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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人转让在华企业股权

发布时间:2022-06-01 18:15:44

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方在境外进行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即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国内缴税。至于你在国外缴不缴税,国内政府审批部门不管。

Ⅱ 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给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如何在中国缴纳印花税有无流程可参考

需要交税,据美股研究社的流程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腾讯众创空间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因此,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先将股权转让价换算美元减去原投资成本(美元),差额部分(美元)股权转让所得换算人民币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权转让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Ⅲ 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会受到什么的限制

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会受到以下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法律依据
《外资企业法》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Ⅳ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工商变更登记。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Ⅳ 外资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是否代扣个税

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据此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此外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转让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Ⅵ 外国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是否要纳税

这应当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

由于出让方是加拿大人,其适用的税率较为特殊,是将其资本利得的50%按照20%征收,另外50%不征税。税率一般为20%。

(加拿大:资本利得的50%按照一般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目前,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长期投资资本利得与短期投资资本利得不作区分。某些例外情况,比如出售自己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所获收益,是不被征税的。)

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虽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同时网络上也存在着大量的范本,但是情况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会不同,因此在制作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切不可简单的照搬范本,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制作.

2 股权转让的批准与变更登记
主要涉及到合同和章程的效力问题.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外资是批准后生效,内资一般是签署后生效.

3 股权受让方的受让能力
公司法第12条第2款: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实践中,存在俩种情况,一是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此项规定能够,一是对该规定已经有了突破,如北京市工商局.建议在实践中,最好先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进行咨询或取得确认.

4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现在已经免除)印花税

Ⅷ 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境外公司要交什么税

  1. 境外公司之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转让股权的一方将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后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向境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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