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以土地地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如何确定缴纳税金
1.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所以,股权转让除相关合同协议需要粘贴印花税外,不涉及直接税负。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计入投资收益(正数或负数),汇总缴纳所得税。
⑵ 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⑶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所以,以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交印花税。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⑷ 以土地投资入股都需缴纳哪些税
我的理解:以土地出资,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产权转让,肯定得签相关合同,这就有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要由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需缴契税,如果土地作价超过股东原取得价格及开发成本之和,还得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⑸ 土地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
以土地入股要交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出售、赠与、互换)、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
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⑹ 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环节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房产投资入股虽是房产所有人有变更,但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范围。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资金补贴印花)。”
投资入股后,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⑺ 新的以土地投资入股都需缴纳哪些税
A\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1.征税范围:7项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不符合以上这规定,其计算方法如下: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土地增值税
1、以土地进行联营、投资暂免征,但是投资、联营的企业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将土地投资、联营的,要交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
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建房自用,不交土地增值税。但是出售要交土地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对外投资 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⑻ 土地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收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⑼ 股东以土地出资涉及哪些税收
土地是以股东的名义购买的,现股东准备将此地块投资到公司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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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因此,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企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所得税问题
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
该企业在2010年初,用现金、土地、房屋等资产按公允价值3900万元投资入股某科技公司,扣除土地、房屋帐面净值后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011年8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案进行了查处,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450.2万元,加收滞纳金9.45万元。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贵公司的股东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土地投资到公司,必须办理土地产权的转移手续,财产权属变更视同财产转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以土地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富豪恐慌、巨大争议的文件: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把对南京浦东建设的股权作为出资买了苏宁的股票。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企业,属于个人转让所得,依法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企业,取得股权,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
是是非非319:
2005年,总局对福建地税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⑽ 以土地作价投资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
1.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用自有的土地、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同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土地、不动产,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尽管类似交易行为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过,在时间跨度较短的情况下,土地价值没有变化,转让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没有增值额,自然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3.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印花税:天山房地产公司、A子公司应当以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计税依据,按照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A子公司应当按其资本金账簿新增资本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所得税:投资转让没有增值,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增值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