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转为实收资本后,投资方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
不用处理,
成本法下,对方做什么都与投资企业无关,只要收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的账面余额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算出的,
当被投资企业取得未分配利润时,已经作出了调整,增加了损益调整.
至于对方拿所有者权益干了什么,都无所谓的.
2.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及相关规定
你好,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
3. 被投资方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投资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既然股东为企业法人,那就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增视同利润分配,股东应确认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要还原为含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缴税金时,再扣除这部分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简言之,如果股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比你公司高,这部分利润就要按股东企业的税率补缴税款,如果等于或低于你公司税率,就无需纳税。
请参考
4. 净利润转增资本 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转增资本是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的。
净利润转资本应分解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属于分配利润给投资方,第二步是投资方将分回的利润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不产生收入不需要交税,而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是免税的,所以不需要交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也就是说,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
5. 股改的时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要交个税吗
根据目前税法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6. 被投资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投资单位如何入账
此类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论是权益法还是成本法都无需做会计处理。
仅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104 利润分配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151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使用说明明确:“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所以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应当分别是:
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
投资单位不进行会计处理,仅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
无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采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其实收资本,不会改变投资方在其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权益比例,以及该股东权益的风险报酬特征,因此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7. 投资方收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利不用做会计处理吗
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或“盈余公积”,贷记“股本”。
(二)投资企业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股票股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企业
取得收入时
作为投资企业,从原理来讲,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派发红股,相当于用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所以,派发红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那么,符合条件的股票红利,也应属于免税范围。
8. 我们对一参股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账务处理要怎么做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9.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需要做会计处理吗
不需要
权益法对方盈利或者亏损,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方才需要处理
如果长投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更不需要处理了
10. 被投资方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账务如何处理
投资方如果按成本法核算,因投资额未发生变动,无需账务处理。投资方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化,只是内部科目金额变动,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也可以按比例: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