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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免征股票投资收益

发布时间:2021-03-11 06:22:10

① 转让股票收益免征个税,但书上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等所征的税矛盾么

股票转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确“暂免”期限为什么说是“暂免”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连续三次下发相关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还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但具体要“暂免”到什么时候,国税总局并没有明确。另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首次把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要求单独列出,更是引发了外界对于下一步要开征资本所得税的猜测。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

② 请各位高手指点:这样的收益可以确认为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怎样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 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什么免税

因为,不然,就会重复征税,企业哪还能受得了呀,作为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已经计征所得税,而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投资收益支付或不支付都还是在国内,没有流向国外。主要区别于非居民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分红、股利等)征税规定,也就是说要从国内向境外汇款,需要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10%,如果与对方国家签有税收协定,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④ 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财务上需要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由于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处置投资时)可以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损失。

三、与你确认不确认投资收益无关,只要对方转增资本,你方就需要确认收益的增加。

⑤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
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什么叫“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如果被持有方是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什么叫“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
3、举例说明:
假如春娇企业持有志明企业4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志明企业确认税后净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春娇企业应确认4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志明企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根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春娇企业是连续持有志明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志明企业的投资收益4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如果春娇企业是连续持有志明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不免税。因为这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⑥ 企业所得税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问题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我想问下这里免税的包括股票的转让利得吗?——包括。是有条件的包括。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是指什么条件?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怎样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什么叫“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什么叫“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

假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 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⑦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⑧ 如果一家法人公司从一家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否是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仅限于与其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居民企业(也称法人企业)A与自然人张某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K,K企业当年实现可供分派的利润100万元,利润分配比例是五五分成。
K企业在分给张某50万元利润时,应当实施代扣代缴个人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义务,扣缴税款160250元(500000×35%-14750)。
张某如果还有与他人经营的合伙企业,且当年也有分得的利润,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此时,对实际分回的339750(500000-160250)元,应当首先还原成税前的利润500000元,与从其他合伙企业分得的还原后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在各个合伙企业被代扣代缴的税款之和。
K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当将分回的利润与当年企业自身实现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企业自身经营亏损,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由于K企业是合伙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没有实施在所得环节缴税,A企业利润50万元也不是所得税税后利润,谈不到免税的问题,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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