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高吗
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高。
从历史和现实的贡献看,中小投资者的贡献是最大的。有几千万人投资者。可以看出利益还是可观的。
在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对于“中小投资者”,本所三个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对股东大会单独机票机制予以规定的同时,作出了如下解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⑵ 中小板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类型的企业要怎么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啊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⑶ A股到底是保护中小投资,还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呢
A股是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从这里可以明确告诉我们大家,股票名义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为主。
咱们A股市场已经成立30年时间了,也就是成长了30年时间,从过去30年时间得出关于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两大结果。
(1)七亏二平一盈利,意思就是股民投资者当中90%的人都是亏损累累的,只有10%的人才赚钱的。而这10%的比例当中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赚钱的寥寥无几。
(3)咱们股市的交易制度是T+1,今天买入次日才能卖出,这个规定明显就是限制中小投资者交易自由性的。中小投资者船小好调头,刚好又出台T+1制度,这是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吗?这是限制中小投资自由,损害中小投资利益。
总结
根据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A股重心已经偏袒了,偏向了融资方,忽略了投资回报的重要性。
所以从这里就明确的可以说明,A股是注重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被忽略了,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⑷ 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差别
1。资金。这个不言而喻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要远大于中小投资者,这意味着它能够操纵股票,这是中小投资者所不能企及的
2。投研能力。机构投资者往往都有专门的研究团队,进行各种数据研究工作
3。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等活动中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持有公司股票,这也是普通投资者所不能拥有的权利。
但机构投资者也有限制,特别是对公募基金,他投资股票的数量,股权占上市公司的比等都有限制,而且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庞大,往往它的投资行为都被披露出来
⑸ 炒股有人说我是散户,是什么意思
狭义:散户指在股市中,那些投入股市资金量较小的个人投资者。
广义:散专户是相对属与机构而言的,个人投资者都可以称为散户。是因为无论个人拥有多少资金在资本市场面前都是极其少量的。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散户 indivial investor。亦称:股民,个人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为自己购买证券进行投资的人。他们只能为自己服务,没有任何中介职能,不得为他人服务。
(5)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定义扩展阅读
散户的特点
1、散户看着电脑屏幕,三五分钟即可决定买卖。
2、散户用十万、几十万做十几只股票。
3、散户一只股票做几周甚至几天。
4、散户一年做几十只股票、甚至上百只股票。
5、散户喜欢一些热门股,将其由热握冷赔钱。
⑹ 证券市场中什么级别的可以定义成中小投资者呀
那是不 一定的,以金额来定义肯定不会准的,各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不同啊,小公司100万也许算中等投资者,在股本大的公司可能就是小户啦!
怎么可以一概而论呢!基本可以这么说初了前10大股东,其他都可以算在中小投资者中!
⑺ 什么是A股、中小板、创业板是什么意思。
创业来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自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股票代码为300开头。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⑻ 小散户的小散户定义
狭义:小散户指在股市中,那些投入股市资金量较小的个人投资者。
广义:小散户是相对与机构而言的,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这主要是因为无论个人拥有多少资金在资本市场面前都是及其少量的。90年代中,众多散户的交易集中在一层的大厅中,称为“散户大厅”,配有若干自主委托系统进行自主交易。
小散户并非如通常所设想的那样表现出低专业水准,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往往能对上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下至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具体的高级管层讲话阐述翔实的个人观点,某些特别敬业的散户除时常切磋看盘技巧外,甚至会飞到上市公司做实地调研,作风特点颇类似于投资机构研究员。
⑼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⑽ 新证券法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以期更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中国民事诉讼中,对代表性诉讼一直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引入了“示范诉讼”等实践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但总体上仍没有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则。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在于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和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类似,但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在具体运行上还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总体而言,修订的《证券法》新增的相关条款直击投资者司法维权的痛点,堪称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投资者诉权的行使。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此次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替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能够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后续可以考虑引入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减少美国集团诉讼当中可能出现的原告及律师的一家独大情况,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滥诉的结果。
然而新证券法修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的保护多次使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术语,该术语实质上与“相关机构”等类似术语一致,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方式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具体化,以便投资者遭受损害时向适当的机构寻求帮助。同时,不论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都只针对的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型案件存在制度缺失。虚假陈述类赔偿的诉讼条件也较为苛刻,必须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处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若是损害后果属于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引发的,抑或是虚假陈述行为但未经行政追责或刑事审判,则受损投资者难以通过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