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限公司股东国籍变更,是否改为外商投资性质
当然不能变更,按照十号文的意思来理解,即使是控股股东改变国籍也不应该将公司改成中外合资企业。
『贰』 牛根生是如何经营并实现盈利的
牛根生是如何经营并实现盈利的?相信此时的牛根生,对人生苦难、人间冷暖定有深切的体悟,聊以宽慰的也许就是孟子的那句“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劳其筋骨、苦其心志……”不知道真的是天无绝人之路,还是运气使然,就在牛根生几乎走投无路之时,他碰到了至今依然神秘的人生贵人。(为什么你碰不到啊?!)经过一番长策短计的高人点拨,牛根生像换了一个人似的,竟然转身回内蒙古了,他要像一个真正的男人那样,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英雄取经归来,内蒙古从此不太平了,确切的说,牛根生的老东家伊利公司上下一个消息不胫而走。“牛总从北京取经回来,决定创办一家上市公司了!”牛根生的老同事们私下疯传着一个“大秘密”,后来的蒙牛
奇怪的是,牛根生完成了“天使”轮融资,手握重金却不在内蒙古的大城市呼和浩特建立总部,而是跑到了穷得鸟不拉屎的和林格尔县——国家级最贫困县成立蒙牛公司。后来,仇家举报牛根生创业时非法集资,省公安厅派人查封他的公司时,当地县领导第一时间出面干涉,当天就把扣押的账簿送回蒙牛,直到这时候,人们才知道牛根生的厉害!
蒙牛最高峰时,一个公司为当地创造的
孙子兵法启示,以弱胜强者,要善于避开对手的优势,结合自己的优势,开辟新的战场。牛根生深谙此道,一个初创公司要和中国实力最雄厚的同行上市公司对局,为了避开伊利的“绞杀”,蒙牛要活下来,就必须练就上层的商战功夫,既要在内局市场上拼刺刀,更要在外局官场上打太极。(那些西方的招术在中国不管用有木有?!)
牛根生表现出的胆略和智谋不是一般人所能想象的,有两个关键事件可以为证。一个是市场营销“小局”造势:当时的蒙牛可以说是中国乳业最新最小的成员,连行业
不仅如此,蒙牛把广告做到老东家伊利公司的大门正对面,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这个广告竟然“很巧的”被破坏了;于是,第二天蒙牛就喊出了“蒙牛广告被砸,凶杀是不是伊利?!”我不知道当时伊利有没有被气得吐血?反正蒙牛的第二品牌是坐实了。(兵者,诡道也。谁说弱者一定要委屈求全呢,蒙牛竟然主动出击!)
第二件事是金融布局:上个世纪
后来,这个挖角来的团队就引入了摩根斯坦利、鼎辉和英联三家大投行,把蒙牛送上了资本运作的轨道上,将竞争从传统的“商战”直接拉升到“金融战”的高度,而这是同行们所不熟悉和不擅长的,从此蒙牛势如破竹,节节胜利!
为什么要引入外国的投行,而不是国内的投行呢?因为牛根生深深懂得,他的老对手伊利是当地的大国企,必然受政府保护;而蒙牛是一个草根民营企业,必然处处受制于人、很容易不明不白的“夭折”了。只有引入外资,把自己变成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才能争取到平等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此等深谋远虑,你学到了什么?)
今天,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叁』 外资持股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外商直接投资么
网页链接这个网站可以实时查询外资持股情况
『肆』 外资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作为参考,谢谢了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伍』 我国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1.收购上市公司的外商应具备的条件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2.负责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机构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审批。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3.外商办理付款、股权过户和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福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是否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资料:《中小企业板上市与投资指南》
『陆』 外资投资境内企业(非外资)达到什么比例该企业需变更工商登记为外资企业请给出法规依据
本人商务部门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根据经验,拿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高或低不改变性质。你说的25%或10%只是享不享受外企待遇的界线,低于这个数值,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除了西部地区,其他地方在国家层面上基本没有优惠措施,当然,各地为了鼓励招商引资,也会出台地方上的政策法规给予扶持。你说情况,只要A投资B,都要先到商务部门审批,再到工商变更。实际上你说的情形属于并购行为。
『柒』 外商投资企业定义
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更多信息可以到永谐财务官网查看
『捌』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要注意什么
本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拟改制设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请问: 1、外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谋求在中国内地上市,有何特别规定? 2、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有多个关联公司,请问该等公司是否需要进行重组,如需重组,相关注意事项为何? 3、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发起人有何规定? 某外资企业 某外资企业: 现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依据,除需适用普遍适用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因其为外资企业而需适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先后出台的、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归纳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申请改制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是否重组并入拟上市公司,取决于是否产生同业竞争及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资产完整及业务独立是拟上市公司必备条件,即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且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 因此,上市前,对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独立性问题的企业,可以考虑以吸收合并或其他方式置入拟上市公司,或者以出售企业股权、清算注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相关业务的重组规定: 基于鼓励企业整体上市、减少管理成本、减少关联交易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于早前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该文对于同一控制人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根据该文,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三、关于拟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由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因此,作为外商独资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内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为必行之事。 (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改制前引入新的发起人,不应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如拟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基于尽量避免上市后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则,通常我们建议该等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以内。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陈少兰
『玖』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是否可以上市
理论上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但目前在深沪两市中此类直接上市的外商独资公司还非常少,只有闽灿坤B和深大通A两家属于此类(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沪市拟引入国际板的传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时日仍不确定,所以如果贵公司拟上市建议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从1993年到现在,已经有多家外资企业通过这类模式的成功上市,为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主流;此外还可以通过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实现上市,这样上市的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具体还要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因上市筹划对企业属于战略性决策,所以建议委托专业性的证券律师解决。如有需求,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现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