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有什么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程度不同: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
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投资结构组合化不同: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
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投资行为规范化不同: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
(1)股票机构投资者行为扩展阅读: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主要的市场参与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B. 什么是机构投资者,它的组织结构有何特征
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三、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C.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
⒉ 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
⑴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在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中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中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家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反观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
反观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中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 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
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
⑴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
⑵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S)。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
⑶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XXDR)”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 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D. 中国股票市场里,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模式特点是什么详请点进
当股市上涨或下跌的时候,投资者更倾向于买入股票和抛出股票。当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时候,投资者倾向于卖出股票和买入股票
E. 美国机构投资者为什么要“炮打司令部”你对他们的行为有何评价
摘要 您好,俗话说 “擒贼先擒王”。 “炮打司令部”就是要用最突然的手段打造最完美的效果。机构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于领导者的每项决策是否科学,而当决策者都难以正确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来加以控制。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追求的是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机构投资者都拥有行业及公司分析专家、财务顾问等,具有人才优势。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股东身份,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
F. 什么是机构投资者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定义,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是与个人投资者相对的一个概念,即按投资者的性质进行分类,当证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时,称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当证券持有人是机构时,称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目前,国内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一般法人机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并实行专业化管理。 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件发行字 [1999]94号)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询价制度出台后,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但在中国证监会其他法规中尚没有战略投资者的定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战略投资者应达到五个标准,即: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 5%、股权持有期在三年以上、派驻董事、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以及向中方银行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 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来看,一般认为战略投资者为 :能够通过帮助公司融资以及提供营销与销售支持的业务或个人关系增加投资的价值的公司或个人投资者。 从上述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有关定义来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有关协议,承诺向其提供一定的业务支持;而机构投资者则为一般投资性质,与发行人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明确的长期持有安排。国内战略投资者一般是指法人投资者,没有个人投资者,而国外对此没有这样的限制。
G. 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间的博弈分析
中国股市始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已经历了31 年,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速度惊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股 市的高速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资金聚拢到股市,形成了不同的利 益主体,政府、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商和散户都参与其中, 投资各方都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参与其中的个体追求利益 最大化,不一定就能达到群体利益的最优。各方都观察对方的行动 来制定自己的措施,其实质就是进行博弈,最终的股价就是信息汇 总的综合反映。在参与博弈的市场主体中,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 来调控市场,通过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来影响股价。而在市场投资 者与政府之间也存在博弈,观察和预测对方的行动来制订计划。不 可否认,中国的股市还有巨大的潜力空间,但是很多人都不建议散 户在中国的股市中进行投资,特别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群体和 低收入群体不宜参入其中,而应该采取风险更低的理财方式。在这 样的股市环境下,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本文尝试通过博弈论中的 经典模型“囚徒困境”来分析股市中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1.1 关于“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讲的是警察在审讯犯人时,为了防止犯人篡供, 将两名罪犯置于不同的房间。警察知道罪犯有罪,但缺乏证据,对 两名罪犯开出的条件是:如果一人招供一人抵赖,则抵赖的人被 判十年,招供的人马上释放;如果两人都招供,则各判八年徒刑; 如果两人都抵赖,则各判一年。在以上情况中,很明显最好的情况 是两个人都抵赖,但从每个罪犯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自己抵赖有 可能面临十年的监禁,坦白则有可能直接释放,对自己有利的决 策是招供。 “囚徒困境”表现出了一个很深刻的内涵,即个体理性与集体 理性的矛盾。个体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愿意改变决策,从而导 致整体利益变小,并且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损失。博弈通常是建立 在行为理性基础上的非合作博弈,即对弈各方各自采取最优决策, 以达到个体最大的效益。但由于采取了非合作的方式,没有一个共 同遵守的规则来约束博弈行为,个体理性往往并不一定会达到自 己的预期目标。 1.2 关于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不同于个人投资者,是指职业化和社会化进行金 融意义上的投资的机构或者团体,主要包括一些金融机构,如银 第五,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 仅仅局限在对环境污染企业的信贷制约,产品种类少,创新力度不 足,各银行间的绿色信贷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不能满足企业的 多样化需求。 对策第一,落实激励机制。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政策,由国家参与 其中,对节能环保项目给予信贷优惠,差额由政府贴息补贴,出台 激励机制鼓励绿色信贷的创新与发展。例如,可以加大对节能环保 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对绿色信贷业务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适 当提高对其的风险容忍度等。 第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违法 成本;二是可以通过加快设置和征收碳税、环境污染税,大幅提高 污染排放的收费标准,迫使当事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经 营活动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三是鼓励实行环境公益诉讼,通 过环境公益诉讼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企业执 行严格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第三,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专业化团队的建立主要 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环境和社会风险团队,具备完全的授权和专业 知识,能有效地控制或规避借款主体及其项目所面临的各类环境 风险和社会风险;二是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团队,具备跨领域的专 业知识和创新热情,能抓住时代的机遇,不断推进绿色信贷业务; 三是提升机构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的团队,具备多样化的知识和 强大的沟通交流能力,从整体上提升机构的社会形象。 第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环保部 门的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环保部与银监会两部门搭建的信息 交流与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信息。环保部门也应积极对企业进行核 查,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商业银行,为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对融资的企业和项目的环保情况 进行持续观察,建立持续跟踪检查机制,将环保风险管理纳入日常 贷后的管理工作之中,不断完善、更新项目信息。此外,商业银行应 与同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之间沟通,从侧面了解融资企业和 项目的执行情况,全方位管理风险。 第五,加强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应具有多样性,同时 要贴合当前的环境需求,还要便于推广。商业银行应该增加对绿色 信贷产品研发的投入,时刻关注市场的动向以及客户的需求变化, 不断开发适应时代发展的新产品并推出与之配套的服务。
H. 金融市场个人与机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有什么区别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主要的市场参与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称为散户。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投资有封信,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4-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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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股票市场主要参与主体有哪些
(1)发行人: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2)投资者:主要是指以获取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股票的机构或个人。相应地,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3)中介机构:指为股票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股票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4)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5)监管机构: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普通投资者的日常投资行为,例如证券买卖和投资咨询等,大多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所以与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公司。
J. 机构投资者是指什么意思呀股票的!!
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虽然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是一个常用的名词,但对这一名词理论上的界定却非常之少。
国外比较权威的或全面的说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词典》的定义,机构投资者就是许多西方国家管理长期储蓄的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管理着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其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都由专业化人员完成。很明显,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专门投资于证券业并积极管理这种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把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银行都排除在外,因此这种定义是不完备的。二是按照美国的《Black法律词典》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大的投资者,例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钱进行投资的机构等。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