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资本与对外投资有比例之说吗
当然可以,但不得大于企业资产总额
(注册资本在账面应保持原值,除非办理了增减注册资本。但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经营后的利润,借入款项等,并不会等于注册资本,而对外投资用的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及其他资产,所以和注册资本并无太大关系)
㈡ 当企业对外投资达到被投资企业资本的多少比例才会合并报表
一般情况下是50%以上,但是如果达不到决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正策的条件也是不能形成控制的,或是公司规章要求董事会决定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如果控制不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也是不行的。所以如果控股权达不到50%但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政策那么就达到控制就得编制合并报表。参考一下吧
㈢ 什么事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
对别的公司进行投资,且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参与剩余资产或权益的分配等。
㈣ 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应放在资产负债表的哪一项
放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
如某公司对海尔公司有投资,期末余额为20000万元,则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期末额为20000万元。
㈤ 对外投资属于什么类型的会计科目
对外投资不是会计科目。属于对外投资的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都属于资产类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业的股票,并购买,就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所谓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是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企业总收益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条件下,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
(5)对外投资与股本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㈥ 现行法律对长期投资与实收资本比例有否明确规定如实收资本5千万元,对外长期股权投资7千万元。可以吗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只有一句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除非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有限制,只要不成为被投资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没有限制。
㈦ 关于对外投资和盈余公积怎么转增资本的问题
对,只不过要记住一点,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25%
㈧ 长期股权投资与股本区别还有股权与股本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是针对投资方而言,股本是针对接受投资方而言,双方是相对应的。
股权与股本也是这个意思,前者针对投资方而言,股本是针对接受投资方而言。
㈨ 投资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金额可以大于其注册资本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