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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2-03-21 14:39:26

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必须两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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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创业板上市的券商股有哪几只

主要有东方财富、哈投股份、国信证券、锦龙股份、华林证券、光大证券、国网英大等等。
在创业板上市的券商股有64家上市公司,相关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类型不同但是数目都不少。
锦龙股份是唯一一家拥有两家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平台,控股中山证券70.96%股权,并参股东莞证券40%股权,形成一参一控格局。
东方财富是深证成份指数、创业板指数、中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的样本股。2019年5月,东方财富成为创业板758支股票中首批入选明晟(MSCI)指数体系的18支股票之一。它是中国领先的一站式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旗下拥有证券、基金销售、金融数据、互联网广告、期货经纪、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投顾及小额贷款等业务板块,
华林证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其中2015年不计券商子公司)分别为第4名、第1名和第3名,净利润增长率的行业排名(其中2015年不计券商子公司)分别为第7名、第15名和第54名,成本管理能力的行业排名分别为第9名、第33名和第31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
国网英大,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网英大集团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7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构建了面向全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业务牌照齐全,服务网络健全,能满足广大客户全方位、多样化的证券相关金融服务需求。

Ⅲ 创业板上市流程

我所知道的创业板的大致上市流程如下:

1、首先我们的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2、然后证监会将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修正。

3、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将到创业板发审委上会,大约需要3个月时间。

4、发审委过会后,还需获得证监会上市批文,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路演、网下和网上申购。预计需要2-3周时间。

5、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

我觉得可以咨询一下明德资本生态圈,明德资本生态圈成立20多年来,已与清华、北大、人大、浙大、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结成战略联盟,向中小企业家及政府机构输入、传播资本思维和资本运作模式,成功策划设计30多家IPO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目前正在孵化IPO的企业有30多家,IGS上市公司主席200 人。

如果你还有有关创业板上市流程方面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Ⅳ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上市是怎么回事

8月24日,创业板改复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制首批18家企业集中上市,18家企业合计募资200.6亿元。其中,14家企业实际募资额超过预期,足见创业板股票的受欢迎程度。

首批18家上市企业中,有13家是制造企业,剩余的5家企业分别属于仓储业、纺织业、软件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文化艺术业务。从挂牌企业所属地域看,首批18家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河北等13个省市。

(4)创业板上市代理机构扩展阅读

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更加明确:

设立于2009年的创业板,经过10多年发展,其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许多创新型企业借助创业板快速发展壮大。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更加明确: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截至8月20日,创业板注册制下IPO申报企业已达365家,从证监会行业分类来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数量较多,分别有43家、35家、27家和27家。

Ⅳ 创业板上市的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该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该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Ⅵ 创业板开通条件

条件:一是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回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答易。二是必须到自己使用的券商营业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即可开通交易。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种证券市场,专门向暂时没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有融资需要和发展的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6)创业板上市代理机构扩展阅读:

针对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的包括: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想开通创业板的,在签署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需要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方可开通交易。

如果有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出现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也可以接受秉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Ⅶ 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香港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要求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最低市值 8000万新币 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美国主板 美国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
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
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元;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在100万股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800人以上;公众持股多于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无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亿美元 无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
(一)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简要比较 项目 国内主板 国内创业板(建议) 实收资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须具备两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二)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分析: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中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1、股本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按照目前中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
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
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
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
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
(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
(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Ⅷ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闪牛分析: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财务准备编辑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Ⅸ 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哪里上市

都是在深交所啊!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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