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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2-04-20 10:41:19

创业板如何完善法律法规

现在的创业板无论是在规模发展还是制度改进方面,都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中央提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创业板在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的融合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创业板发展好之后,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创业板存在问题进行思考,进而完善创业板各方面的发展是有意义的。
借鉴成功创业板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自身特点,紧跟、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地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对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提高资本市场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素质,加强各方面的监管,才是创业板市场能够顺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健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从根源上有效地解决各类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是一个较活跃的交易场所,因此,资本管理者应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快速且不断地对相应的规则及法律法规规范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全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建设。探索适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模式,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创业板市场的秩序。
做市商制度。大部分创业板市场都采取了一种制度,这就是发源于美国NASDAQ并成功运用的做市商制度。证券市场需要始终充满活力,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才能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产生动力。做市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避免了出现买卖双方需求和力量不均衡时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并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目前的新三板已经在试行做市商制度,而且有望在不久后正式推广。新三板如果能够成功引进,可以为在创业板中推行做市商制度积累经验。但同时还要注意,做市商制度对券商的要求较高,需要承担较大的做市风险,目前可能创业板市场还不能拥有合适的条件。因此要想更好地引进做市商制度,还要进一步使做市商理念与我国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适时适度地推出,才会真正地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完善保荐人制度。我国自确立证券上市发行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一直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这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证券监管体系,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增添了又一大助力。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以及自身与生俱来的不合理性,所以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保荐人任期较短,从而导致监督效力低下,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督无法保障,甚至出现只“荐”不“保”的状况;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对违法违规的保荐人无法追究责任或处罚过轻,致使监管无力;保荐人担负着监督的责任,因此保荐业务对保荐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而目前保荐人的资格认证门槛太低,导致保荐人队伍能力参差不齐,保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为此,仍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保荐人制度的进程,严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资格认证,尤其重视职业道德和诚信水平的审查;加强保荐人的独立性建设,要求保荐人与关联方的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公开和披露,防止因保荐人对保荐对象的持股导致的独立性缺失;借鉴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延长保荐人任期;明确保荐人的法律义务,并完善法律法规,对违规的保荐人及保荐单位予以严厉的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更好地体现保荐人制度在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方面的价值。
完善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目前我国创业板已上市的企业很多本身就是本行业的龙头老大,反而有相当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资和发展机会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创业板的上市制度规定得非常严格。严格的上市制度的好处就是可以在事前对企业把关,筛选出真正业绩良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但同时也放弃了许多需要发展的创新型企业。

⑵ 我国建立创业版市场的资料

A、创业板市场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二板市场,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场,这里的“第二”是相对于主版市场而言。

在国外,二板市场又叫另类股票市场,也就是针对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市场。二板市场主要功能是为中小型创业企业,特别是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服务,一般来说它的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开设创业板市场是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旨在支持那些一时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上市融资。因此,它的建立将大大促进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关于融资:
创办股票市场的宗旨之一是为上市公司融资。事实上,在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2000年就创造了年融资2109.31亿元人民币的最高佳绩。
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http://..com/question/32296063.html)

*酝酿了多年的创业板有望明年(2008年)落地深圳。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深圳设立创业板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预计明年深圳将正式开设创业板。
方案获批后,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规则将陆续制定发布。但创业板推出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准备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已达1000多家。
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步伐在加快。有关专家介绍,主板目前和将来会在上海,而深圳则以中小板、创业板为主。而且证监会将会制订统一监管的OTC规则。

B、中国创业板
一、创业板主要的特征

正在筹备的中国创业板市场,至今已有多家已提出和将提出上市申请,正准备提出的企业就更多了,预计首批上市企业会在50家以上。从不同渠道已透露信息及国外创业板市场特征综合分析,可以预测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特征相近或相似。

1、门槛比较低
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比较低,这是所有已建立创业市场的一个共同特征。但是,即将开设的创业板“低”到什么程度呢?尽管创业板上市方案没有最终审定,不少专家预计它的一些核心内容: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就可以上市;发行股东人数至少有300人,每人至少有1000股,不需要主板市场千人千股。对上市企业不追求其赢利指标,只需至少有两年的经营记录,充分反映两年的高成长性,主营业务要占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利润的递增额必须超30%。

2、提高信息披露
中国创业板市场预计将大大提高信息披露密度。定期报告每季度一次。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财务信息还得定期披露。所谓非财务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成果、专利、获奖状况、违法违纪行为等。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处置情况也要及时报告。为了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所有情况披露将在网上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随时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

3、实行全流通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股份实行全流通,为风险投资的全面退出提供渠道。发起人股份的流通时间,自公开发行一年后可以流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自上市一年起可以流通。

4、涨跌幅度较宽
为了保证交易活跃,创业板市场预计将放宽股价的涨跌幅度至30%,在交易活跃同时,为了提高股民在创业板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创业板提高了入市标准,平均入市水准提高到30万元,每一笔交易至少要在5万元以上,这有利于散户更好地规避风险。

此外,创业板市场大多数采用高效率的电脑交易系统,无须交易场地,交易费用低、效率高等特征,同时创业板市场还将建立严格的保荐人计划及严格公司管理。

二 建立创业板市场将给中国市场带来的机会

中国主板市场在筹集建设资金、转换企业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国家税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成绩十分显著。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市场正式出台,对中国影响很大,建立创业板市场将是中国市场的又一次机遇:

1、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
效的、规范的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可以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规范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基金发展。

2、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中国目前投资渠道不多,品种较少。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他们能够分享高新技术发展的成果。从国外资料看,创业板市场的回报率,大大高于主板市场回报率,更高于储蓄存款回报率。

3、是资本市场国际竞争的需要
目前,除美国等发达国家之外,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发展创业板市场。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符合资本市场国际竞争的需要。

4、有助于主板市场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创业板市场,有助于推动中国主板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中国主板市场由于缺乏经验,存在不少不规范、不合理的东西,正需要逐步完善。

三 中国建立创业板面临的风险

中国创业板诞生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尽管目前在建立创业板模式和时机问题上仍然有种种争议,但创业板是中国金融市场上又一次难得的资本积累的机会,同时也是一次风险空前的尝试。中国创业板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

1、股价易操纵
由于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门槛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股本规模普遍偏小,流通股就更小,因此股价极易被人为操纵。特别是进入创业板市场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炒作小盘股,船大调头难,一旦重仓持有一支股票,必然要炒到很高的价位,否则难以出货。股市就是“故事”。在中国股市中,盘子越小,故事越多,庄家操纵个股的情况比比皆是。创业板因无国家股、法人股,上市一段时期后,即为全流通盘。这样,庄家全控盘、操纵股价定将更加司空见惯。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题材大,容易被炒作。在创业板市场运行初期,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市场资金供给充裕,创业板市场有可能出现过度投机的现象。创业板市场,本身无市盈率概念,绝大多数股票的市盈率将长几百倍,股价受庄家意志左右,全凭资金说话,投资者随时会面对血本无归的风险。

2、国有机构可能会大胆炒作
进入创业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少为国有机构,这就容易出现类似以往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的问题,即国有机构动用国家资金大胆炒作,不怕亏本。这种现象如果在创业板市场上出现,不仅会进一步引起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也会导致严重的交易混乱。
3冲击主板市场
如果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部流通,而目前在主板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那么除大型企业愿意在主板上市外,中小型公司可能更积极寻求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目前中小型企业居多情况下,主板上市公司的供应量必然受影响。创业板市场的建立短期内必然对主板市场产生冲击,股民可能从股市抽资,出货换筹码。经济学家认为,股民们的投资决策是根据企业的效益。但炒股的人都知道,股民通常跟着庄家走。庄家选股则有随机性,往往盘子愈小,跳升得越快,圈钱就越容易,这也就是庄家对创业板市场特别感兴趣的原因,因此,在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一定时期内必然冲击主板市场,它必将影响主板市场的稳定性、股票市值、股票交易量等。

3、股价难定
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可能一开始就是“绩差股”,甚至亏损股。所谓的“高科技”,究竟是否真正“高”?所谓的创业板,究竟是否有东西“创”?市场人士很难对它做出准确的判断。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重“出身”,而重未来,不能简单以净资产和市盈率来判断其价值,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商誉、无形资产、技术折股的价值因素。但这些因素都很难定价。这就带来两个风险:一是发行价较高,一级市场就不再象主板市场认购新股那样获利,有可能上市即被套。二是上市公司上市首日的定价,有可能即是今后几年的最高价位,投资者可能即买即套。

4、联合操控
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新技术发明者大比例持股,对企业有很大的决定权,容易因决策的随意性而导致投资决策的重大失误,不排除个别道德水准低、心术不正者在其持股的禁销期满前,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恶炒,然后,一抛了之,随后,因项目失败而宣布摘牌。

5、投资者更易受骗
与主板市场上市前的业绩包装和股权包装不同,创业板中将主要集中在对科技产品的含量和未来发展的过度包装,把未来说成现在,把小的说成大的,把个别项目说成主业。一则外行很难辨别真假,二则民营企业没有国家股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蒙骗广大投资者,造成一上市就质次价高,埋下巨大风险。同时,在主板市场中,小盘股具股本扩张优势,只要长期投资,只赢不输。但是,若拿此公司搬到创业板,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大资产肆意哄抬小盘股股价,而这些股可能无投资价值,长年亏损,最终不得不摘牌,使投资者蒙受重大的损失。

6、大起大落将成家常便饭
如果中国创业板没有完善防范机制,小盘股要么被炒到天上,要么被重重地摔在地底下,长期低迷,大资金被套,就像原来未对国内开放的B股市场一样,很难有机会退出。一旦上市公司基本面出现问题,就可能连连暴跌,大起大落,不仅拖累创业板个股联动下跌,而且会引发主板市场暴跌。创业板涨跌停板可能达30%,大起大落将是家常便饭。若真的出现象美国Nasdaq那样50%的股票上市后跌到上市价,70%的股票上市第二年便跌近发行价,其中80%左右的股票上市第三年因亏损破产而被摘牌的话,中国投资者的心理能承受得了吗?个人和社会会出现什么灾难性的后果,很难想象。

7、违规更难处理
从主板市场看,由于中国监管手段落后和庄家违规手段的隐蔽,1996年、1997年尚有二级市场个别违规事件被查,但1999年和2000年则一件没有,更何况增加了一个创业板市场,因没有市盈率标准,无法制定恶炒,因30%涨跌停板,无法制定股价异常波动,原有法规难以参照,故更难查处违规。一查,小盘股市场很可能全部跌停板。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如未实现利润目标,投资失败而摘牌,很难区别其故意与非故意的界限。若等问题成堆时再大力整顿,代价就惨重了。

四 建立创业市场必须采取的措施
有风险并不能否定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意义,中国大陆创业板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准备不是十分充分,条件不是十分成熟,对创业板的监管也缺乏现成经验。因此推出创业板后有可能面临上述及其他一系列风险,甚至更加严重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创业板市场,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创业板市场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建成,中国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资本市场须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进行规范的条件下建立。因此,在市场运作和各项政策措施上要强调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1、要突破实际存在的所有制歧视,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企改革服务的。虽然政策上没有限制非国有企业作为发起股东和控股股东,但实际上非国有企业发起上市十分困难。创业板市场应不再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不再限制部分股东持有的股票进行流动。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于发起股东的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不能无限期冻结,而应制定逐步流通的办法。

2、必须减少政府干预
如果地方政府干预过大,将给创业板未来运行带来极大风险,其风险甚至可能大于目前的A股市场。如:上市公司应由市场选择,不应由行政机关由上而下逐级下达指标,再由下而上推荐企业,把行政选择改为市场选择。

3、要突破配股和增资扩股的限制
主板市场配股和增资扩股基本上都要由证管部门批准,但配股和增资扩股是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政府不必干预。

4、应当实行股份全流通
创业板企业应当实行股份全流通,如果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内股份不得流通,不但会产生目前A股市场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创业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出售股权而辞职,将对企业的发展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创业板运行带来风险。

5、建立完善保荐人制度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低,所以必须建立更加完善保荐人制度,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保荐人资格的要求,二是保荐人的责任。如在香港,主板市场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之后即不再承担责任;在二板市场,保荐人的责任期限为两年。

6、坚持走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创业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减少关联交易,坚持走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由于创业板企业多属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后,应避免乱投资造成的投资资金损失和经营状况恶化,减少由于关联交易中存在着的诸多可能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效益提高的行为,保证公司质量,降低创业板运行风险。

7、市场规则有待建立和完善
创业板已一再推迟,其原因主要是初步拟定的创业板市场规则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还存在和主板市场一样的问题,比如说仍然有审批制问题,上市企业的质量问题,上市企业行为及监督问题,不正当交易的防范问题,不合格企业的淘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都有可能给创业板市场带来很大风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规则。
由与创业板本身特点注定其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监管必须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口号: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规范。为此必须建立键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所有经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市场规范和道德标准。对违纪行为须发实行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8、积极借鉴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未来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但要取得成功,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必须积极借鉴美国、欧洲、日本及香港等地的经验。纳斯达克国际公司总裁约翰沃尔先生曾在深交所为深圳证券界人士作了题为《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市场》的专题演讲。在演讲中,约翰沃尔先生介绍了纳斯达克的经验和成就,并就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问题发表了看法,强调一个成功的资本市场不能只简单地看其成交量的大小,指数的升跌,最重要地是看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这些看法及建议对中国创业板市场是有益的。中国创业板可在将在信息互换、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网络技术等方面与纳斯达克、EASDA
(http://www.670068.com/chuangye/HTML/109311_7.html)

C、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⑶ 什么是保荐人

1. 保荐人制度简介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
1. 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
4. 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

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二板市场主要支持创业投资和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成长,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由于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开发创新风险大,盈利前景的不确定性强,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得的高收益将承担更大的风险,二板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比较大。因此,各国二板市场的监管者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加强对风险的控制,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2.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的手段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它将企业最终推荐上市是建立在对被推荐企业有充分了解并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条件基础之上的。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有义务履性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尽自己应尽的的责任。
3. 3.保护投资者之利器

保荐人制度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与主板上市推荐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过渡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将进一步增强。二板市场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主板市场,其退出机制也会更加严格,主板市场由ST到PT的故事不会重演。“三公”原则在二板市场上会体现得更为透彻,特别是公开原则,投资者只有对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于碰上被摘牌的个股。这样,投资者会从只关心股价上升成为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荐人制度确保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使投资者从量和质上关注、把握公司的信息进而对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成为可能。

(2)投资者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保荐人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资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资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事实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之本,三公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二板市场的设立,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投资者的地位会得到切实和进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荐人制度对国内券商的压力

香港对保荐人实行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证券机构经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列入保荐人名册,截止7月12日,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中共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我国目前规定的主承销商上市辅导制度从企业开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后一年,但实际上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往往随着企业上市而终止。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上市推荐人,其法律责任都比较小,证券市场屡屡出现的违规处罚案例中,很少出现对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判罚。去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承销商违规的法律处罚,但上市推荐人的违规主要还是由交易所视情节进行的批评、谴责直至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考虑到我国的上市推荐人须由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经交易所认定后担任,且目前主承销商原则上应承担一部分保荐人上市后持续保荐的职责,因此,我国二板的保荐人很可能由证监会认定的主承销商同时兼任,而且对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也会加大,这样券商投行业务的压力将大为增加,对券商的承销能力、保荐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参与二板市场的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风险,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对象的价值评判,也会更加关注不同项目不同保荐人的资力,原先主板市场“谁承销一个样”的局面将随之改变。承销商在选择项目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公司的质地,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成功发行、上市形象、自身风险等方面充分权衡后作出理性选择。

2.我国的二板市场在设计时将避免重复主板现有的一些缺陷,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承销商的保荐责任很可能会比照香港做法持续到公司上市后两年时间内,而且不会再象以往那样停留于名义上的持续辅导。这就要求主承销商在企业上市后必须保持与其密切联系,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检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企业依法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须在人员配备、增强与企业沟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执行力度。

3.二板的保荐人同时承担主承销商和保荐人职责,不仅可能因承销过程的失误遭受作为主承销商应受的处罚,如果不能切实履行保荐职责,还要受到谴责、除名、撤消资格等来自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处罚,券商的信誉由此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影响主承销资格和其他投行业务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违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负有连带责任,关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在有关法规中作出相应补充。对国内券商必须正视这种压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备,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也为建立一个规范的新市场承担起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对策

1.首先,选好项目、选好企业。保荐人制度决定承销商今后在选择二板上市项目之初就必须注重对目标企业的质地考察。以往由于受承销业务的高额利润诱惑,加之承销家数对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响,大多数承销商都难免受短期利益驱使,“既有之,则做之”,无论公司质地好坏,只要能上市就是“双赢”,谈不上对项目的挑选,甚至出现企业刚上市一两年就开始亏损、无法持续经营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责任和风险加重,因此必须彻底摈弃原先不注重企业质地的观念,虽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并不是也无法通过保荐人来规避,但通过挑选企业并做到充分揭示风险,保荐人可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保荐风险、提升信誉。承销商的投行人员在接触企业过程中应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根据研究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估,以尽可能准确评价承销该企业的风险度,减少由于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

2.规范运做、防止欺诈。在承销商制作发行文件、企业改制、发行及上市辅导、股票承销过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尽职调查,使自己免受发行人可能出现的隐瞒欺诈;另一方面,承销商要以行业应有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避免虚假包装、过度包装。更不能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和企业共谋,违反有关规定,制作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使投资人招受不必要损失,自身信誉也由此受损。

3.合理定价,客观推介。随着发行定价的日趋市场化和投资供给的大量增加,一级市场完全由卖方主导的格局将有所改变,申购新股中签后在二级市场上变现不会永远是“无风险套利”,承销商也可能由于发行定价不当带来承销风险,或者由于承销新股的市场表现不佳间接影响承销商信誉。这就要求承销商在充分了解企业、科学评估其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企业协商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向投资者推介、路演的过程中,注意销售技巧的应用,既要宣传企业、同时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误导以及将不必要的风险带进上市之后的阶段。

4.密切联系,持续辅导。虽然按规定主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发行和上市辅导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后1年止才结束,但实际上大多数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的联系在企业上市后就急剧减少,甚至几乎不再沟通。企业上市后即遭承销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以后的再融资活动或重组财务顾问也往往不见主承销商的踪影。在保荐人制度下,主承销商必须在企业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为其担任顾问,就其规范及时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负有责任。因此,保荐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被指定的人员最好是在前期参与该企业发行上市的投行人员,对企业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触,这样可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降低双方的成本。主承销商必要时应增加人员配备,以确保与上市企业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反馈需求,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保荐职责。

5.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当前由于券商之间的投行业务竞争激烈,投行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券商投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往往并没有同步提高。对投行人员的培训绝大多数以在岗培训为主,即新手跟随较有经验的同事直接参与项目甚至马上独立承担项目。在岗培训固然是一种最为直接、最为现实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忙碌的投行人员而言,但仅靠它并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对投行人员素质的要求。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发试点工作中,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投资银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增发工作质量。为此要求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切实加强内部协调和人员培训。可见投行人员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专业素质欠缺,客观上存在培训需求。

保荐人制度下对投行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对投行人员在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加强培训,培训方式也应多样化,例如外聘专家、短期专题培训等。在完善专业素质的同时,及时把握行业最新发展动向,顺应市场化趋势带来的种种新要求,真正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以实力来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场上的竞争力。(上海证券报)

⑷ 求一论述题答案:1.股指期货,2.融资融券3.保荐人制度4.创业板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求回答,急~

楼主~我是证券从业人员,这是我吐血一晚上帮您找的资料,真心希望能帮到您!

1、股指期货的发展现状:
我国股指期货从2010年4月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基差合理并趋于稳定,参与者普遍显示出成熟理性的特点,盲目炒新的现象并未出现。可见,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实施的严格风险控制制度取得一定的实效,保证了整个市场的平稳运行。伴随着市场的起伏,借助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理念也开始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同。此外,由于参与者较为成熟和理性,配合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及风险管理,市场并未出现异常的“到期日效应”。总体来看,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2、股指期货目前的问题:
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足,投资者无法根据宏观情况的变动预测股指的波动情况,从 而降低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
二是我国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强大的杠杆作用,其推出相当于又引进了一种投机性更强的工具,可能进一步扩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
三是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股指期货的了解不足,很大一部分个人投资者甚至机构投资者对在、股指期货的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无法做到理性投资,甚至可能遭到巨大损失。
最后是我国还未推出专门的《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暂行条例》中均没有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我国我国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交易规则的不确定性是的股指期货交易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3、股指期货的对策:
一是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于控制。交易所应当采取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方面内容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明确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上的风险监督机制。
二是不断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设立专门的为期货监管部门,实现其余证监会、银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共同监管,建立多层次风险监管体系,并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防范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
三是对投资者加速风险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特性的认知,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金交易制度的杠杆效应应是柄双刃剑,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增加了风险,在股指推出前后,加强风险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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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由此前的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的共90只成份股增至285只。其中包括7只ETF。在去年两融业务推出初期,部分敏锐的机构投资者抢到了多数融券标的,一年多来持续卖空,获益匪浅,至今都没有全部偿还,导致融券难的问题。最近在标的证券扩容后,普通投资者心仪的个股仍然会较难融到,全面融券卖空可能要等转融通业务推出。

2、融资融券目前的问题:
首先,证券融资交易的限制门槛过高,很难产生广泛的担保交易市场效果。无论融资还是存在着实际操作中不能支持中小投资者的问题,。
其次,证券融资交易的市值评价问题上细则规定模糊。证券融资交易中客户以部分证券作担保向券商融资买券,在此过程中,市值评价无疑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遗憾的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没有作详细规定,细则的模糊为券商与客户的约定留下了空间,但对整个市场安全运行埋下了一定隐患。
最后,融券交易中的证券权益处理问题值得关注。融券卖空交易中,当券商向客户融券卖出时,其所融出的股票可能来自其他客户融资交易时作为担保品的证券,证 券的买入方买入证券交割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证券出借方也不应损失其法律上的权利,此时就出现了同一券上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从而引起股权冲突。

三、融资融券的对策:
首先,应该大规模扩展证券融资交易的准入范围,在门槛规则、准入主体、保证金比例、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银行资金渠道等方面大规模放宽。
其次,收缩和放缓我国拟行的证券融券交易范围,在证券融券种类上应仅仅放行主要的50支蓝筹股的证券融券,扩展股票指数的卖空,使市场产生各国市场普遍存在的蓝筹股效应。
第三,改造我国目前证券登记公司的系统,为信托登记、担保交易登记、贷款与强行平仓、非杠杆性卖空交易提供条件。
第四,加强市场监管。应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三重监管,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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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人发展现状:
根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2011年9月20日,国内在册保代人数已达到1876人。据此计算,待上述1400名准保代“转正”后,我国保代人数将超过3000人。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个首发(IPO)项目通常需要两名保代签字,由此,业内也将两名保代称为一个通道。而据证券时报记者此前的调查,通常一个保荐通道需要8至12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一个IPO项目。因此,如果要求每名保代每年至少完成一个IPO项目,按照3000人的保代人数粗略计算,每年至少需要1000个以上IPO项目才能保证投行通道的使用率。但是,2011年A股市场上会IPO项目仅有400余家(其中339家过会),也就是说,彼投行保代队伍已呈现饱和状态。

2、保荐人目前的问题
首先目前保荐机构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内部控 制水平低。多数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业 务流程各环节缺乏监督和制约,导致大量的初始申报文件质量粗糙,反映拟上市公司信息不 充分、不完整,给初审工作增加了压力和难度。
其次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 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 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保荐代表人本身并不承担保荐责任,频繁转会,持续督导流于形式,实际上承担保荐责任的是保荐机构。迄今为止,保荐代表人受到的最大处罚只是暂停三个月资格,因过错而被除名的一个没有,一些市场争议较大的业绩频繁变脸的上市公司,都没有对保荐代表人追究责任,这显然与保荐代表人的超额收益不相称。

3、保荐人制度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强化保荐制度 的关键点。所以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的强化,落实保荐机构 对项目的整体控制,提高保荐工作质量就成为重中之重。
其次应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荐代表人受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是保荐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所以我们不能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保荐代表人的道德操守上。我们应当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增强他们的哲人意识,以多样的手段让他们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第三、强化监管措施。保荐责任的完善,是保荐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有道是,权力是把双刃剑, 保荐代表人的重要性加强了就意味着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措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加强法规的建设是最直接的方法。这有利于保荐代表人的权力制约,能强制地规范他们的行 为,让他们按规律办事,对金融证券市场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此外,我们还能使用舆论监 督,这是非常常见有效的的监督方式,这不但让保荐代表人自觉地考虑自身的行为,为自己 的行为负责,还能保证整个金融证券市场更顺畅地运行。
第四、应当改变以单纯的考试为选拔保荐代表人的制度。一个只会考试而能力不强的人, 先不论会给所在的券商带来多少影响,即便他成为保荐代表人,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 件的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所以我们必须要从中国的死 硬的考试制度中解放出来,结合实际,创造出适合我们国情的注重实践的新的选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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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创业板发展现状
目前创业版市场有 158 家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 70 倍,计划超募 365 亿,结果募集 1216 亿, 平均每个企业获得 7.7 亿, 最高的超募公司是国民技术计划募集 3.4 亿结果募了 28.3 亿。 再看持股结构,158 家中,142 家是家族企业,6 家是外资企业,1 家集体企业,外加 9 家国 有。第一大股东占 90%的 91 家,40%以上家,最高上市持股 96.43%,上市之后 41.2%。创业板企业根本就没有做大,完全是现有财富的简单重新分配。

2、中国创业板存在的问题
(一)频繁的高管辞职现象。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募集到企业发展急 需的资金后,其高管没有选择继续“创业”,而是选择迅速离职,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买股套现,不利于创业板长期健康发展。
(二)退市机制难产。退市机制是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重要机制, 是高风险市场的重要标志。 没有高效 的退市机制,创业板的市场效率会大大降低,投机也无法遏制。
(三)创业板的市盈率过高和易遭受市场炒作问题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过高,加上发行后市场炒作,使得市盈率长期居高不下。创业板上市公司尽管有着高成长性,后期发展潜力大的特征,但由于其仍然处于创业初期,实力比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很可能会失败,所以普遍的高市盈率是很不正 常的,也不有利于积极引导市场发展,一旦遭遇大的集体亏损或破产,将对创业板下一步发 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3、创业板的对策
(一)改革创业板新股发行审批制度。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正确方向,但现在将 核准制直接转变为注册制,时机并不成熟,应该逐步为实行注册制创造条件。完整的市场化不仅包括新股定价市场化,还应该包括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应该将新股发行审核权力下放到深圳交易所,让交易所责、权、利一致,让大量中小企业都有机会上市。
(二)强化证券保荐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证券经营机构应该弱化保荐通道作用,重视估值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应该 加强对证券保荐人监管,同时加强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增强其责任感,提高 道德素养,确保上市企业严格符合创业板市场要求和条件。
(三)增加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比例,减少股票锁定时间。应加快新股“全流通”步伐,缩短锁仓时间。不必“一刀切”地规定是否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可规定由发 行人自己选择存量发行或者增量发行方式。
(四)降低 PE 盈利空间,加强监管,增加违规成本。通过落实创业板新股发行中的“三 公原则”,整体降低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降低 PE 盈利空间;同时对 PE 征收资本利 得税,对其不合理收入予以调节。

⑸ 我国二版市场的现状及分析

二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主要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术企业发展为使命的新型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NASD新技AQ市场创立并取得成功以后,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纷纷开始效法,具有不同称谓的二板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相继创立并投入运营。我国正在筹建的创业板市场,就是一个与主板市场在上市基准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点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设立无疑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最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之一。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层次多级别的市场体系,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二板市场的设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以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体,二板市场为补充的全国集中统一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为有发展前景、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新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筹资融资提供服务。从世界各国(地区)二板市场的纷纷推出和迅速发展来看,由于有利于促进高科技新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板市场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地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板市场的设立是客观的历史必然,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符合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98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向国务院提出了“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至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雏形——中小企业板块终于得以投入运作,这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创业板市场的态度:创业板应该设立,但并不是一步成功,而是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先在主板上挂一个中小企业板,然后放低这个板块的门槛,增加其容量,最后再从主板上脱离出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这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筹备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至此,从开始酝酿到今天,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呼之欲出。
1 创业板的内涵和特点
创业板市场又称第二板市场,是金融市场中新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同时也具有资本市场的一般功能,能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业的资金供给条件,还可以发挥优胜劣汰的优化功能,将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以下特点:
1.1 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没有关于盈利状况的要求,其次没有对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板市场面向的是中小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增长潜力,而不是现时的财务基础;另一方面是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对企业的衡量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评价一个企业的最重要指标开始倾向于其拥有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成果等,这些指标是现代投资者判断企业是否值得投资时的重要决策基础。
1.2 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为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较低,许多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中小企业很可能与优质企业资源并存,而且对高科技企业的评价相比传统产业而言更为繁难。因此,充分披露发行人的信息资源,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作出客观的判断,有效化解投资风险。
1.3 服务于高成长企业。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让从事创新性、有市场潜力行业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金融帮助的环境,这类高成长性公司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在主板市场上很难上市。创业板将为创业基金提供良好资金“出口”,促使这些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高成长性的中小型公司。
1.4 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份虽然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而创业板公司有关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这种规定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更加活跃。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述无可比拟的优点,设立创业板市场会对微观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首先,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能激励社会各界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支持和技术基础。其次,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能激励创业投资。创业板给予了一个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本退出机制,可以激发投资者冒高风险进行创业的热情和勇气,促进商业性高新技术的开发、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最后,设立创业板市场还会对我国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有利的影响。创业板无论是从股票的发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还是交易规则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的,在创业板的发展过程中,有利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形成规范操作的风气,从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然而,创业板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及经营管理问题而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需要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
2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板的发展及与真正“创业板”的差异
2.1 我国目前运作中的中小企业板与真正的创业板还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证券市场体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只是深圳股票交易所的一个板块,是国内主板市场的补充。国外创业板的独立性则相对较大一些。
第二,上市条件不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高,接近于主板市场。这就限制了新兴中小型企业的进入。
第三,中小企业板和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状况一样,存在着大量非流通股。这样一来,股权分置这个长期困扰我国主板市场的大问题又被原封不动地引入了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虽然设立了,但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可以说还是不甚明显,只是主板市场的补充或者是构成部分。从融资者的角度考虑,需要二板市场来扶持的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即使是拥有高新技术也处于创业之初的艰难期,他们急需发展的资金,但是却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在股票市场得不到支持,那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就会受到严重的制约。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从总体的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结构依然是十分单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场,二板乃至三板市场是空缺,多层次的格局还是没有形成。
2.2 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形态和机构
2.2.1 交易形态:目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大陆的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第一种交易形式。
2.2.2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结构图
在上市过程中主要有4 类机构起关键作用。会计事务所:企业资产的评估、验证,会计报表的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发行人律师。主承销商:企业欲发行上市,需要有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的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书。保荐人: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证监会规定的保荐人的职责介绍。
3 在实践中加强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
经过以上的分析,启动二板市场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尽快抓住机遇,建立二板市场对于我们的资本市场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是势在必行的。要完成这一长久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及其风险投资管理机制。
3.1 防范风险 社会风险的爆发不是突然间发生的,必然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如果把技术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价格风险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项制度,防患于未然,也就无法形成社会震荡的大气候。所以,不能再顾虑重重,应尽快把这种“可上市”或“退出”机制建立起来。国家必须根据新情况制订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御境外游资的冲击。因此,在国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内,加强对二板市场的引导和监管,二板市场对系统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
3.2 制定宽严适度的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2.1 二板市场上市门槛低,上市企业规模相应较小,流通盘也不会太大,若被人操纵,会增大二板市场的风险。为降低风险,上市公司的质量成长性必须得到证券管理层的重视。在我国准备上市的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占有很高的比例。由于创业时间短,这些企业很大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晰,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在二板市场上市,首先要明确公司的产权归属,组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就要求公司的决策层对现代企业制度有着清晰明确的理解。另外,许多民营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善的问题,这将为企业发展留下隐患,也会影响到企业上市成功融资后的资金利用问题。对于待上市的中小企业的公共审计、资产评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只有解决上市公司自身管理问题,二板市场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础上,良好地发展。
3.2.2 我国在建立创业板市场时,还首先应该严格上市条件,对经营风险大,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的初创期的公司要严格限制,防止创业板市场上充斥着毫无投资价值的垃圾股。具体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须连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多年并最近一年赢利,设定赢利标准,要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有集中的营业范围和详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并有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最近两年内公司无重大违规行为等等。而且要严格防止风险投机者包装的皮包公司进入创业板市场。
3.3 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交易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创业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使投资者非自身原因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由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定位、上市交易规则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特性,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规则应有别于主板市场,体现出更加严格和高效的特点。加强监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否坚实,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高质量高成长的公司的标志。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借鉴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加强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完善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监管及其风险防范的核心是改变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为此,创业板市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减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在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
3.4 坚决实施严格的退市机制 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公司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落实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的机制。
就我国主板市场现行上市规则关于退市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退市条件过于宽松,将核心条件主要锁定在财务状况以及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二是退市的标准仍显模糊;三是对于其他也可能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丧失,风险高企的退市条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条款“其他情形”一笔带过,就使得在实践当中很难说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条件或指标的设计缺乏事前预防性,更多的是针对上市公司业已发生过的静态数据衡量,缺乏动态跟踪。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就显得明确、严格并且体现出一种动态性和事前预防性。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其以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依据;而纳斯达克市场则更加看重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公司维持上市的尺度,这些好的做法应当为我国上市规则的立法所借鉴。
创业板市场由于其服务于高科技企业的自身特点,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是难免的。为了净化创业板市场的投资环境,必须建立起一整套针对亏损倒闭企业的退市标准及有效的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此来减少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控制整体风险,保持总量的平衡,使创业板市场安全、平稳地运行。
4 结语
随着管理层对二板市场设立进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即将出台,二板市场的正式推出已进人倒计时阶段。推出二板市场,有利于优化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创新,从而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但同时,过快设立的二板市场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设立二板市场,固然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却不能一毗而就,美国经过年的严密论证才于年宣布正式诞生香港的于年就开始着手筹备,历经近年时间于年才正式推出。同时,事实也证明,这两个典型的二板市场场外交易系统推出并没有对主板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首先,因为有着强大的主板市场作为支持其次,这也反映了这两个国家地区过去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兼收并积蓄了国际国内丰富的风险投资经验再次,纽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这两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交易习惯、交易规则、优胜劣汰、市场监管和券商自律机制有着良好的控制,这也使得二板市场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导,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风险。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关系还有很多没有理顷,市场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过快设立的二板市场将会对现有的证券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趋利避害、因势利导,这才是管理层首要考虑的问题。
总而言之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是一套系统工程。需要完备的资本市场,透明的监管体系,制定完备的上市公司标准,执行度强的会计系统。要进行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系统设计,二板市场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围与某种程度上为风险投资提供一个资本退出的窗口。中国应当建立以风险资本退出市场为核心的多层次风险资本市场,建立并完善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体系和原始股权市场四个层面在内的资本市场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风险投资业,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初创企业,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长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万庄.论创业板市场之于中国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新文.二板市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8.
[3]刘纪鹏.中国二板市场的模式选择.中国改革.2000.11.

⑹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简介

保荐人制度是香港创业板的一个特色,保荐人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一看门人,对创业企业进行量身把关,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质量和效率。创业企业千差万别,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是怀揣怎样的尺子为企业量身的呢?
为了权衡风险和利润,这些保荐人都是根据自己的实力、经营特色制定标尺,以更好地选择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
一般来说,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选择企业的准则与国内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条标准:
第一,成长性良好。香港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规定,企业的成长性是进入该市场的一个最重要条件,保荐人作为创业板市场重要的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创业板设立宗旨和上市规则来挑选上市企业。另外,高成长性将增加拟上市企业的预测利润,提高企业的评估市值,使保荐人赚取更多的承销费用,因此,成长性理所应当的成为保荐人挑选企业的最重要的准绳。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主要从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自身因素来考察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成长性,从中挑选出成长性最好的被保荐企业。
第二,掌握核心技术。根据创业板市场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大多数为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它是高新技术企业能得以高速、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保持高成长的重要保证。因此,核心技术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标志,这样,核心技术的来源与归属尤为重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保荐人判断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的重要标准。核心技术体现企业的真正内在价值和含金量,对投资者尤其专业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良好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以及巨大的想象空间,有利于保荐人成功地承销股票,实现高额利润。
第三,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或销路顺畅,资金回笼快,销售额和利润增长速度快,公司出现高成长,而且容易出现长期高增长。反之,如果产品市场前景暗淡,市场处于饱和或供过于求,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情况不佳,造成产品积压,经营状况不好,甚至利润难以实现,公司也难于保持高成长。同时,保荐人承销股票时,一般采用预测利润来计算发行人的市值,被保荐人产品的市场前景广阔,成长性好,预测利润相应提高,扩大IPO时筹资规模,相应的增加保荐人的承销佣金。另外,广阔的市场前景给投资者想象空间大,因此,产品的市场前景广阔是保荐人挑选企业的重要准则之一。
第四,管理层的素质和队伍的稳定性。除了成长性,管理层队伍的稳定性是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当然也成为香港创业板保荐人选择企业的非常重要的准则之一。高新技术企业以人为本,核心技术一般掌握在管理层的手中,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掌握核心技术的公司管理层队伍。因此,公司管理层队伍的稳定性尤为重要,它能使公司核心技术得以快速发展,使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使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另外,公司管理层素质直接影响公司的管理水平,一般来说,公司管理层的素质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比较高,道德风险较低,保荐人的保荐责任相应较小。
第五,热门行业和良好的题材。投资者不断追踪市场热点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特点之一,热门行业的良好的题材成为证券市场热点的重要条件。处于热门行业和具有良好题材的公司往往给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都容易获得巨额利润,如去年至今年三月份,网络股成为市场热点,网络曾经一度被誉为最好的题材,IT行业成为最热门的行业,当时,具有网络题材和IT行业的公司发行股票,给保荐人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于是,热门行业和良好的题材成为保荐人,尤其大型投资银行选择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重要准则。
第六,企业的市值规模和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处于发展期和成熟期,风险小,保荐人承担的责任风险相应也小。企业的市值规模与筹资金额成正比,筹资规模与发行费用也成正比。这样,企业市值规模将直接影响到保荐人收取的佣金。因此,保荐人会尽量选择市值大的企业作为被保荐人,以便利润最大化,香港、欧美大型投资银行尤其如此。

⑺ 什么是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二板市场AIM(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市场,随后,美国NASDAQ市场、中国香港GEM 市场等也相继引入该制度。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源于二板市场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特征,目的在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⑻ 请问,何谓保荐人。"15%超额配售权"又是什么意思呢

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有些类似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上市推荐人。所谓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国。

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了如下解释: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施保荐人制度,不过二者有不同之处。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与内地证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大体接近,其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其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由于创新股票市场风险较高,为建立市场信心、加强监管,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资格要求更高,职责范围更广,对其监管更严,保荐人的任期也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我国创业板市场提出的保荐人制度,主要也是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与目前的深沪证交所的上市推荐人有很大区别。保荐人的职责要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其符合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对创业板的整个监管。

保荐人是特殊的交易会员,它不仅可以进行产(股)交易的自营或代理业务,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权的辅导推荐人,享有辅导企业和推荐企业股权进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权益。
)“保荐制”“保荐人”分别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和上市保荐代表人的简称。我国证券市场从今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荐制,保荐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而保荐人的产生则是推行保荐制的关键一步。“保荐制”最大的特点是将证券发行责任落实到了个人,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券商)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荐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上市企业一旦出了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追究保荐人的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上过去实施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曾打过这么一个比方:过去发行新股时,只有证券监管部门在做“审批关口控制”和实质性判断。这好比监管者费心劳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墙”,但面对市场千万个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关”,再高的墙也很容易被越过。保荐制就有可能将这一“关口”或“城墙”拆掉,而使这种“关口”或“城墙”无所不在,变成一座座“道德之墙”。保荐制的引入将由此使监管模式从“关口”式监管转向“管道”式监管,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改变。

证监会在2003年底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的推行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
http://www.gztpe.com/xms/hybj.asp

⑼ 创业板强化了保荐机构职责,其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为加强创业板公司的规范运作,创业板在原有主板保荐机构职责基础上增加了现场检查等职责,其对保荐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如下:
(1)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4)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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