有退出套现的渠道,让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产业并购来实现企业融资股权化,就可以走出上述融资危险圈。而产业升级转型也因此得以推进与实现。可谓一举多得也。

㈦ 为什么一些公司回归A股上市

一文读懂中概股公司为何纷纷回归A股

2018年03月04日

2月28日,互联网安全公司360成功登陆A股,市值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较其在美国上市的市值增加了5-6倍。

这两日,网络、网易等公司创始人被问的最多的,也是会不会、何时会回归A股等问题。

为何“回归A股”再次成为互联网行业热点?为何中国热门互联网公司纷纷选择赴美上市?回归A股要经历哪些过程?腾讯科技梳理相关问题,争取让您一文读懂。

为何回归A股再次成为热点

腾讯《一线》2月28日报道称,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发行部近日对相关券商作出指导,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在内的4个行业中,如果有”独角兽“的企业客户,立即向发行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报即审,不用排队。“两三个月就能审完。”

根据A股IPO要求,对于主板和中小板而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整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创业板需要连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千万元。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上述4个行业的独角兽公司,在盈利要求上可以放宽。

1月31日,证监会在2018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通报中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富士康从特殊通道IPO则是证监会支持新企业的最新例证。

2月1日,富士康招股书申报稿上报,2月9日招股书申报稿和反馈意见同时披露,2月22日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一般而言,招股书预披露到预披露更新,时间间隔7到8个月,但富士康2周就已完成。

投行人士透露,证监会对富士康IPO实施了一事一议的特殊监管,在申报过程中就与发行部进行了沟通和反馈。他预计富士康在未来两周内上会,3月将拿到IPO批文。

鉴于不少”独角兽“行业公司都有VIE架构,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并不需要等待VIE架构拆除后才能申报。“申报后再去拆除VIE架构就行。“VIE架构不会成为即报即审的障碍。

盈利要求放宽、上市时间缩短、VIE障碍变低,这些可能会推行的新的政策变化,增加了海外公司回归A股的吸引力。

据财新网报道,第一批入围CDR名单已出炉,共有8家企业,除了BATJ这四家,还有携程、微博、网易以及香港上市的舜宇光学。前七家企业均是中国上市互联网公司领头羊。

另一类公司被归位“新蓝筹”,包括富士康、滴滴、今日头条、美团点评等尚未上市的互联网和新经济巨头。

为何当初选择去美国上市

相较于A股IPO对企业季度或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美股对企业的盈利要求就更为宽松,甚至不要求企业盈利。

另一方面,新兴科技公司的股权结构也难在A股上市。新兴科技公司大多采用的是“同股不同权”模式,即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其中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系列普通股有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每股则有N票(通常为10票)投票权。这并不被A股所允许。

另外,注册制上得快、美股市盈率早期一度比A股高、企业国际化发展等考虑,也是中国互联网公司选择美国上市的原因。

但最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赴海外上市,
企业发现股票在美国交易数量不高,股价也持续低迷,另外还有被海外机构做空的风险,美国上市的中概股的市值存在低估,在一个用户与投资者分离的市场,这些企业也经常遭遇被歧视的尴尬。

相较而言,国内股票市场越来越成熟,国家的新经济战略、股民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模式的认知提升,以及经常有同类型公司获得几倍于海外上市公司市值的案例,这些诱惑着中概股公司。

海外公司如何回归A股

回归A股需要经过私有化退市、拆除VIE、登陆A股三步。

【私有化退市】

中概股私有化主要包括两种方式:长式合并路径和要约收购和简要合并,要约收购和简要合并,是指大股东通过要约收购获得目标公司总股份的90%以上的股份;第二步与小股东进行一个简易合并。

私有化主要流程包括:

收购方委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目标公司宣布收到或接受收购要约——目标公司成立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委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收购方设立并购母公司与并购子公司——目标公司与收购方的并购子公司签订并购协议——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表格13E-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并购——私有化完成,股票停止交易,退市结束。

中概股退市通常需要6-12个月。

【拆除VIE架构】

由于从早期开始,对中国互联网公司投资的主力一直来自于海外创投公司,而中国的相关政策对外资创投设定了多种限制,如外资控股企业无法获得互联网经营许可等,这使得这些公司从一开始就在寻求海外上市的路径。

简单来说,就是外资股东要退出,内资股东要进入。内资付现金给外资解除前述咨询服务公司和境内实体公司之间业务、债务等所有协议。境内实体公司经营企业实际控制主体变更。

【登陆A股】

拆除VIE后,接下来企业需要考虑是自己上市,还是借壳上市,差别就是后者用时较短,而最大的阻力则是对盈利的要求。

当然,企业也可以直接到新三板去挂牌,时间会缩短一点,不过新三板目前的融资能力和流动性都面临很大挑战。

借壳上市是一个节约时间的方法,但是目前A股市场主板的壳最少需要30亿元,分众买壳就花了40亿元,这个资金成本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够承担起的。

即使用时最短的借壳,目前来看也难以短期完成。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已完成私有化的中概股来看,通常需要近一年左右的时间,甚至更长。

㈧ 股票被*ST后,最快会在多长的时间内退市

一年。

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被加ST警告,之后1年审核,没有好转才会退市。基本不会出现退市的情况,这种概率很小,ST后公司都会想办法扭转公司现状,最后总是重组,借壳给其他企业上市。特别是一些ST的央企大可放心,并且在将来可能乌鸡变凤凰.

拓展资料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资料来源 网络 ST

㈨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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