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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放弃投资企业表决权

发布时间:2022-02-18 17:50:19

投资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板公司,投资者需关注哪些问题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② 法律问题——急急急

权益披露概述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披露。

权益披露内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确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的: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述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7)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4.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法定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自律,即自我监管。自律组织就是通过制定公约、章程、准则。细则,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自我监管的组织。自律组织一般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机构,可申请加入自律组织,成为其会员。
目前,我国证券业肩律绢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登记结算公可;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
自律组织对其会员的监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会员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包括对会员的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对客户的服务质逅等的检查;二是对会员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对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自律和政府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两者的区别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通过收取佣金作为报酬,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而进行的证券中介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固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文易的完成。
目前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证券交易制度特点,来对证券经纪业务做出限定和分类。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将经纪业务分为五类,专门有五种经纪人未办理:①佣金经纪人,专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②二无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买卖证券:③专业经纪人,专门买卖交易所某一柜台的一种或几种证券;④零股经纪人,专门办理一股至九十九股之间的证券交易;⑤债券经纪人,在债券交易厅中代理客户买卖债券从中收取佣金。伦敦证券交易所将经纪业务分为两类,由两种经纪人来完成:①证券经纪商,纯粹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本身不买卖证券;②证券买卖商,上要为自己买卖证券以获取利润,有时也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证券买卖商必须严格区分自营买卖与代理买卖。且须向客户说明。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由我国独特的交易制度所决定的。目前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A股、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都可经营此项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来代理。B股特许证券商又分为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和境外特许证券商。境内B股特许证券商代理B股买卖业务,可在其己开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进行;境外特许证券商可通过其拥有的日股特别席位完成代理买卖业务,也呵以委托境内日股特许证券商完成代理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两种做法。一是美国的登记制度,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登记注册。都可以被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度,即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规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特许批准。我国实行的是特许制度。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从字证券经纪业务,都是通过下设的证券营业部来实施的。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3)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4)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按照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什么是证券自营业务?
一、自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以证券资产为对象的买卖范围包括:
1.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 柜台自营买卖
3. 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4.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具体指: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其他禁止的行为
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③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正确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正确的。我们先了解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出现北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同时,中国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拓展资料:关于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存在表决差异安排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特别标识为“W”;上市公司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特别标识“W”在市场行情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展示。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拟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有关各方应 当做好保密工作。

④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东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股东不是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致行动人的含义: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人;
3、 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三、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四、具体解释
对于上述12组一致行动人,有些抽象,现举例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组中:1公司控制2公司,1与2是一致行动人;

第二组中:1、2公司受3公司控制,1与2是一致行动人;
第三组中:A某在1、2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1与2是一致行动人;
第四组中:1公司参股2公司,并对其重大决策产生影响,1与2是一致行动人;
第五组中:1公司和A某为2公司取得3公司的股份融资,2与1和A是一致行动人;
第六组中:1公司和2公司有合伙关系,1与2是一致行动人;
第七组中:A某持有1公司30以上股份,并与1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A某与1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第八组中:A某在1公司任董事,并与1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A某与1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第九组中:A某在1公司任董事,其父亲B与1公司同持2上市公司股份,B某与1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第十组中:1上市公司董事A某与其妻B某同时持有1上市公司股份,A与B为一致行动人;
第十一组中:1上市公司董事A某与其控制的2公司同时持有1上市公司股份,A与2为一致行动人;
第十二组中:1和2公司有关联关系,1与2为一致行动人。
五、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地位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⑤ 为什么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就是实际控制人

只要没有人比你的股份多,就是实际控制人。还有就是同股不同权也可以导致,股权少但是说了算

⑥ 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公司法》规定如下:

(一)《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你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确实没有表决权;

(三)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确实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四)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理解,上市公司原则上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但除了143条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你问题中所谓的“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就是指的4种特殊情况中的任意一个,一般的上市公司是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4种情况都很少见;

(五)上市公司归根结底是股东的,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都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因此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资产,无论何种形态,都归上市公司股东所有),只不过这部分股份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股份。因为同股同权,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应该行使股东权利,但上市公司是法人,不是一个有着实体意识的自然人,无法做出任何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论,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即上市公司行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并不是由任何一个人行使的,而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也就是说,虽然这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股权由上市公司持有,但真正行使股东权利的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好了,圈转回来了,上市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与上市公司是否在中间持有基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一味的追求同股同权的概念,上市公司为了让股东来决策如何行使这部分股权的权力而按例行公事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反而失去了决策效率。

那么现在我们退一步,如果这部分股权没有决策权,不参加分红,那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受到了利益侵害呢?仔细想一下,没有,根本没有,刨除上市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没有变化;这部分股权是否参与红利分配,上市公司股东没有少分1分钱,因为上市公司因为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得的部分仍需按照红利分配比例分配给上市公司的股东。

所以,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不参加红利分配,这本身是考虑到效率,但规则原本就是为了一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股权行使权利作出的解释。

全文均为自创,公司法引用仅引用了解释你的问题所需引用的部分,相关的详细法律请自行搜索,公司法还是很容易找到的。因为这个问题不大容易说清楚,不知道我解释是否易懂,如需进一步解释,可以留言交流,谢谢~

⑦ 投资者如何了解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情况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股份变动、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等,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成普通股份;
(2)股东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其他重大变化或者调整。
临时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包含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内容。

⑧ 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表决权转委托收回是好是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表决权委托是好事。

⑨ 公司法中“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什么意思

先弄懂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而后就可以理解了,有关联关系的要回避表决!!

⑩ 我能安排多个人或公司收购某家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股份,不举牌,直至控股吗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的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规定:
收购人包括股东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
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
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安排多人或多公司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他们实际都是同受您控制的,或他们收购的资金都来自于您,那这些人与您已经构成了“一致行动人”,他们的股份都是要合并计算的,单个人不超5%的话,的确不构成举牌,但那是要多个人合并计算的哦,又要达到控股地位,那多个人的合并数绝对是属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了。
(三)表决权委托
提问中所说的“让这些人或公司委托自己成为执行人“,我理解为,让这些人或公司将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您。
股东有收益权、提案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12条规定: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从上述定义可以: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不仅仅看持有的股份,还看表决权。即使股票不登记在您名下,但如果其他人将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您,这些人与您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他们都将表决权委托给您,单个不超5%,但所有人的话,您拥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也超过5%的举牌线了。
综上:
您这样的安排,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没有办法避免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还是超过举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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