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国人怎么投资中国股票
借用身份证什么的就免谈了,这个第一让人怀疑你的人品和诚信,第二这个违反外汇管制。
除了投资B股或者香港的红筹外,建议有两种方法:
1、通过QFII机构,他们是经过批准的合法投资,一般QFII都留有代理客户的额度。
2、投资在国内办一家企业,由这家企业获得国内法人身份,用企业账户炒股,这样除了税收不一样外,所有程序都合法了。如果,对纯外资有问题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办成合资的。
最后,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合法操作的,就是信托。
『贰』 美国的企业能否入股中国企业
原则上说,美国的企业能否入股中国企业。
但具体到某个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看该具体企业的原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叁』 美国股权认购和中国一样吗
美国股权认购和中国几乎一样,同时本人也不需要出国办理,不需要护照,不需要海外银行账号。
只需要两步就可以投资美股股权认购:
(1)选择一家合适的网络券商开户,
(2)换取外汇并汇入交易账号。总共的花费包括开户表格快递费和汇款手续费,大约300-500元左右即可办好。
同时还要选择网络券商开户
要投资美股,首先就要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美国券商。对于中国境内居民来说,可以选择网络券商(Online Broker),也称为折扣券商(Discount Broker)。因为这类美国券商利用计算机科技进行通过网络下单交易,节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所以能提供比传统证券经纪公司更便宜的折扣价,因而得名,并不包含质量低劣的意思。
目前美国的网络证券交易商主要有:
Scottrade史考特证券
InteractiveBrokers盈透证券
E*Trade亿创理财
CharlesSchwab嘉信理财
TD Ameritrade
Thinkorswim
Firstrade第一证券
Zecco
Lightspeed
Fidelity富达投资
Sogotrade
MBTrading
TradeKing
TradeStation
OptionsXpress
OptionHouse
美国的证券经纪公司很多,交易费用也千差万别。要根据自己的投资品种、资金规模和交易频度的来选择合适的美股券商。详细可以参考美股评论网的《如何选择美股券商》。
美国券商开户手续一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资者可以在券商网站上下载到所有必须的开户表格,认真填写后快递给券商,约需100-200元国际快递费,有些券商发传真件也行,那样就省了一笔银子。
『肆』 中国在美国的投资主要在啊什么行业反之美国在中国的呢
中国在美国不存在一些形式上的投资,第一国企因为被怀疑有政府背景,所以美国比较拒绝国企在美国的技术等科技投资,最近的华为收回收购案就是个例子,第二美国的市场制度环境与中国很不一样,法制完善程度教健全,执行力也较强,而且对工人都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比中国严格的多,解聘和裁剪人员可不是像中国这么简单,所以中国在美国的投资主要是在股票市场的上市融资和国库券投资,例如中国持有的国库券,美国在中国的投资都是装备制造业入股或者合资,零售业倒是全面放开,美国的银行在中国局部放开,金融领域的限制还是存在的,手机和通信设备也是美国在中国投资的一部分,但都是股权投资为主,生产投资较少!
『伍』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陆』 介绍一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牛投资”和“PPP”策略基金
金牛投资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市场的新型股权投资基金,以“PPP”(Public – Private – Public,上市-退市-上市)策略为核心,旨在帮助优质中国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同时,通过跨国价值套利为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
“PPP”策略是指以收购流通股的方式实现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概股)私有化,即完成退市,然后解除其红筹架构并进行重组,使之符合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条件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重新上市。
『柒』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中国的有哪些
美国石油 特朗普
『捌』 金融危机下外商对华投资的政策
金融危机下的欧美对华投资前景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已经持续多日,以金融和房地产业为核心的全球虚拟经济在第一轮冲击波中全面受损。种种迹象表明,金融海啸正在从虚拟经济层面向实体经济延伸,第二轮冲击波将引发金融海啸中心区的西方实体产业重新洗牌。
中国由于虚拟经济欠发达,在金融海啸第一轮冲击波中,宏观经济受损较小,而且由于中国现代金融业与西方差距较大,中国企业没有在第一轮冲击中贸然“抄底”。面对第二轮冲击波的到来,以实体经济为主的中国通讯设备制造业、家电业、机械工业等产业,面临着残酷的竞争,但同时伴随着难得的机遇。
一、国内舆论看好危机后外国对华投资的前景,并认为会出现人才的转移。中国应当增强信心、抓住机会引人人才,推进技术创新。国内舆论普遍看好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后的发展前景。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博士撰文指出,中国虽然承受了压力,但在全球经济中依然当之无愧地扮演了“稳定器”和“发动机”的角色。中国经济,包括银行业、制造业、充足的美元储备及人民币坚挺并继续保持对美元小幅升值态势等,都是稳定全球经济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并未因华尔街金融风暴而受到根本性削弱,中国经济基本面也并未因华尔街金融风暴而更改。因为,中国经济涉足美国经济的程度毕竟不很深,中国金融体系相对独立和稳定,中国工农业生产形势稳定,内需潜力巨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日益提高。此外,中国的政策操作空间还比较大,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结构政策、产业政策,都有较多的余地。因此,国际舆论普遍把中国当成是世界经济衰退“沙漠中的绿洲”,一些跨国公司和企业家也把中国当作躲避这次金融危机的避风港和比较选择后的最佳投资地。他们看好中国,投资中国。(何曼青,《从金融危机看中国利用外资的新机遇》,2008年10月29日)
专家们同时认为,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危机必然还会带来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新的分工,对包括资本、人力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重新洗牌。商务部研究院跨国经营研究部研究员邢厚媛认为,当前,华尔街过剩的金融服务机构与高端技术,正在寻找出路,金融界不少人才已从华尔街转向中国寻找工作。面对金融危机,其他发达国家也在把越来越多的服务外包出去。这对中国来讲也是难得机遇,应当实时引入人才、技术创新,解决中国长远发展的技术瓶颈。(邢厚媛,《非金融海外投资:防范风险还要抓住机遇》,2008年10月30日)
二、统计数据显示,欧美对华投资有所下降,中小型企业对华投资减缓。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欧美对华投资已经减少:欧洲企业大幅减少在中国的投资转而把资金投向东欧、俄罗斯、印度等国。8月13日,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负责人马宇证实了这一被外国媒体热议的消息。马宇同时表示,不止是欧洲,日本、美国在华投资也在缩减,投资低潮期从2006年开始延续至今。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显示,2007年欧盟对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为38亿美元,同比2006年的54亿美元下降29%。从规范的跨国公司来看,在华投资都是进行实体生产,但是他们的投资意愿在下降。(江旋,《欧美对华投资量少钱多,提防投机资本》,2008年8月14日)
根据21世纪网对美国商会亚洲事务负责人布赖·恩特的采访,此次金融危机延缓了美中小企业对华投资:中小型美国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美金到10亿美金之间的企业)在短期内会放慢对华投资。这些企业中有大量新技术企业,他们可能已经找到了合作伙伴,但是因为金融危机导致的资金不足而暂缓投资。(熊敏,《金融危机延缓美中小企业对华投资》,2008年10月15日)
三、大型欧美公司在中国的策略仍为积极布点、不会撤出。中国应抓住其投资热点如与基础建设相关的消费行业、金融业等,积极招商引资。美国商会在接受21世纪网的采访时指出,大型美企在中国的策略是不变的,仍然积极在中国布点,不会撤出。这些企业会继续依赖中国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企业的市场和出口来源地。许多欧美企业与机构正积极的在中国寻求发展机遇,如:全球最大的独立软件厂商之一Sybase非常看好中国IT市场,在中国的业务不断壮大,现在正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网络付款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安全数据库。(新华网,《程守宗:金融危机不会使中国受根本性影响》,2008年11月4日)
9月16日,投资2.5亿美元的通用汽车中国园区暨前瞻技术科研中心在上海正式破土动工,通用中国总裁甘文维表示,通用重视中国的汽车市场;无独有偶,就在今年年内,已有大众、宝马、丰田、日产、本田、现代等数家跨国车企向中国追加投资,扩充其合资企业产能,而克莱斯勒、菲亚特等企业,也在积极调整中国布局,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以期迎来发展新契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欧美市场疲软跨国车企加大对华投资》,2008年9月19日)
在11月2日举行的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第20次会议上,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特黎先生指出,“很多外资都希望在这里找到机遇”。(东方网,《金融危机下服务业投资青睐中国》, 2008年11月2日)
私人股本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的投资也出现了新动向:10月中旬,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英联(Actis)牵头的投资联盟在一周不到的时间里分别向中国酒店业和教育业投下两单,并宣布其携华平基金向经济型酒店7天连锁酒店投资6500万美元,该项投资将用于扩大7天连锁酒店在全国的网络覆盖及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同月下旬,英联再次出手,宣布联合其他两家基金向安博教育集团注资1.03亿美元。(第一财经日报,《金融危机风暴未平 PE抱团逆势投资中国消费业》,2008年10月22日)
综上所述,未来一段时间内,欧美对华投资总体形势看好。特别是一些面向内需的行业,如快速消费品、零售、金融业以及与基础设施相关的消费行业等值的关注。
『玖』 美国公民在中国投资成立公司,所得如何合法避税
老外可以来投资,叫外商投资,如果他们合中国的企业合资叫中外合资
或是在香港成立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来国内投资,也叫外商投资。
不要老是问税的问题,占用公共资源交税是一定要的,更何况赚钱了才交税,
『拾』 美国在华资产有多少
2010年底美国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40.5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