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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今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5-30 19:40:30

『壹』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有限制吗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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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有限制吗

来自:网络日期:2022-05-01

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有有效申报范围。深圳:1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2、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3、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上海:1、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和开始期间停牌期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3、无价格涨跌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4、集合竞价阶段末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创业板新股第一天涨幅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是有限制的,其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1)创业板今天怎么办扩展阅读:例如:某只股票价格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100,次日现价为110.01,就是股价涨幅为(110.01-100)/100*100%=10.01%.一般对于股票来说就是涨停了!如果涨幅为0则表示今天没涨没跌,价格和前一个交易日持平。如果涨幅为负则称为跌幅。比如:一支股票的涨幅是:10%、-5%等。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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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规定?-:你好,目前实行的关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后实行的,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上交所,在盘中价格首次涨跌幅达到10%的时候,出现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涨跌幅达到20%的时候,停牌当日的下午2点55分.深交...

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规定-:在新股首次涨跌幅达到10%,停牌30分钟;达到20%的时候,停牌到到当日下午分.最近新出现的科创板上市首日则有所不同,从具体规定来看,上市首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第六天涨跌幅为20%.拓展资料: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限额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是发行价的44%.全天达到44%涨幅就涨停了.开盘价的最高涨幅是发行价的20%.

新股上市首日有涨跌幅限制吗?-:IPO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申报价格会有有效申报范围限制.

新股第一天涨幅是怎么规定的-:新股第一天涨幅限制:新股上市不设涨跌幅限制,这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制定的,参与证券交易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个游戏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

新股上市第一天涨幅限制是多少-:44%,百分之44按照两市规则,2014年1月1日新股首日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有限制吗-:以前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是没有限制的.今年我国出了一条新规,就是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幅最大为新股发行价的44%,跌幅最大为新股发行价的36%.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新股首日涨幅限制规定:目前实行的关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后实行的,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根据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进行申报的价格有效区间...

创业板新股首日的涨幅限制是多少?-:创业板新股属于深圳新股首日上市开盘涨20%,收盘涨44%.深交所: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

现在最新政策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是多少?-: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进行申报的价格有效区间是:下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上不能高于发行价120%;在连续竞价进行申报有效价格区间是:下不得低于发行价格64%,上不能高于发行价格的144%.这就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做出了其他的规定:在盘中价格首次涨跌幅达到10%的时候,出现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涨跌幅达到20%的时候,停牌当日的下午2点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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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开盘:A股三大指数集体高开,创业板指的情况如何

先震荡冲高,再震荡回落,最终收阴!这是昨天下午给今天的行情预判!同时今天中午也提醒大家,下午还是会收阴,别指望会出现强力反弹!结果上午开盘冲高,随后震荡回落,最终在冲高回落中收出阴线,行情方向再次如约而至。

因此这里明确观点,3200点附近就是5月到6月期间的逢高位置!而近期逢高依然在3105到3070之间!因为A股没有跌破前低的基础,但也没有趋势反转的条件!而且促使两市在上半年,持续处于趋势下行的两大原因其实也依然存在。

『叁』 21年11月上市的创业板可以送股吗

可以送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伍』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础性制度改革,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及存量改革的实际,在现行一般规定基础上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关于公司治理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章程中载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并授权交易所对该类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
一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强化行业定位、风险因素等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三是规范自愿披露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四是允许重大事项不确定时暂缓披露、允许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度。
(四)关于股份减持
一是授权交易所对锁定期满后股东减持首发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二是授权交易所对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做出规定,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三是适当放宽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在以营业收入指标认定重大资产重组时,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标准外,增加了五千万元数额要求;四是降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定价下限要求,由现行规定中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九十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权交易所制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等。
(六)关于股权激励
一是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允许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为激励对象;二是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和方式;三是将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现行规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进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针对《持续监管办法》的有效意见建议24条。经认真梳理,证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有意见提出,建议信息披露体现创业板定位,补充“三创四新”内容,要求披露技术、产业、业务、模式创新情况。经研究,已采纳该建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有意见提出,建议豁免重组上市适用“同行业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议明确“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范围。经研究,《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两类,一类是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另一类是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行业,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基本能够满足创业板公司发展需要。此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行业范围也将在深交所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该意见已部分采纳。
(三)关于股权激励
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监事成为激励对象。经研究,监事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需要保持独立性,为避免利益冲突,暂未将监事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6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柒』 同花顺今天怎么光显示6开头的股票,创业板也不显示了,怎么回事,昨天还好好的

重新登陆

『捌』 创业板以前开通过现在能买20%吗

申请办理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金,并且要有两年及以上的交易经验后才可以申请办理。

现在创业板的涨跌幅度还没有改变,还是10%,20%的幅度还要看具体推进的时间表。不过消息对于创业板是利好的,提前想着布局是有点位优势的。
不过以你现在的资金量还是不能满足开通条件的,这样的情况下想交易创业板的话可以考虑用正规的正规证券公司,通过券商找到有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券商,可以直接交易创业板,这样就没有开通条件的限制了,安全方便。

『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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