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伙企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红,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财税【 2 01 5 ] 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分给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❷ 谁能告诉我深沪两市有哪些上市公司参股新上会的iPO公司的公司及其持股数和占的百分比谢谢你
在已过会新股中,景兴纸业参股莎普爱思20%;轻纺城参股会稽山;钱江摩托参股大中矿业;青海明胶参股中材节能2.08%;复星医药参股迪瑞医疗6.46%;羚锐制药参股江苏亚邦;华工科技、长源电力参股富邦股份;浙江龙盛参股依顿电子;宁波港参股舟山港占4.43%等。
大东方(600327)
轻纺城(600790)
钱江摩托(000913)
注:杭州联创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共认缴出资42000万元,其中浙江满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认缴比例为23.81%。
宁波港(601018):
海南高速( 000886 )
海峡股份(002320):
宏源证券( 000562 ):
江南化工( 002226 ):
南岭民爆( 002096 ):
复星医药(600196):
大众交通(600611):
深圳能源( 000027 ):
华茂股份( 000850 ):
东方创业(600278):
皖能电力( 000543 ):
江苏舜天(600287):
浦东金桥(600639):
长城信息( 000748 ):
上海建工(600170):
远望谷(002161):
浙江龙盛(600352):
化工科技(000988):
❸ 员工通过合伙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愿随时变现吗
不能随时变现。要经过合伙公司一定的程序审批同意。
❹ 帝科股份参股公司有哪些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可知,其参股的公司股东分别有新疆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另外还有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上海创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股的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一、帝科股份自然人股东以及持股数量和比例(截止2020年上半年):
1、史卫利,股东性质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19.30%,持股数量19302669股。
2、钱亚萍,股东性质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8.30%,持股数量8297992股。
3、闫经梅,股东性质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3.79%,持股数量3792748股。
二、帝科股份非自然人股东以及持股数量和比例(截止2020年上半年):
1、新疆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9.98%,持股数量9981202股。
2、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4.92%,持股数量4919200股。
3、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3.45%,持股数量3449999股。
4、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3%,持股数量3000000股。
5、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持股比3%,持股数量3000000股。
6、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2.54%,持股数量2537783股。
7、上海创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1.73%,持股数量1733826股。
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企业采用合伙的形式,以募集股权投资设立的方式成立的企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❻ 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持有企业的原始股企业上市后如何卖出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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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暴风科技股东中是上市公司的有哪些
暴风科技十大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变动类型变动数量(万股)
1冯鑫2555.6528.40不变;
2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80.0010.89不变;
3青岛金石暴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21.925.80不变;
4天津伍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7.544.64不变;
5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49.693.89不变;
6蔡文胜335.683.73不变;
7江伟强335.673.73不变;
8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6.963.63不变;
9北京市丽泰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13.163.48不变;
10杭州沧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173.28不变。
参考来源:http://stock.quote.stockstar.com/share/holdertop10_300431.shtml
❽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公司上市后,二级市场卖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需要缴纳哪些费或者税。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也称创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一般普遍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均不得作为发起人,这是由发起人所承担的创公司的任务所决定的。其次,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果发起人是法人的话,那么必须是公司法人。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当地有住所,或者必须是本国人,或者本国人在发起人中必须占一定的比例。在我国《公司法》实施以前,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但是在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们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我国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不过,《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还是没有完全取消。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则发起人至少是二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必须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最低人数上的限制网开一面,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法》所负有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重任,以及国有企业财力雄厚的优势。这样灵活规定能使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实现股东的多元化,充分发挥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但同时又对它进行限制,规定发起人少于五人时,必须采募集方式设立,不得以发起方式设立,这样同样可以实现股东多元化的目的。二是对住所的限制,即所有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发起人的住所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当中,至少需要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具体进行筹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活动。而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期间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有比较重要的责任,只有当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他们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机会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行。这样既方便发起人进行各项活动,有利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管理,同时又有利于外商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事机构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国境内。法律地位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对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取得的权利或负担的义务,将来归属于因登记而成立的公司,其理由何在?在法理上曾有过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无因管理说根据这一学说,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乃属于无因管理。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定,移归公司。第三人利益契约说此说认为,发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与他人之间所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以将来成立的公司为受益人,从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根据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与他人订立的契约由设立后的公司继承。设立中公司说此说认为发起人乃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质言之,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应属于无权利能力之社团机关,发起人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成立以后转移由公司享有或负担。代理人说即发起人属于未经登记成立公司之代理人,因此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成立后的公司。继承说根据该说,发起人因发起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规定,当然由公司继承。归属说即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为必要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者,此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此外还有合伙说。根据该说,发起人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体,发起行为以全体发起人的人格为基础,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一种合伙关系。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以上各说都有优缺点。一、机关说能说明发起人的权利或义务与责任及其与将来成立之公司间的关系,但是,当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时,对于设立行为的费用为何由发起人负无限连带责任,而不由该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负责缺乏解释力。二、无因管理说虽能解释因发起人的发起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何移归成立后的公司,但根据无因管理的理论,管理人只能要求被管理人偿付因该无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对被管理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发起人对于公司具有报酬请求权,对此无因管理说很难圆满回答。三、代理人说能说明为何发起人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设立中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但是,对于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何由发起人享有或承担,而不由被代理人即设立中的公司享有或承担,同样缺乏解释力。美国学者、印第安那州立大学的MichaelMetzger教授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发起人不是公司的代理人,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公司仅负受托义务(ficiaryty).四、关于利益第三人契约说,一般认为发起人正是为了设立公司这一共同目标而组合在一起的,他们的设立行为自然处处是为了将来设立之公司的利益着想的。他们设立行为的结果就是依法成立公司。但依据利益第三人契约的一般原理,如果以将来成立的公司作为受益人,那么它只继承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而不负担其义务。这就对于解释为何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归于将来依法成立之公司享有和承担显得苍白无力。五、继承说之不妥处在于,在公司成立以前,设立中的公司并无人格,因而无法继承。六、归属说则显得过于武断,同样未能解释发起人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在法律上的理由。权利义务关于发起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才能享有,理由是发起人创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实际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发起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出资方式选择权和设立方式选择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是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过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对发起人全体而言的,对发起人个人而言,他们可以互协商,某个或某几个发起人也可以只用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评估作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指的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究竟是采用哪一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发起人自由抉择。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起人少于五人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第79条第13款之规定,发起人也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记载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及社会公益的比较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认股方式选择权、股息红利优先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设立报酬请求权、设立费用受偿权,等等。由于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广大投资者、将来成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都影响甚大,因此发起人也负有相当的义务。总体上说来,发起人主要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缴足出资的义务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0万元。以发起方式成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至于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忠实的义务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当诚实无他。首先,发起人的出资必须真实。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一般说来,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价,虚假出资;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估作价出资,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发起人出资以后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以后两年以内不得转让给他人。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以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就未认足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募集之前,发起人应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内容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也不得有任何对投资者进行误导的言词,更不得借募股之名来进行诈骗活动。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等等。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与登记,发起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勤勉的义务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在开始筹备设立公司之前,各发起人之间应当对拟将设立的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者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只有在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后,才能着手设立公司的具体筹备工作。其次应当起草公司章程,积极筹措资本,认购足够的公司股本,公司设立审批手续,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涉及须报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资项目的,要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报国家或省级体改部门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发起人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以后,应当积极着手制作招股说明书以及认股书,确定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协议。在股份认足以后,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缴足股款以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以前,发起人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积极全面地履行,不得迟延履行,影响将来成立公司的信誉,更不能借公司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欺诈第三人。返还出资的义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同时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发起人对已募集到的资金应当返还给募股人,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的股款缴足以后,发起人在30日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出资,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此发起人不得拒绝。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发起人应当将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返还给各认股人。
❾ 求参股基金公司的上市公司
截止2012年年底的:
中集集团(000039)
公司持有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5%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中兴通信(000063)
1650万元合设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占55%),2010年11月,公司出资3亿元合作设立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该基金专注于TMT(高科技、传媒、电信)行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其中子公司中兴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以认缴出资1千万元,其他有限合伙人现金认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41亿元。
国际实业(000159)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通过竞拍公司取得万家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受让资格,2012年2月21日,公司与出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格为竞拍底价10460万元。本次股权受让事宜,万家基金管理公司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2012年7月,竞得万家基金20%股权,若两次竞拍履行完监管部门审批,公司在万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将达到40%。
吉林敖东(000623)
参股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借壳延边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6.22亿股,占其24.82%(广发证券定增导致持股比例降到了21.03%),为其第二大股东。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广发证券实现净利润20.64亿元。由于2011年广发证券完成增发股份,按要求确认投资收益177867万元,2011年为公司贡献净利润183032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92.35%。2012年1-6月为公司贡献投资收益30905元,占公司净利润71.86%。
美的电器(000527)
公司投资5000万元持金鹰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2012年中期账面值18072万元。出资6亿元参股设立的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0%,2012年中期账面值15.91亿元。
中山公用(000685)
参股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借壳延边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3.43亿股,占其13.69%(广发证券定增完成后,中山公用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1.6%)。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
国元证券(000728)★
长盛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元,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持有长盛基金41%的股权。
中弘股份(000979)
2011年7月出资1亿元参股设立中信夹层投资基金(上海)一期(有限合伙)。中信夹层基金发起人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目标规模50亿至60亿元,重点关注并购融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矿产能源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机会。
北京利尔(002392)
2011年12月公司以4960万元增资中关村兴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公司取得中关村兴业公司19.78%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中关村兴业公司为一家专业的、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募集并管理创投基金,重点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的具有高速成长性、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股权投资,注册资本10182万元。目前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了三只专业基金,管理基金总规模为6.08亿元。
浦发银行(60000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中法合资银行系基金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是国内第二批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家,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本行占比51%,法国安盛占比39%,上海盛融占比10%。2012年上半年损益-566万元。
武钢股份(600005)
公司参股长信基金管理公司,占股本的16.67%,最初投资成本为1500万元,持有其1667万股,期末账面价值2112万元;
中信证券(600030)★
参股华夏基金(占49%)是中国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参股了长盛基金公司。
招商银行(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占33.4%)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截至2012年6月30日,招商基金总资产9.15亿元,净资产7.09亿元,共管理25只开放式基金、4个社保组合、18个年金组合、23个专户理财组合和1个QFII组合,合计管理资产规模802.82亿元。
国金证券(600109)★
设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其中公司出资7840万元,占49%;
长江投资(600119)
私募基金,2012年3月30日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与相关投资管理公司及自然人共同设立上海浩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该基金管理公司拟在上海筹备发起设立一支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拟作为关键投资人,意向对该基金认缴1亿元,该基金的存续期为五年。公司将视该基金的实际筹备进程及募资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昌九生化(600228)
公司与财通证券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起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30%)。财通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7月取得证监会核发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宣告成立。2011年7月财通基金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向其增资3000万元,完成后公司共出资6000万元(占30%)。2011年财通基金管理公司首只公募基金产品“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2月1日成立,基金初始规模为10.58亿元;2011年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6384万元。2012年中报披露,1-6月,财通基金实现净利润-1893.04万元。
大恒科技(600288)★
公司受让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股份事项获证监会批准(公司于2007年12月出资收购诺安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持有诺安基金20%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由于诺安基金收益各月相对均衡,将对公司财报前低后高的情况起一定平滑作用。截至2011年12月底,诺安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近500亿元,拥有客户数量超过400万。2012年中报披露,1-6月,净利润同比增长3.89%,原因系公司所购诺安基金20%股权年初获证监会批准,其收益改为按"权益法"计算所致(诺安基金报告期损益为2519.64万元)。
烽火通信(600498)
公司持有广发基金管理公司2000万股(占16.67%),最初投资成本2000万元。
辽宁成大(600739)
公司持有广发证券6.25亿股,占其总股本21.12%,为其第一大股东。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并控股了两家证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8月,广发证券定向增发45260万股,由于公司未参与本次定增,持股比例由24.93%下降至21.12%,仍持有其6.25亿股股份。根据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约13亿元。
招商证券(600999)★
公司持有博时基金49%的股权。博时基金注册资本1亿元,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沈阳、郑州等中心城市设有分公司。截止2011年年末,博时基金净资产为12.86亿元;
南京银行(601009)
2012年8月25日公告,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全资设立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2亿元。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开展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工作。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2年。
兴业证券(601377)
公司初始投资1880万元持有南方基金10%股权,南方基金注册资本1.5亿元,是我国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最大、资产管理经验最为丰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最为多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该公司管理各类公募基金34只,管理公募基金资产规模1327亿元。
华泰证券(601688)★
公司持有南方基金管理公司45%的股权,截至2012年6月30日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28.71亿元,净资产19.92亿元;2012年1—6月,该公司营业收入8.28亿元,净利润1.94亿元。公司持有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49%的股权,截至2012年6月30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4.56亿元,净资产4.11亿元;
光大证券(601788)★
公司分别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55%和25%股权。截至2012年6月末,上述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分别为238亿元和693亿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基金管理规模合计304亿元。2012年上年年光大保德信和大成分别实现净利润5536万元、12892万元。
❿ 是否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
有的,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会吸纳该合伙企业成为股东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蔡廷祥、吴淡珠、陈素芳、深港产学研、中证投资。蔡廷祥及其配偶吴淡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35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04%,基本情况如下:5、杭州中证大道丰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09 年6 月15 日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 号公元大厦北楼1103-4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辉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合伙人出资方式等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1 张晓辉 普通合伙人 1 0.049 货币2 荆炜国 有限合伙人 260 12.615 货币3 荆涛 有限合伙人 1,800 87.336 货币合计 2,06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